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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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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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字第5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樓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06號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7日,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又為該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08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24日,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贛KXXX9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9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車輛損失險均不計免賠。2015年4月18日21時35分,駕駛員孫成剛駕駛皖KXXX06/贛KXXX9掛重型半掛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徑滬昆高速公路519KM+650M(施工路段)處時,由于顛簸,車輛貨物遷移撞上車輛駕駛艙,造成皖KXXX06/贛KXXX9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的第3633023201504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成剛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12672元、車輛維修費8500元,合計21172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主張的過磅費400元,僅提供普通收據(jù)、非稅票。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平安財險阜陽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拒絕賠償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合理損失為事故施救費12672元、車輛維修費8500元,合計21172元,沒有超出其所投的財產(chǎn)損失、車輛損失的限額,且不計免賠。故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157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舉證的過磅費400元僅為普通收據(jù)、非稅票,證據(jù)形式不合法,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辯稱,缺乏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1、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1172元;2、駁回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9元,減半收取1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保險車輛的車損是由于其所載車上貨物所致,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2、事故車輛施救費偏高,應當予以扣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本案事故車輛損失是由于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與某保險公司稱的免責條款約定不符,且投保時保險人并未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也未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2、施救費有施救單位出具的正規(guī)發(fā)票,是為防止損失的擴大而支出的費用。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涉案保險車輛損失險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2、事故車輛施救費是否過高。關(guān)于車輛損失,涉案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保險車輛損失是因保險車輛貨物前移撞上車輛駕駛倉造成的,該損失屬車輛損失險條款中的免賠情形。但就該條款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該損失。至于事故車輛施救費是否過高,由于該費用是安徽省阜陽市恒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費用,該費用已實際支出,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費用過高的依據(jù)。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