不難理解這是擔心等待期內發(fā)現(xiàn)的健康異常對已購買的保險有影響。
我們知道,在投保前針對保險人詢問的內容,投保人是負有如實告知義務的,毫無疑問這也是需要嚴格遵守的。
那么,如果在等待期體檢發(fā)現(xiàn)了身體異常,是否也要向保險公司補充告知呢?
我們不妨結合一個案例來解讀。
基本案情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10月27日,阿辛(化名)向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等特期為180天。
2019年1月30日,阿辛體檢報告顯示外科檢查結果為“左側甲狀腺結節(jié),建議行甲狀腺功能檢查,定期復查甲狀腺彩超觀察變化或??圃\治”。
2019年5月12日,阿辛前往某醫(yī)院就醫(yī)檢查,彩超提示“甲狀腺左側葉結節(jié)(TI-RADS4A類 建議FNA)”。
2019年5月14日的《液基細胞學診斷報告單》的病理診斷為:(左甲狀腺結節(jié)穿刺)...提示甲狀腺乳頭狀癌,建議術中快速切片檢查與診斷。
2019年6月13日,阿辛入院住院治療。入院情況為 “甲狀腺左葉結節(jié), 壓之不痛,無吞咽困難 無呼吸困難,無多飲多食消瘦,無手足震顫...等不適”。2019年6月17日對其行甲狀腺癌根治,術中切除左甲腺葉+峽部送檢。
2019年6月17日該院出具冰凍病理會診意見: “左側甲狀腺腺葉+峽部” 甲狀腺乳頭狀癌。
次日,該院出具《病理診斷報告單》,病理診斷:“左甲狀腺葉+峽部”甲狀腺乳頭狀癌。出院時間為6月23日,出院診斷為左側甲狀腺惡性腫瘤(乳頭狀癌)。
2019年5月20日,阿辛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發(fā)出《理賠通知書》,載明因阿辛在保險合同180日等待期內發(fā)現(xiàn)甲狀腺結節(jié),雖在等待期結束后手術確診,但不符合條款約定的初次發(fā)生,屬于等待期內出險,作出不予理賠、退回保費、合同終止的理賠決定。
阿辛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雙方觀點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
1、保險條約已設置等待期,原告在等待期內出險。甲狀腺結節(jié)雖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但阿辛的體檢報告顯示甲狀腺已經是惡化的狀況,該診斷結果與等待期后甲狀腺癌的關聯(lián)性較強,屬于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內確診重大疾病的情形。
2、原告在體檢報告中被明確告知甲狀腺結節(jié)(結節(jié)性質偏惡性)需要及時復診并確診情況下,直至2019年5月才至醫(yī)院“穿刺確診”,最終在2019年5月17日被醫(yī)院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建議外科手術治療”,原告自體檢發(fā)現(xiàn)至確診之間長達四個月之久,明顯是為了規(guī)避保險合同等待期的180天,再前往醫(yī)院治療,嚴重違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3、原告明知健康狀況顯著惡化,未及時通知我方,直接影響我方是否決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二條,我方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原告認為:
1、原告在等待期內進行體檢的機構并非被告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即當?shù)囟壔蚨壱陨系亩c醫(yī)院,也不屬于合同雙方約定的醫(yī)院。
2、甲狀腺結節(jié)并不屬于合同列明的一種或多種重大疾病之一,甲狀腺乳頭狀癌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屬于其中第一類惡性腫瘤,被告以甲狀腺結節(jié)作為拒賠理由不符醫(yī)學常識及缺乏合同依據(jù)。
3、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的液基細胞學診斷中初次確診為惡性腫瘤,在住院后的冰凍病理檢測報告中才最終確診為惡性腫瘤,無論是初次診斷還是最終診斷都已超出等待期的屆滿日,即2019年4月26日。
4、被告保險公司援引保險法52條的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錯誤,該條是對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因此即使阿辛在等待期內發(fā)生癥狀,也沒有義務向保險人告知。
5、阿辛在體檢中偶然得知患甲狀腺結節(jié),該體檢機構給予的建議為定期復查,阿辛遵從常規(guī)的3個月彩超復診的方式就醫(yī)診治,符合常情常理,不存在惡意拖延。
爭議焦點
1. 保險公司能否依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以阿辛在等待期內未向其報告健康狀況惡化的情況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裁判要旨
經查明事實和庭審,法院認為:
關于爭議焦點一
首先,《保險法》第五十二條是對財產保險合同中關于“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規(guī)定,本案的案涉合同為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援引此法條主張免責,屬法律適用錯誤。
其次,案涉的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并無約定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有向保險人告知健康狀況的義務,保險公司主張阿辛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無合同依據(jù)。故本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
首先,案涉合同的等待期于2019年4月26日屆滿。
按通常理解,根據(jù)嚴重程度,甲狀腺結節(jié)可分為良性和惡性兩類。阿辛在2019年1月30日的健康體檢中檢查結果為“甲狀腺結節(jié)”,未提示可能屬于惡性腫瘤,更逞論確診為惡性腫瘤。
再者,保險合同約定重大疾病的確診應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療機構的??漆t(yī)生作出,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體檢結論符合上述情形。
直到醫(yī)院出具《病理診斷報告單》, 病理診斷為“左甲狀腺葉+峽部 甲狀腺乳頭狀癌”,阿辛才被確診。故阿辛確診初次發(fā)生惡性腫瘤的時間已過180天等待期。
其次,體檢報告針對左側甲狀腺結節(jié)的情況,建議 "定期復查或??圃\治”, 結合出院記錄中記載的入院情況為 “甲狀腺左葉結節(jié),壓之不痛,無吞咽困難,無呼吸困難,無多飲多食消瘦,無手足震顫....等不適”,阿辛在此后三個月才到醫(yī)院復查,符合常情常理,保險公司提出的阿辛存在惡意拖延的抗辯意見,缺乏證據(jù)支撐,本院不予采納。
到底要不要補充告知?
前述案例阿辛最終勝訴,獲得賠償?shù)年P鍵在于:
1、合同約定的“初次確診”發(fā)生在等待期之后。
2、等待期內發(fā)現(xiàn)健康異常,法律并未規(guī)定投保人有告知義務。
結合該案例,我們不難得出結論:
人身險的如實告知僅僅是要求我們在投保前的義務,但是在買完保險后我們發(fā)現(xiàn)的健康異常,是我們無法預料到的,它并不影響保單繼續(xù)有效,保險公司更不能以投保后發(fā)現(xiàn)健康異常來說我們沒有如實告知。
雖然如此,那是不是等待期發(fā)生的一切健康異常都不用告知呢?
也不盡然,不同險種產品的處理方式都有區(qū)別。
對于醫(yī)療險:
在等待期內到醫(yī)院就診看病,保險公司通常都是免責的,不會對被保人的治療花銷進行報銷,但合同繼續(xù)有效。
在等待期內確診的疾病,哪怕治療時間是在等待期后,也是不能獲得理賠的。對于等待期后發(fā)生的其它疾病治療花銷,則是可以理賠的。
對于重疾險及壽險:
如果在等待期內確診合同指定的疾病,通常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等待期內確診了在合同范圍內的疾病,哪怕等待期后再確診為其它的疾病也不會得到賠付,那么,這種情況下最好就是告知保險公司,退回保費,以免有更大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數(shù)重疾險產品等待期內出險連保費都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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