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案件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對于理清法律關系,確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適用法律法規(guī),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但遺憾的是我國《保險法》頒布十多年來修訂多次,至今對近因原則沒有觸及,各地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也鮮有引用近因原則,但我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深入發(fā)展,人們保險知識、保險理念、保險法律法規(guī)的增長、熟悉,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案件中一定會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乙某是甲某雇請的駕駛員,2009年5月的一天凌晨2時,乙某駕駛的貨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全速疾馳。突然,一聲巨響過后,車身劇烈顛簸起來,他立刻剎車下車察看,發(fā)現(xiàn)右前輪胎爆裂了。乙某決定自己動手換胎。乙某將爆胎拆下,將備用胎裝到一半的時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乙某的左手掌上,頓時血流不止,當場痛暈過去。甲某裝好備用胎后,見乙某痛苦呻吟、臉色蒼白,擔心出現(xiàn)意外,立即調(diào)轉(zhuǎn)車頭將乙某送到醫(yī)院救治。經(jīng)X線檢查,乙某左手中指骨折,需住院醫(yī)療。甲某支付了乙某的全部醫(yī)療費用。乙某出院后,到司法鑒定中心對自己的傷情做了鑒定,結(jié)果評定為傷殘九級。乙某希望甲某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4.9萬元。甲某沒有答應乙某的要求,乙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甲某一次性向乙某支付賠款4萬元,雙方對此賠償糾紛互不追究。
甲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所以乙某住院后就開始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償。但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查勘后卻告訴他:乙某受傷的時候已經(jīng)下了貨車,不是在車上受的傷,乙某下了車就不能算是車上人員。因為不是車上人員,所以不能享受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乙某受傷是他在換貨車輪胎時,自己不小心壓傷的,并不是貨車發(fā)生意外直接造成的,乙某自己造成自己受傷,保險公司是不可能賠付的。甲某反駁:我的車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高速公路上是不能長久滯留的,深更半夜,前后又沒有修理廠的緊急情況下,駕駛員不下車怎么換輪胎呢?
此后雙方將此事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開庭審理了此案。甲某就與保險公司發(fā)生了激烈的爭辯,爭辯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傷者乙某是不是屬于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上。
甲某的觀點有三:一是傷者乙某作為保險車輛上人員,事故的發(fā)生是在被保險車輛正常使用過程中,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非正常情況(輪胎爆裂)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傷者左手的受傷是被保險車輛上的輪胎壓傷,和被保險的貨車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雙方的保險合同都沒有明確約定,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事故后“只要下車就不能認定為車上人員”,受到傷害后就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假如貨車突然起火,車上人員該不該跳車?是不是只有當車上人員活活燒死之后,才能獲得賠付?如果他跳車就不能得到賠付,甚至遭遇劫匪時,車上人員為了得到賠償也不能逃離車輛,只能任劫匪行兇?三是貨車是在高速公路正常運行時突然爆胎,這完全是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如果車上人員不下車換輪胎,那貨車是不是就只能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修理工來維修呢?
保險公司答辯:1、《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乙某是在下車后、換輪胎時受傷的,因為人已經(jīng)下了車,雙腳站在高速公路上,事實已經(jīng)離開了貨車,不是車上人員。他被輪胎壓傷左手也不是在被保險的貨車上。乙某作為車下人員并不享有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障,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2、乙某的受傷直接原因是換輪胎疏忽造成的,不是保險車輛貨車發(fā)生意外直接造成;貨車修理的時候,乙某自身的過失修理行為不屬于保險事故。3、甲某并不是在我司第一次購買車輛保險,他應該很清楚哪些該賠,哪些不能賠。
后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貨車正常運行時發(fā)生“輪胎爆裂”的時候,乙某確實屬于車上人員,但輪胎發(fā)生爆裂的當時乙某并沒有遭受到任何傷害;乙某選擇下車自行修理輪胎時并沒有發(fā)生新的或后續(xù)的保險事故,其就已經(jīng)是事實上的“車下人員”,而不屬于車上人員,而且是由于乙某疏忽過失的修理行為才造成左手被輪胎壓傷。因此,貨車發(fā)生輪胎爆裂事故與乙某被輪胎壓傷兩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仲裁庭裁決駁回甲某的仲裁請求。
我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能認同。理由如下:
一、從近因角度看
本次保險事故是在高速公路上正全速行駛時車右前輪胎爆裂了,發(fā)生了非正常的情況,接著,駕駛員乙某自己動手換胎,將爆胎拆下,將備用胎裝到一半的時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乙某的左手掌上,導致左手中指骨折的傷害。
因此,可以得出本次保險事故是連續(xù)發(fā)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失,前因是輪胎爆裂,是保險車輛發(fā)生的意外,后因是乙某是在下車后、換輪胎時受傷,也屬于意外。即便如保險公司答辯時所稱:“乙某是在下車后、換輪胎時受傷的,因為人已經(jīng)下了車,雙腳站在高速公路上,事實已經(jīng)離開了貨車,不是車上人員?!?,即后因在車下?lián)Q輪胎時受傷是除外責任的觀點,我們來分析一下之間的因果關系。
保險損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是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1924年英國上議院宣讀的法官判詞中對近因做了進一步的說明:“近因是指處于支配地位或者起決定性作用是原因,即使在時間上它不是最近的?!?
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qū)儆诒槐oL險,則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反之,近因?qū)儆诔怙L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就不負賠償責任。 在實際情況中,造成保險事故的往往是由多種不同時間發(fā)生的原因造成的,如果這些原因全部屬于可保風險,當然予以理賠,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情況往往是多種原因連續(xù)發(fā)生,即各原因依次發(fā)生,持續(xù)不斷,且具有前因后果的關系。
(1)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例如,財產(chǎn)險中,地震、火災都屬于保險責任,如對地震引起火災,火災導致財產(chǎn)損失這樣一個因果關系過程,保險應賠償損失。
(2)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若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的,或合理的結(jié)果,保險人對損失負全部責任。例如,英國有一個著名的判例:有一艘裝載皮革和煙葉的船舶,遭遇海難,大量海水浸入船艙,皮革腐爛。海水雖未直接接觸包裝煙葉的捆包,但由于腐爛皮革的惡臭,使煙葉完全變質(zhì)。當時被保險人以海難為近因要求保險人全部賠付,但保險人卻以煙葉包裝沒有水漬的痕跡為由而拒賠。最后法院判決,本案煙葉全損的近因是海難,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這是因為:煙葉一直在船上(空間),一直處于本次航程中(時間),并沒有轉(zhuǎn)移至中途的某個港口卸貨,因果關系未中斷。
②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后因是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的,或合理的結(jié)果,保險人對損失不負責任。例如,萊蘭船舶公司對諾威奇保險公司訴訟一案。
本案中,前因與后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未中斷,1、從空間上看:在高速公路上正全速行駛時輪胎爆裂,乙某立即停車,下車后在高速公路上換輪胎時受傷。而不是等救援車輛趕到后將車拖到某個修理廠修理時受傷,沒有脫離在高速公路上這個空間;2、從時間上看:乙某立即停車,下車后在高速公路上換輪胎,而不是幾天后將車拖到某個修理廠修理時受傷,時間是連續(xù)的,沒有中斷、間斷;3、從受傷、駕駛的人員上看:乙某既是駕駛員也是受傷人員;4、傷者左手的受傷是被保險車輛上的輪胎壓傷,而不是在幫助其他輛更換輪胎時被壓傷。
本案屬于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的,或合理的結(jié)果的情形,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全速行駛時輪胎爆裂,乙某下車后在高速公路上換輪胎時會有如下情形:
1、乙某順利的更換輪胎后繼續(xù)上路;
2、在換輪胎時突然地震,引起山體滑坡,將乙某和車輛掩埋;或被從山上滾落的石塊砸死、砸傷;
3、在換輪胎時被后面行駛的車輛或正在高速公路上維修作業(yè)的車輛撞死、撞傷;
4、在換輪胎時,坐在駕駛室中的人員不小心觸動開關等機械裝置,導致車輛行駛,或?qū)е萝囕v的裝置、運載的貨物跌落,將乙某撞死、撞傷、砸死、砸傷;
5、在換輪胎時遭遇劫匪行兇被殺死、致傷;
6、如本案的結(jié)果,乙某自己動手換胎,將爆胎拆下,將備用胎裝到一半的時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乙某的左手掌上,導致左手中指骨折的傷害。
以上的情形均屬于合理的結(jié)果,本案前因是貨車在高速公路正常運行時突然爆胎,這完全是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依照近因原則,保險人應履行賠付的義務。
二、從被保險人積極施救、防止損失擴大的角度看
《保險法》第42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本案中甲某的觀點很有道理:假如貨車突然起火,車上人員是不是不該跳車,只有當活活燒死之后,才能獲得賠付?假如貨車遭遇劫匪時,車上人員為了得到賠償也不能逃離車輛,只能任劫匪行兇?如果車上人員不下車換輪胎,那貨車是不是就只能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修理工來維修,而當運載的貨物恰恰是鮮活物品時呢?
因此,本案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全速行駛時輪胎爆裂,乙某下車后在高速公路上換輪胎的行為屬于積極施救、防止損失擴大的行為,保險人應依法履行賠付的義務。
三、從不利解釋原則角度看
保險公司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人離開了貨車,就不是車上人員。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
綜上,我認為保險人應履行賠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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