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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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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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1民終641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主要負責人:董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山東金誠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山東天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發(fā)汽車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6)魯0102民初18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6)魯0102民初185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缺乏事實及法律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中已對投保人作出明確提示說明,投保人聲明處:“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自愿投保本保險?!备鶕?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精神損害賠償;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被上訴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依法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卻引用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shù)膬热?,予以支持,明顯違背事實及法律的規(guī)定,同時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是商業(yè)險,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商業(yè)險賠償范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2.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方處理事故發(fā)生的食宿、交通、誤工費用、死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57764元,缺乏事實及法律根據(jù)。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第二十條的約定:被保險人收到索賠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快的資料和協(xié)助。因此,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食宿、交通、誤工費用、死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是如何依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出來的證據(jù)材料,自愿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上訴人有權根據(jù)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重新核定,對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上訴人依法不予賠償。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食宿、交通、誤工費用、死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如何計算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情況下,即判決上訴人賠付,明顯違背事實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法判決。3.醫(yī)療費用的賠付,應參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對于其中的非醫(yī)保費用上訴人有權拒絕賠付。綜上,本案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卻忽視了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舜發(fā)汽車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舜發(fā)汽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因交通事故,舜發(fā)汽車公司賠償死者家屬的食宿、交通、誤工費、死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57764元保險金;2.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因交通事故,舜發(fā)汽車公司賠償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3.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因交通事故,舜發(fā)汽車公司先行支付,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傷者醫(yī)療費用126370.44元;4.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29日,舜發(fā)汽車公司為魯AXXX93號營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出具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每人責任限額為80萬元,投保座位數(shù)為32座。2015年8月14日,魯AXXX93號營運客車在威青高速公路139KM+112M,海陽市行村收費站東處,發(fā)生單方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公路設施損壞,造成車上乘客多人死傷。2015年8月16日,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海公交認字【2015】第002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魯AXXX93號營運客車駕駛員匡東承擔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多人死傷,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當?shù)卣浅V匾?,組織人員進行了事故處理和損失賠償調解工作。在海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下,舜發(fā)汽車公司同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舜發(fā)汽車公司按協(xié)議支付了賠償金,其中:賠償邱蕾家屬損失共計80萬元(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事故處理的食宿誤工費用3萬元、死者邱蕾其他被撫養(yǎng)人生活補助60441元);賠償李曉菲家屬損失共計72萬元(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產(chǎn)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10441萬元);賠償周成愛家屬損失共計776000元(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產(chǎn)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66441萬元);賠償李強家屬損失共計100萬元(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事故處理的食宿誤工費用及李強的其他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290441元);賠償孫永泰家屬損失共計80萬元(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事故處理的食宿誤工費用3萬元、孫永泰的其他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60441元)。某保險公司對舜發(fā)汽車公司賠付的精神撫慰金共計40萬元及處理事故發(fā)生的食宿、交通、誤工費用、死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257764元,拒絕理賠。該次道路交通事故醫(yī)療費用,共計506829.59元。其中,380459.15元,某保險公司已理賠;該筆醫(yī)療費余款126370.44元,未予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舜發(fā)汽車公司為魯AXXX93營運客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出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舜發(fā)汽車公司交納了保險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保險期間魯AXXX93營運客車,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舜發(fā)汽車公司在當?shù)卣?、公安機關的協(xié)調、主持下,與事故造成的死傷人員及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合理的處理了事故造成的損失,其處理方式、處理結果,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舜發(fā)汽車公司已按調解協(xié)議約定進行了賠付。舜發(fā)汽車公司賠付的處理事故的相關交通、食宿、誤工費用;死者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精神撫慰金等,均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shù)膬热荩潮kU公司應當予以理賠。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用于人員搶救的醫(yī)療費用,屬于搶救生命用藥,不同于普通疾病就診,某保險公司抗辯“對于其中的非醫(yī)保費用拒絕賠付”,理由不當,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784134.44元(257764+400000+126370.44),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116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舜發(fā)汽車公司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5年4月29日,舜發(fā)汽車公司為案涉魯AXXX93號營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四)精神損害賠償;……。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記載:“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自愿投保本保險?!彼窗l(fā)汽車公司在投保人處簽章。據(jù)此,可以認定,對于精神損害不予賠償?shù)暮贤s定,某保險公司已對舜發(fā)汽車公司做出了明確的提示說明,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應賠付內容。雖然舜發(fā)汽車公司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對案涉交通事故死者家屬賠付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此系舜發(fā)汽車公司基于侵權責任的賠償行為,與案涉保險合同無關,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舜發(fā)汽車公司已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jù),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舜發(fā)汽車公司主張的食宿、交通、誤工費用、死者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257764元問題,上述費用均系案涉保險合同約定應賠付內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關于醫(yī)療費用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金額,該上訴理由缺少合同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6)魯0102民初185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384134.44元(257764元+126370.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6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630元,被上訴人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6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630元,被上訴人山東舜發(f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志忠
審 判 員 李耀勇
代理審判員 陶巧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焦琳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