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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與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錦民終字第00502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4

上訴人(原審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錦州市松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廉文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軍,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錦州市科技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岳維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遼寧玉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qū)。
負責人甄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子剛,遼寧永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松民初字第00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趙軍,被上訴人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亮,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趙子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7日18時左右,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遼GXXX31號混凝土泵車在施工過程中泵管爆裂,致使混凝土砂漿從罐體中泄出,將原告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門前停放的在售汽車的車體噴上混凝土砂漿。遼GXXX31號混凝土泵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2015年1月18日,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對待售商品車貶值損失鑒定,遼希車鑒(2014)第10010號鑒定意見書中載明,捷達1.4手動時尚(白色)貶值額11820元、捷達1.6手動時尚(黑色)貶值額12645元、捷達1.6自動舒適(黑色)貶值額15495元、捷達1.4手動舒適(灰色)貶值額13320元、捷達1.6自動時尚(白色)貶值額13995元、捷達1.6手動舒適(銀色)貶值額18860元、邁騰1.8T自動豪華(黑色)貶值額33420元、速騰1.4T自動豪華(金色)貶值額24345元、CC-V6(白色)貶值額48720元,9輛車共計貶值額192620元,鑒定費10000元。原告損失共計20262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由于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泵車在施工場所施工的過程中,泵車的泵管爆裂所造成的,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存在過錯,原告的損失與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由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施工場所施工過程中,該車輛是作為施工用具因作業(yè)原因造成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范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故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而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的訴訟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可另案調(diào)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受損車輛貶值損失20262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郵寄費120元,共計5920元。由原告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920元,被告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承擔4000元。
宣判后,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投保保險范圍及理賠的范圍理解錯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范圍并非是只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上訴人投保的車輛系工程車輛,屬于特種車輛,在投保時保單內(nèi)有明確標注特種車輛,繳納的保險費用也高于一般車輛。理賠范圍不僅限于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也在理賠范圍。故本次事故造成損失也應該由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沒有判決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本案事故發(fā)生,造成損失也是被上訴人(保險公司)理賠范圍,而且被上訴人(通用汽車銷售公司)一審起訴時,已經(jīng)將被上訴人列為同案被告要求其賠償,應該是同一法律關系,故一審法院應該同時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另案處理,給上訴人增加訴累。
被上訴人錦州通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希望法庭盡快處理本案,想盡快拿到賠償款。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是否應與本案合并審理,因本案系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合并審理的范疇,故原審不予合并審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錦州鑫琳商砼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 鳴
審 判 員  王爭妍
代理審判員  張楠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潘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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