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濱州友聯(lián)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6民終4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
公司負責人: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山東法之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濱州友聯(lián)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無棣縣。
法定代表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無棣秉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濱州友聯(lián)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lián)汽車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3民初3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1623民初3104號民事判決,裁定駁回被上訴人起訴;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1.涉案車輛所有人也是被保險人系盧月霞,被保險人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被上訴人時,并未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2.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的商業(yè)險種有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肆萬元時,保險人須征得第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對保險人支付(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賠款除外)”,本案保險賠款數(shù)額高達36萬余元,已經遠遠超過4萬元,所以根據(jù)特別約定,應當有第一受益人即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書面同意的材料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賠付,但本案被保險人或者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文件,所以被保險人是沒有保險利益的,那么其轉讓的保險權益給被上訴人本身就是無效行為,因此被上訴人也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主體適格并判決上訴人賠付是明顯錯誤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被上訴人友聯(lián)汽車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判決正確。上訴人在一審中并未主張涉案商業(y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內容,即為上訴人在一審中屬于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此,上訴人在二審中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友聯(lián)汽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路產損失費、施救費等共計360,442.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3日19時56分許,盧月霞駕駛蘇H×××××號寶馬牌小型轎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由北往南行駛支榮烏高速公路580KM+500M處時,在向右變道時與孫洪波駕駛的魯F×××××/魯Y×××××歐曼牌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fā)生事故,事故造成兩車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同程度受損、以及盧月霞和乘車人費海軍、袁曉輝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認定盧月霞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洪波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經一審法院查明,蘇H×××××號寶馬牌小型轎車車輛登記車主為盧月霞,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險額為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為683,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涉案事故車輛的被保險人為案外人盧月霞,盧月霞于2019年8月16日將保險權益轉讓給本案原告濱州友聯(lián)汽車公司。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3民初152號民事判決書和資產評估報告書,證據(jù)證實本案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情況和已經賠償情況。本次事故造成盧月霞車輛損失505,398元,路產損失8,520元,施救費為3,000元,共計514,918元,盧月霞已從(2019)魯1623民初152號案件中按照責任比例30%得到理賠款154,475.4元,尚有360,442.6元損失未得到賠償。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保險單、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判決書、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盧月霞作為蘇H×××××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的車主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對于涉案車輛事故,經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認定盧月霞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洪波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予以確認。因盧月霞于2019年8月16日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將該車輛保險賠款權益轉讓給本案原告友聯(lián)汽車公司,故原告友聯(lián)汽車公司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原告主體適格。本案中,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對于本次事故,原告友聯(lián)汽車公司的車輛價值等損失訴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尚未得到賠償360,442.6元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友聯(lián)汽車公司訴求損失360,442.6元。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對蘇H×××××車輛維修中更換下的舊件應交我方,由我方將舊件收回,或從理款中扣除10%的殘值費等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不予認可,申請對蘇H×××××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意見,因涉案車輛意見在(2019)魯1623民初152號案件中已經做出的重新科學技術鑒定,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需要再重新鑒定,故對此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濱州友聯(lián)汽車公司車輛損失等360,442.6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06元減半收取3,35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二審上訴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主要內容為盧月霞在上訴人處投保險種及投保期限,雙方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當一次事故的人民幣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四萬元時,保險人需爭得第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對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賠款除外),被上訴人濱州聯(lián)汽車有限公司既不是被保險人不是車輛所有人,更不是保險單中的第一受益人,擬證實盧月霞轉讓保險權益的行為無效,被上訴人無權向其主張權利。被上訴人質證稱:對證據(jù)本身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該證據(jù)一審中上訴人已提交不屬于新證據(jù),且未主張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內容,法庭不應采信。被上訴人友聯(lián)汽車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保險理賠確認書一份,內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即寶馬汽車金額(中國)有限公司同意將涉案事物理賠款給付被保險人盧月霞,盧月霞具有保險利益,擬證實被上訴人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上訴人質證稱,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及所要證實的內容均有異議。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未向法院提交,該證據(jù)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的要求,且上訴人未收到該份理賠確認書。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被上訴人提交的保險理賠確認書上訴人不予認可,被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二審查明,盧月霞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保險中有關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當一次事故的人民幣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四萬元時,保險人需爭得第一受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對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賠款除外)”的約定,其余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稱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的商業(yè)險種有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但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上訴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受益人不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盧月霞作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權益,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知,盧月霞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被上訴人友聯(lián)汽車公司后,被上訴人于2019年8月16日通知上訴人,至此債權轉讓的法定程序已履行完畢,友聯(lián)汽車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合法訴訟主體資格。被上訴人做為本案合法訴訟主體依法享有保險權益。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做為敗訴方,應根據(jù)其敗訴的具體情形決定其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fā)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紅娟
書記員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