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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秦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冀0426民初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涉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XX,男,漢族,現(xiàn)住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邯鄲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東環(huán)路東側(cè)頤高大廈。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與被告秦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秦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80725元、房屋損失25619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4500元、路損54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2624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8日15時20分許,被告秦XX駕駛車牌號為冀DXXXXX、冀DXXXXX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沿平涉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黃龍口村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發(fā)生側(cè)滑,與相對方向原告王XX雇傭石淵韋駕駛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后,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又撞至路西任同旦房屋以及路政設施上,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以及任同旦房屋、路政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秦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石淵韋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損180725元、房屋損失25619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4500元、路損54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26244元。被告秦XX駕駛的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經(jīng)與被告及某保險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訴訟。
秦XX辯稱:我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保險,原告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鑒定系單方委托,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吊車費應當按照河北省施救標準進行計算,吊車費每臺1200元,兩臺是2400元;施救費應該是1750元左右。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8日15時20分許,秦XX駕駛車牌號為冀DXXXXX、冀DXXXXX重型貨車,沿平涉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黃龍口村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發(fā)生側(cè)滑,與相對方向石淵韋駕駛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后,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又撞至路西任同旦房屋以及路政設施上,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以及任同旦房屋、路政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1日,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秦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石淵韋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4000元,吊車費4500元,賠償損壞公路設施款為5400元。
由王XX、秦XX共同委托涉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車損及任同旦房屋損壞數(shù)額進行了評估,結(jié)論為:車損為180725元;任同旦房屋損失為25619元,認證費為5000元。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告的鑒定結(jié)論,要求重新鑒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繳納鑒定費用。
另查明,豫EXX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原告王XX。冀DXXXXX、冀DXXXXX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交強險一份,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由肇事車輛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
原告的損失有:車損為180725元,賠償任同旦房屋損失款25619元,施救費4000元,賠償損壞公路設施款5400元,認證費5000元,吊車費4500元,共計為225244元。原告訴求交通費,未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還剩22324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及繳納鑒定費用,視為其自動放棄重新鑒定申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223244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94元,減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承擔4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付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王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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