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昌盛超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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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2民初124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
原告:唐XX,女,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4809185822。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時XX,山東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高X,男,漢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1199003227010(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青島昌盛超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q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863623XXXX。
負責人: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丁XX,國浩律師(青島)事務所
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青
島市嶗山區(qū)秦嶺路15號海韻東方大廈主樓三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XXXXMA3BX91J93。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職工。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7613.05元、誤工費17114.40元(95.08元×180天)、護理費6000元(100元×60天)、交通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100元×38天)、殘疾賠償金20820元(20820元×10年×10%)、鑒定費2080元、車損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74227.45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尚欠64227.45元。
事實和
理由
2018年9月29日7時30分許,被告高X駕駛魯BXXXV6號貨車沿即墨區(qū)大信鎮(zhèn)后家屯村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與原告騎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高X無答辯。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已付賠償款10000元,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9月29日7時30分許,被告高X駕駛魯BXXXV6號貨車沿即墨區(qū)大信鎮(zhèn)后家屯村內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兩車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高X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qū)中醫(yī)醫(yī)院治療,診斷為:1、左肱骨髁上骨折;2、多處軟組織損傷;3、11、12、21牙挫傷;4、2型糖尿病,住院24天,支付醫(yī)療費16213.84元。2018年12月26日,原告被送往即墨濟康醫(yī)院治療,診斷為:1、頸椎?。ㄉ窠浉停?;2、肩周炎;3、腰椎間盤突出癥(L5-S1),4、左肱骨髁上骨折;5、糖尿病,住院14天,支付醫(yī)療費6205.73元,其中醫(yī)保報銷4806.52元,個人支付1399.21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
2019年4月10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左肘部損傷致殘程度為十級;其護理期限建議為30-60天;其誤工期限建議為150-180天,支付鑒定費2080元。
另查明,被告高X駕駛的魯BXXXV6號貨車,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入10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庭審過程中,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均提出原告第二次治療與交通事故無關。經本院釋明,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均不申請對原告第二次治療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青島昌盛超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
原告提交青島市即墨區(qū)大信鎮(zhèn)后家屯村民委員會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擬證明原告有勞動能力,以種地為主,要求賠償誤工費,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均以原告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已超過70歲為由,認為不應支持誤工費。原告護理人員系農民。原告對其交通費、車損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訴醫(yī)療費17613.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0元(100元×38天)、殘疾賠償金20820元(20820元×10年×10%)、鑒定費2080元及被告甲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誤工費,因原告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已超過70歲,不予支持;所訴的護理費過高,本院核定為4500元(100元×45天);所訴的交通費過高,因原告未提交證據,本院酌定為760元;所訴的車損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所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核定為100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29160元,未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1413.05元,超出交強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因被告甲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不再賠償,超出限額的11413.0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對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被告高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
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29160元(該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唐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黃河三路支行的6228480248313242674賬戶)。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11413.05元(該款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唐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黃河三路支行的6228480248313242674賬戶)。
三、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1406元,減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負擔259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319元(該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唐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黃河三路支行的6228480248313242674賬戶),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125元(該款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唐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黃河三路支行的6228480248313242674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