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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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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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38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17-10-16
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201,組織機構代碼67892775-8。
法定代表人:艾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該公司員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天長市。
負責人:蔡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保險金251764.7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8日,該公司駕駛員楊金祥駕駛皖MXXXXX重型貨車行駛至云南省彌勒市G326線K1202+900米處與馬建東駕駛的云GXXXXX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公路設施、路基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楊金祥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云GXXXXX號重型貨車車損23412元、貨物裝卸費損失1800元,損壞的公路設施損失3247.7元。皖MXXXXX重型貨車經(jīng)評估車損為220105元,并支付評估費9000元和施救費5800元。華宇公司系皖MXXXXX重型貨車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天長市天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贏公司)名下,華宇公司以天贏公司名義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事故發(fā)生后,天贏公司將該車的保險權益轉(zhuǎn)讓給華宇公司。至今,甲保險公司未賠償保險金,故引發(fā)訴訟。
甲保險公司承認華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華宇公司主張的公路設施損失3247.7元,系駕駛員楊金祥支付,華宇公司無權主張。對皖MXXXXX重型貨車車損應當以司法鑒定報告確認的金額165743元為準。對施救費5800元、評估費9000元不承擔。對華宇公司主張的云GXXXXX號重型貨車車損23412元、貨物裝卸費損失1800元無異議。
本院認為,甲保險公司承認華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華宇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一)、對公路設施損失3247.7元,華宇公司提交了賠償款項的增值稅發(fā)票原件,且駕駛員簽訂賠償協(xié)議、支付賠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當由華宇公司負擔,故對華宇公司主張的公路設施損失3247.7元,本院予以確認。(二)、對華宇公司主張的皖MXXXXX重型貨車車損220105元,因該公司單方修復車輛,且甲保險公司對車損部位存在異議,經(jīng)該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部位進行司法鑒定,對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中確定的車損項目,本院予以確認。對《鑒定報告》確定的車損項目價格,因超出委托事項范圍,本院作為參考。對車損項目價格,按照華宇公司委托的安徽長平房地產(chǎn)土地資產(chǎn)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計算,為206225元(220105元-《鑒定報告》未確定的損失部位金額13880元),鑒于該評估系單方委托評估,參考《鑒定報告》確定的損失價格,本院對評估金額206225元予以適當減少,確定皖MXXXXX重型貨車車損為20萬元。(三)、對評估費9000元,系單方評估支付的評估費,本院不予確認。(四)、對皖MXXXXX重型貨車施救費5800元,屬于為了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和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五)、對雙方無異議的云GXXXXX號重型貨車車損23412元、貨物裝卸費損失1800元,本院予以確認。綜上,華宇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損失234259.7元,且在保險期間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中支付相應保險金,由于上述損失均未超過被保險車輛投保的相應險種的保險金額,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華宇公司保險金234259.7元。綜上,對華宇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234259.7元。
二、駁回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76元,減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3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芬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鄭林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