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研讀了《英美保險法經(jīng)典案例評析》,該書介紹了英美保險行業(yè)發(fā)展的過程中法院判決的經(jīng)典案例,涉及海上、財產(chǎn)、以及壽險健康險的保險理賠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生效、各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變更受益人、如何認定“故意”、“意外”等等,每個案例都有各州、巡回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摘選、節(jié)錄,佐以詳細的分析,給人以直觀、深刻的理解,無論是研究英美法系判例法還是研究保險法,英美法系判例法中涉及保險的案例都是必經(jīng)之路,且最能體現(xiàn)英美法系判例法對于人性的剖析、立法技術(shù)精湛與魅力的領域,莫過于《保險法》。
其中幾個案例對我們保險法的建設很有啟迪和警示作用,我將分別闡述心得與大家一起分享。
1、倫德爾曼訴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案
(摘自書中巡回上訴法院判決書節(jié)錄):
“1986年5月3日倫德爾曼與泰米結(jié)婚,5月12日倫德爾曼參加了公司組織的團體壽險計劃,他指定妻子泰米為受益人,1988年8月,倫德爾曼與泰米離婚,不久,倫德爾曼填寫了一份表格,把泰米的名字從團體險的健康保險項目下刪除,但他沒有按照人壽保單的要求填寫必要的表格來變更受益人。1988年9、10月的一天,倫德爾曼告訴自己的同事,他想變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來獲取他的人壽保險的收益,隨后同事看到他向著行政大樓方向走去,在那里他可以獲得必要的表格來變更受益人,倫德爾曼回來的時候手里拿著一些文件,但同事并沒有看見他拿的到底是什么,也沒有看見他填寫了任何表格。沒有證據(jù)表明在前述的交談和死亡日期之間的一年內(nèi)倫德爾曼實際完成和提交了必要的表格變更受益人。1989年10月倫德爾曼車禍死亡,倫德爾曼的父母和前妻泰米都起訴要求去的人壽保險賠付金。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存18600美元后撤出訴訟。
倫德爾曼的父母爭辯說:死者生前告訴自己的同事,他想變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來獲取他的人壽保險的收益,領取了必要的變更受益人表格,這些行為足以把前妻的受益人地位從保單中刪除,死者明確表達了變更受益人的意圖并采取了足夠的措施來完成這一變更。前妻反駁道:原表格依然有效。一審法院判決前妻勝訴。
案件中僅有記錄表明:死者生前告訴自己的同事,他想變更受益人,不想死后由前妻來獲取他的人壽保險的收益,隨后同事看到他向著行政大樓方向走去,在那里他可以獲得必要的表格來變更受益人,倫德爾曼回來的時候手里拿著一些文件,但同事并沒有看見他拿的到底是什么,也沒有看見他填寫了任何表格。沒有證據(jù)表明在前述的交談和死亡日期之間的一年內(nèi)倫德爾曼實際完成和提交了必要的表格變更受益人。這表明他知道變更受益人的正確程序,但他沒有遵守這個程序,沒有采取行動來實施自己的意圖,地區(qū)法院判決前妻勝訴的簡易判決是正確的。被保險人沒有采取行動來實施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死者父母的主張缺乏證據(jù)支持,我們維持地區(qū)法院判決的簡易判決,并判給她保險金?!?
本案是一個涉及變更受益人正確程序的案件,之所以選擇這個案件,是因為目前在全國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有許多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不正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當事人沒有到保險公司履行必要變更受益人的正確程序,而自行在遺囑中決定變更受益人,讓其他人取代其原先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作為壽險保險單的受益人,(遺囑形式要件具備)而且沒有通知保險公司。
很多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普遍認為:死者臨終前遺囑變更了受益人,或向家人宣布由某人作為受益人,合情合理,且是其在意志清醒的狀態(tài)下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他也有權(quán)變更受益人,因此保險公司應向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作為壽險保險單的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及分紅的義務。
上述法院的判決混淆了法律關系,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以及與配偶子女的繼承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它們涉及的法律依據(jù)不同,當事人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書寫遺囑的行為,只對其子女等家人有效,但是對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公司并不產(chǎn)生效力,遺囑變更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沒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為一定的行為,因此就必須承擔在法律上對其不利的后果。如果想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nèi)容,例如:受益人姓名、被保險人的職業(yè)或危險等級、住址、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等,都必須得到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的同意,并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履行一些必要的手續(xù),變更過的保險合同的有關內(nèi)容才合法有效。反之,遺囑變更受益人,僅僅是一個人的行為,而沒有得到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符合《保險法》第41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钡膹娭菩砸?guī)定。
正確的做法一般是:應被保險人自己(如委托他人辦理應出具授權(quán)委托書)攜帶自己的正式保險單、身份證和戶口本、上一期的繳費收據(jù)前往保險公司的營業(yè)地點,填寫變更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在保險單上加貼批注,并分別在加貼批注上加蓋保險公司公章,在保險單與加貼批注之間加蓋騎縫章,(注:這是必不可少的步驟,是極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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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在保險理賠案件中的適用
對新保險法中“2年的不可抗辯條款”之規(guī)定的若干思考
讀《英美保險法經(jīng)典案例評析》有感(二)
讀《英美保險法經(jīng)典案例評析》有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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