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甲與高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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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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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83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商務外環(huán)路19號24層162號、163號、168號、16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XXXYUR45。
負責人:馮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000780547XXXX。
負責人:孟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公司員工。
原告陳X甲與被告高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高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車輛損失、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5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0日16時20分許,高XX駕駛豫N×××××號沿凱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凱旋花園小區(qū)門口,與沿斑馬線從東西向橫過道路的陳X甲駕駛的格林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陳X甲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高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高XX駕駛豫豫N×××××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分別投保相關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雙方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懇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高XX辯稱,我駕駛的車輛投有交強險、商業(yè)險、不計免賠險,原告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發(fā)生后我給原告墊付10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事故真實且駕駛證、行車證真實有效的情況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司同甲保險公司意見,另外我司承保商業(yè)三者險也無任何免責的情況下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16時20分許,高XX駕駛車牌號為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凱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凱旋花園小區(qū)門口,與沿斑馬線從東西向橫過道路的陳X甲駕駛的格林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陳X甲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18日,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第41140312019000037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高XX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X甲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陳X甲受傷后在商丘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支付醫(yī)療費18435.63元、購買醫(yī)療器械、藥品及門診支付3738.9元,共計22174.53元。原告陳X甲的傷情經(jīng)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2019年10月10日該所作出鑒定意見和鑒定參考意見:被鑒定人陳X甲因外傷致胸7、胸9椎體壓縮性骨折,構(gòu)成九級傷殘;護理期限為兩個月。原告支付鑒定費1300元。經(jīng)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托評估,2019年4月26日商丘市銀晨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車物損失總價值為:原告車輛損失總金額154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00元、施救費500元。被告高XX墊付醫(yī)療費1000元。
另查明:被告高XX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限額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019年度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收入為45677元/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高XX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X甲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豫N×××××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先行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N1343B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70%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法定賠償項目、標準,本案原告實際遭受損害的項目及數(shù)額為:醫(yī)療費22174.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營養(yǎng)費420元(20元/天×21天)、護理費7508.55元(45677元/年÷365天×60天)、殘疾賠償金31874.19元(31874.19元/年×5年×20%)、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車輛損失1540元、評估費100元、施救費500元。以上共計70767.27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陳X甲保險金56982.74元,超交強險部分13784.53元(70767.27元-56982.74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9649元(13784.53元×70%)。綜上,原告的合理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X墊付醫(yī)療費1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后,余額部分由原告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陳X甲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6982.7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陳X甲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649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40元,原告負擔250元,被告高XX負擔5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朝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