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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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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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981民初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臺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陳XX,女,漢族,居民,住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東臺市東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漢族,居民,住東臺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主要負責人:魏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被告磊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連群、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振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季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磊達公司、太平洋財保公司賠償季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致?lián)p失475757.26元(已扣除墊付款140000元)。審理中,季某增加主張義眼更換費用199660元,變更訴訟請求金額為675417.26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30日19時10分許,曹進駕駛蘇J×××××重型自卸貨車,與季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季某受傷,兩車受損。公安機關認定,曹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季某不承擔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具狀起訴,請求判決如前所請。
磊達公司辯稱,1、對磊達公司駕駛員曹進與季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對事故認定書中關于肇事車輛照明和信號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表述不認可,車輛檢測是在事故之后進行的,而事故撞擊部位就是車輛的左前側,即是事故導致左轉向燈撞壞后進行車輛檢測,該檢測結果不代表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2、肇事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3、事故發(fā)生后,磊達公司為季某墊付140000元。
太平洋財保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肇事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肇事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該情形屬于商業(yè)三者險免賠情形。3、關于季某主張的損失:對上海安泰醫(yī)院出院小結中出院診斷第2項“右股髁間隆突骨折韌帶損傷右膝關節(jié)腔積液腘窩囊腫”的傷情不予認可,因前兩次病案資料中未詳細列明該傷情,對該傷情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用藥清單中應當剔除與本案無關用藥;對季某主張的陪護費、材料費不予認可;義眼安裝機構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鑒定機構沒有明確義眼每次更換的具體金額、周期;對鑒定意見書認定七級傷殘沒有異議,但不認可精神障礙九級傷殘,季某未提交會診報告,無法準確核實會診時的精神狀況。認可護理、營養(yǎng)期限以及季某實際發(fā)生的誤工期限;關于車損,保險公司定損800元;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根據(jù)審查認定的證據(jù)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30日19時10分許,曹進駕駛蘇J×××××重型自卸貨車,沿老2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732公里100米路段轉彎向東逆向向南行駛時,與沿老204國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季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季某受傷,兩車受損。公安機關認定,曹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季某不承擔責任。事發(fā)時,曹進系為磊達公司執(zhí)行職務。蘇J×××××重型自卸貨車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磊達公司為季某墊付了140000元。
季某受傷后經(jīng)住院治療64天。2019年4月,季某在上海民睿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安裝義眼,支出8000元醫(yī)療費。上海民睿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患者季某在我公司訂制義眼,在長期佩戴中可能會出現(xiàn)種種因素,所以建議在一段時間后,需要更換義眼。具體如下:一、隨著年齡的增長和年齡的階段不同,健眼的變化快慢,更換的時間也不同。1、不滿18周歲的,考慮到生長發(fā)育,眼腔的變化速度相對快,健眼的色澤變化也相對快。為保持臉部的對稱和美觀,建議每1-2年左右更換一次;2、成年人,相對的變化較成年人來的慢,所以建議每2-3年更換一次;3、義眼的價格,根據(jù)材料等因素的增長,價格可能每2-3年增長20%-30%。二、以上的說明都是根據(jù)病人本身的實際情況而定。2019年8月10日,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1、季某因交通事故致“原發(fā)性腦干傷,多發(fā)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左眼球破裂,多發(fā)面顱骨骨折”等行“眼球摘除術”治療目前遺有顱腦外傷后精神障礙伴人格改變等已分別構成七級、九級殘疾;其“左眼球破裂”與2018年5月30日交通事故之間構成直接因果關系;其“右脛骨平臺髁間嵴骨折;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不能排除,應予認定。2、建議誤工期限宜為12個月;護理時限宜為3個月(護理1人);營養(yǎng)時限宜為3個月。3、建議其義眼后續(xù)相關費用宜按照安裝機構咨詢意見處理。4、季某醫(yī)療費用清單除首次住院期間(2018.5.30-2018.6.4)“胰島素注射液”與本次外傷治療原則不符外,余醫(yī)療費用基本合理。季某支出鑒定費4077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曹進駕駛機動車在為磊達公司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季某受傷,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磊達公司對季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致?lián)p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季某主張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1、關于醫(yī)療費,經(jīng)審核票據(jù)為112068.82元,其中已剔除首次住院期間的胰島素注射液47.64元以及醫(yī)保報銷部分;季某提交的陪護費發(fā)票不屬醫(yī)療費,應在護理費項下根據(jù)鑒定意見以及相關標準進行計算;其余材料費無相應醫(yī)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太平洋財保公司辯稱對“右股髁間隆突骨折韌帶損傷右膝關節(jié)腔積液腘窩囊腫”的傷情關聯(lián)性有異議的意見,鑒定意見書已明確“其右脛骨平臺髁間嵴骨折;右膝關節(jié)后交叉韌帶損傷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排除,應予認定。醫(yī)療費用清單除首次住院期間胰島素注射液與本次外傷治療原則不符外,余醫(yī)療費用基本合理”,故對太平洋財保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30元/天計算64天為1920元。3、營養(yǎng)費按15元/天根據(jù)鑒定意見計算90天為1350元。4、護理費按80元/天根據(jù)鑒定意見計算90天為7200元。季某提交的陪護費發(fā)票不能證明實際支付護理費的金額以及合理性,不予采信。5、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季某提交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其事發(fā)前從事工作,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誤工標準,故本院參照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酌定誤工費21640元。6、關于殘疾賠償金,鑒定機構系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與季某傷情相符,鑒定意見應當采信,太平洋財保公司辯稱對精神障礙九級殘疾不予認可的意見,無事實依據(jù),不予采信。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可按照江蘇省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計算為396480元。7、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2000元、車損800元。8、關于義眼安裝費用,根據(jù)季某提供的發(fā)票以及安裝機構證明、鑒定意見等證據(jù),結合季某的年齡,本次已安裝義眼費用8000元予以認定,另支持義眼更換次數(shù)6次,合計56000元。上述損失合計619458.82元,應當由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太平洋財保公司以肇事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為由主張商業(yè)三者險免賠,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依據(jù),對此項辯稱意見,不予采納。磊達公司墊付的140000元,扣除應當由其承擔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后,由太平洋財保公司予以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臺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季某因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失619458.82元,其中直接給付原告季某487313.82元(此款匯至季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臺支行的銀行卡,卡號:62×××07),返還給被告東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132145元(此款匯至東臺市磊達水泥有限公司在江蘇東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梁垛支行的賬戶,賬號:3209191001201000021712);
二、駁回原告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54元,減半收取計5277元,鑒定費4077元,合計9354元,由原告季某負擔1499元,被告東臺磊達水泥有限公司負擔7855元(已在墊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園園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書記員 繆明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