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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保險公司、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民終4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8809992XXXX。
負責人:張X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河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武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陽信信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665701XXXX。
負責人:位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660179XXXX。
負責人: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男,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原審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陽信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2民初6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陽信縣人民法院(2019)魯1622民初613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改判減少上訴人賠償金額7237.17元。事實和理由:張X甲所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車輛人員險一份,對于其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36185.86元,我司應承擔60%賠償責任。第一,張X甲起訴請求為由我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我公司承擔80%超出了其訴訟請求。第二,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0%的責任,因永安保險所承保車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張X甲的損失應由另一次責方同樣承擔20%,故剩余60%由上訴人承擔。
張X甲辯稱,一審將張X甲與上訴人之間的財產合同糾紛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并審理,保險法賦予了被保險人向賠償方追償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甲保險公司述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述稱,我司已根據判決金額在保險范圍內做出賠付。
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79915.86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25日11時50分,原告張X甲駕駛冀T×××××/冀T×××××大貨車沿樂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溫店鎮(zhèn)溫店街丁字路口處時,因操作不當,與由北向南左轉、李明駕駛的魯M×××××專用校車發(fā)生事故,冀T×××××/冀T×××××大貨車又與由西向東耿香軍駕駛的魯M×××××輕型貨車發(fā)生事故,致原告受傷,三車損壞。陽信交警隊認定張X甲負主要責任、李明負次要責任、耿香軍負次要責任。原告張X甲先后在陽信縣人民醫(yī)院、衡水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1日,及在武強縣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傷情為左尺骨鷹嘴開放粉碎型骨折伴肘關節(jié)前脫位、左上肢多發(fā)皮膚裂傷、左背部皮膚裂傷等,支出醫(yī)療費42992.46元。經本院委托,2019年3月12日,博興縣中醫(yī)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槌鼍哞b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X甲車禍傷致左尺骨鷹嘴開放粉碎型骨折伴肘關節(jié)前脫位、左上肢多發(fā)皮膚裂傷,評定九級傷殘;誤工期限12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29日。原告因此支出鑒定及鑒定檢查費2080元。原告之妻張俊為河北省衡水市武強縣武強鎮(zhèn)順河街2巷86號城鎮(zhèn)居民,婚后原告一直隨妻子居住生活,其長期從事且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誤工費按交通運輸業(yè)計算。原告之女張文儒,原告之子張文澤,由原告夫婦二人對其撫育,戶籍性質同原告,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城鎮(zhèn)居民計算。山東省2018年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以下簡稱數據“A”),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24798元(以下簡稱數據“B”)。魯M×××××機動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金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該車還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魯M×××××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金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冀T×××××機動車在被告丙保險公司處投保限額為100000元的商業(y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案、醫(yī)療費單據、費用清單,原告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原告結婚證、戶口本、武強縣朝陽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關于原告居住從業(yè)證明,涉案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涉案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以及到庭各方訴訟參與人的一致陳述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X甲駕駛機動車與李明、耿香軍分別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三車損壞。陽信交警隊認定原告張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明、耿香軍負事故次要責任,此應作為確定本案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法律同時規(guī)定,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承保商業(y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梢婪ù_定的原告張X甲損失為:醫(yī)療費42992.46元,住院伙食補助930元(原告住院31日,按每日30元計算),誤工費29880元(原告主張合理),護理費6370元(原告主張過高,本院按院內院外按每人每日70元),殘疾賠償金158196元(數據A×20×20%),被扶養(yǎng)人張文儒生活費4959.6元(數據B×2年×20%÷2),被扶養(yǎng)人張文澤生活費27227.8元(數據B×11年×20%÷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本院根據原告殘疾程度對其造成的影響酌定),交通費1500元(原告主張過高,本院根據原告?zhèn)?、住院時間、住院地點、鑒定機構與家庭住址的距離酌定),鑒定費2080元。原告訴訟請求中超出上述認定范圍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以上原告損失共計276185.86元,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各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剩余36185.8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20%的比例向原告賠償7237元,剩余28948.86元,由被告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張X甲賠償120000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張X甲賠償120000元;三、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向原告張X甲賠償7237元;四、被告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張X甲賠償28948.86元;五、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過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98元,減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張X甲負擔4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34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264元,被告丙保險公司負擔30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計賠償損失279915.86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張X甲實際損失為276185.86元,認定總額并未超出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范圍。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有權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對各保險公司責任承擔比例進行適當調整和分配。上訴人丙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fā)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紅娟
書記員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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