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劉X、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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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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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14民初142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被告:劉X,男,滿族,住撫順新賓滿族自治縣。
被告:王X乙,女,滿族,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王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郭X,系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訴被告劉X、王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劉X、王X乙、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238363.74元、護理費92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00元、交通費7000元、誤工費72800元、營養(yǎng)費40300元、傷殘賠償金4854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鑒定費2740元、護理依賴360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8年11月12日22時,劉X駕駛遼AXXX56號車輛在于洪區(qū)元江街綿山路路口將騎自行車的王X甲撞傷,交警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原告一直昏迷不醒,2019年1月25日,醫(yī)院認為病人各種綜合病癥昏迷,可以出院自行恢復,現(xiàn)因原告一直深度昏迷,故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及今后護理依賴級別鑒定,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劉X辯稱,我是車輛實際車主及駕駛員,2017年5-6月份我在網(wǎng)上買的二手車,登記在被告王X乙名下。事故情況屬實,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30萬元,被保險人為劉X。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我方墊付11000元。我方同意賠償。
被告王X乙辯稱,車輛實際車主為劉X,當時購買車輛因劉X是外地戶口,借用我的身份證進行登記,我方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3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公司已經(jīng)先行支付140000元醫(yī)療費;對原告合理損失,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原告已達到退休年齡,不同意給付誤工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2日22時,劉X駕駛遼AXXX56號車輛在于洪區(qū)元江街綿山路路口將騎自行車的王X甲撞傷,交警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遼寧中醫(yī)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住院73天,原告共計支付醫(yī)療費238363.74元,住院期間雇傭護工支付護理費34040元。出院后雇護工每月6000元(2019年1月25日-9月24日)。原告在沈陽市鐵西區(qū)鑫滿居旅社工作,月收入2800元。原告的傷情于2019年11月14日經(jīng)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一級傷殘,需完全護理依賴。
被告劉X系遼AXXX號車輛實際車主,車輛登記在被告王X乙名下,被告劉X為原告墊付11000元,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30萬,含不計免賠,保險公司墊付140000元醫(yī)療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劉X系實際車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X乙不承擔責任。被告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故原告的損失直接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劉X承擔。
關于醫(yī)療費,按照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結合原告提供相關醫(yī)療費票據(jù),原告共計花費醫(yī)療費87363.74元(238363.74元-140000元-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誤工時間(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4日)及收入狀況,原告的誤工費為33600元(2800元X12個月),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的住院天數(shù)、醫(yī)囑及護理級別、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護理費發(fā)票支付住院期間護工費34040元,出院后截止至2019年9月24日護工費48000元,從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1月14日根據(jù)2019年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52707元計算為7365元(52707元/365X51天),原告?zhèn)榻?jīng)鑒定需完全護理依賴,故從鑒定之日起給付原告5年的護理費,2019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根據(jù)2019年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52707元計算護理費為263535元(52707元X5年)原告的護理費共計352940元(34040元+48000元+7365元+263535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交通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zhuǎn)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原告主張交通費7000元過高,本院酌定3000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原告住院73天,共計7300元(73天X100元)。
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醫(yī)囑建議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10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原告的傷情經(jīng)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一級傷殘,根據(jù)2019年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342元計算,確定殘疾賠償金為485446元(37342元/年X13年)。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一級傷殘的后果,確給其在今后生活及精神上帶來一定的痛苦,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
關于鑒定費,根據(jù)鑒定費發(fā)票及原告訴請,原告主張鑒定費274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損失共計醫(yī)藥費87363.74元+誤工費為33600元+護理費352940元+交通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00元+營養(yǎng)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為4854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2740元,共計1032389.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80000元,原告1032389.74元-280000元的損失共計752389.74元由被告劉X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甲各項損失共計280000元;
二、被告劉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X甲各項損失共計752389.74元;
三、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30元,由被告劉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慈珊
人民陪審員 郭 帥
人民陪審員 胡春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