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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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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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2民終403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7-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負責人:張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屹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13民初34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被上訴人屹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人民幣80,845.76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不承擔定損評估費3,800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屹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對涉案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根據(jù)《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賠償處理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損失賠償款計算方法,本案所涉被保險車輛折舊后,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為80,845.76元且該保險條款已經(jīng)交付給投保人。對牌號滬BXXXXX(滬FXXXX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輛維修費159,496元不予認可,車輛實際維修費遠超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維修費用評估過高;評估費3,800元不予認可。另外,對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費700元、牌號豫PXXXXX(豫U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輛維修費2,000元均無異議,同意理賠。
屹豐公司答辯稱:保單約定的被保險車輛新車價格265,940元并且屹豐公司按照該新車價格投保并支付保費。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按照保單載明的新車價值范圍進行理賠,并且《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關于車輛折舊的約定屬于免責條款,保險人并未向投保人提示并明確說明,此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因此某保險公司以車輛折舊后的實際價值進行保險賠償沒有依據(jù)。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屹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支付屹豐公司保險理賠款165,996元,其中包含牌號滬BXXXXX(滬FXXXX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輛維修費159,496元、評估費3,800元、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費700元,牌號豫PXXXXX(豫U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輛維修費2,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滬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滬FXXXX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系登記在屹豐公司名下車輛,注冊日期2010年10月9日。2014年9月16日,屹豐公司就上述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保險公司就滬B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向屹豐公司出具《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險單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65,940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等,保險期間2014年9月30日零時至2015年9月29日二十四時。某保險公司就滬FXXXX掛重型廂式半掛車向屹豐公司出具《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保險單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28,085元)、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5萬元)、三者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2014年9月30日零時至2015年9月29日二十四時。2015年9月7日7時40分,在滬太公路近金石路南側100米處,屹豐公司駕駛員鄭強駕駛前述車輛,與案外人劉某駕駛的豫P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豫UXXXX掛)相撞,導致雙方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鄭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屹豐公司車輛的損失經(jīng)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確定為159,496元,車輛評估鑒定費3,800元。屹豐公司將車輛交由上海安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修理,該公司出具了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另外,屹豐公司支出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費700元。就三者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損失確認書》,確定估損金額2,000元。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記載,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為12‰,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是指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一審法院認為,屹豐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依法作出賠付。2014年9月16日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系按照265,940元確定的車損險保險金額,并按該金額收取的保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向屹豐公司賠付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關于按保險條款記載的折舊方式計算車輛實際價值,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在投保時向屹豐公司交付了保險條款,并且向屹豐公司提示和說明該條款內(nèi)容,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表示其估損車損金額64,000元,但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在屹豐公司報案后及時向屹豐公司告知該估損金額,且該金額系某保險公司單方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在事故發(fā)生后,屹豐公司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對車損進行評估,定損金額為159,496元,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定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故對該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車輛評估鑒定費3,800元系為確定車損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定損金額中未扣減殘值,因雙方未就此達成一致,考慮訴訟經(jīng)濟原則,酌情扣減殘值2,000元。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費700元及三者車修理費2,000元,有相關證據(jù)證實,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另考慮無責三者車交強險內(nèi)可賠付100元財產(chǎn)損失,故在車損險金額中扣減1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屹豐公司車損險保險理賠款157,396元、施救費700元、評估費3,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某保險公司支付屹豐公司三者險保險理賠款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對屹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費3,620元,由屹豐公司負擔4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578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認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經(jīng)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確定牌號滬B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維修費為159,496元。
再查明,屹豐公司在審理中明確其收到《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明確屹豐公司并未向其主張掛車(滬FXXXX掛)損失。
本院認為,屹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本案爭議焦點為《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的車輛折舊條款是否對投保人生效,如何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且該條款系在賠償處理部分第二十條約定了機動車損失賠款的計算方法,為一般約定并非免責條款,系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賠償?shù)挠嬎惴椒ǎF(xiàn)屹豐公司明確收到了該保險條款,該約定對投保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屹豐公司辯稱該條款為免責條款,保險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應根據(jù)該條款的約定計算方法,確定被保險車輛牌號滬BXXXXX(滬FXXXX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保險賠償金額。經(jīng)第三方評估定損金額為牌號滬BXXXXX(滬FXXXX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維修費為159,496元,明顯超過出險時被保險車輛牽引車的實際價值。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jù)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80,845.76元進行保險賠償?shù)纳显V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另外,關于評估費3,800元,雖本案車損金額并未采信該評估報告確認的車損金額,但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定損,是明確本案保險賠償責任范圍的必要前提,故該筆費用為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理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被保險車輛牽引車的車輛殘值,因案涉車輛被推定全損,雖某保險公司未主張該車輛殘值,但該車已被修復并由屹豐公司投入使用,因此原審酌定扣減殘值2,000元,并無不當。此外,屹豐公司明確同意在案涉車損險賠償中扣除無責三者車交強險內(nèi)可賠付的1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款,因此原審判決在案涉車損險賠償金額中扣除該100元,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13民初34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維持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13民初34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車損險保險理賠款人民幣78,745.76元、施救費人民幣700元、評估費人民幣3,800元;
四、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審受理費3,6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820元,被上訴人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被上訴人上海屹豐汽車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8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楊暉
審 判 長 王承曄
審 判 員 周 菁
代理審判員 張明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