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費某某訴被告鄭某某、王XX、某保險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黑0502民初1670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6-01-25
原告費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曉光,黑龍江方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尖山區(qū)。
負責人劉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職員。
原告費某某訴被告鄭某某、王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費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曉光,鄭某某、王XX、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費某某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8141.44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護理費2800元、誤工費15000元、交通費60元,合計28001.44元;2、被告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在道路客運人責任險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3、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21時30分,在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三馬路與西平行路路口,費某某乘坐被告王XX駕駛的黑某某號大眾牌出租車,由東向南左轉(zhuǎn)變道時與劉來銀駕駛的黑某某某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費某某受傷,費某某傷后被送至雙鴨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肩及右肘部軟組織挫傷、顏面部皮膚組織裂傷,腦外傷神經(jīng)癥性反應,外傷性神經(jīng)耳聾,住院治療20天。2016年8月29日,雙鴨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公交認字【2016】第某某號責任認定書,認定王XX應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費某某無責任,王XX為被告鄭某某所雇傭的司機,鄭某某亦需對此起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5年7月29日,鄭某某為其所有的黑某某號出租車在某某財險股份雙鴨山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人責任險,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300元,每人每座責任限額25萬元,其中殘疾責任限額6萬元,醫(yī)療責任限額2萬元,某某財險股份雙鴨山公司應在保險理賠限款額內(nèi)進行賠償。
被告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承認原告費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費某某的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首先應由黑某某某號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項目下先行賠付,對于醫(yī)藥費應在醫(yī)保范圍內(nèi)賠償,伙食補助費應按50元每日計算,護理費沒有依據(jù),不予認可,誤工費要求過高,不同意賠付,交通費無異議,該車輛在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投保道路客運人責任險,每次事故有300元的免賠額度,訴訟費不同意承擔。
被告鄭某某承認原告費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應該由被告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賠償,超出限額部分應由被告王XX承擔,王XX與鄭某某是雇傭關系,其他聽從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王XX承認原告費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應該由被告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賠償,超出限額部分同意承擔,王XX與鄭某某是雇傭關系。
本院認為,三被告承認原告費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費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費某某主張本案適用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法律關系審理,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故對被告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辯解應首先由黑某某某號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費某某主張醫(yī)療費8141.44元有票據(jù)佐證,本院予以支持;主張伙食補助費2000元(100元/天X20天)過高,應以每天60元計算20天為1200元;主張護理費2800元(140元X20天)、交通費60元(3元/天X2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張誤工費15000元(5000元/月X3個月)證據(jù)不足,應按黑龍江省2015年全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135.7元/天計算,費某某提交的診斷書中未加蓋出具單位公章,故對其主張誤工期3個月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費某某住院治療20天,出院醫(yī)囑記載休息2周,故誤工時間應為34天,誤工費為4613.8元;以上合計16815.24元,由某某財險雙鴨山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300元后,應賠償費某某16515.24元,由被告鄭某某、王XX連帶賠償費某某3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給付原告費某某16515.24元;
二、被告鄭某某、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費某某30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鄭某某、王立峰負擔300元,由原告費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君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