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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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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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終373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08-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
負責人:曾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辛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對一審判決的上訴人承擔66262.02元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認為交強險不分責不分項計付保險金,并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全部損失屬適用法律錯誤;二、上訴人應當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分項部分應當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次責30%責任。法院打通交強險限額判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XX答辯稱:一、事故損失應當有上訴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二、交強險不應當分項分責計算;三、訴訟費應當由上訴人負擔。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陳XX向一審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賠償墊付的醫(yī)療費63662.02元、護理費2600元,合計66262.02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0日14時49分許,陳XX駕駛貴A×××××號小型轎車由東山路沿寶山北路往蟠桃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寶山北路東山路口路段時與未走人行過街設施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某受傷。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分局(云公交認字【2016】第52010372016003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被送往貴陽市中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救住院治療13天,經醫(yī)院診斷,王某傷情為:左股骨轉子間骨折。共花費醫(yī)療費73662.02元。該費用中被告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成黔天驕公司墊付醫(yī)療費50000元,陳XX墊付醫(yī)療費13662.02元。王某住院期間原告陳XX支付護理費2600元。另查明:貴A×××××號車是成黔天驕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城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在審理中,陳XX表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和護理費直接支付給成黔天驕公司,其再和成黔天驕公司結算。因原、被告未達成賠償協議,故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如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合法有效,屬有效合同。合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相關的保險費用,被告也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對原告進行合理理賠。事故發(fā)生后,傷者王某在貴陽市中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共花費醫(yī)療費73662.02元,被告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原告成黔天驕公司已支付醫(yī)療費50000元,陳XX支付醫(yī)療費13662.02元,支付護理費2600元。共計66262.02元。因貴A×××××號(一審裁定補正為貴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該費用未超出交強險122000的保險賠償限額,故被告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66262.02元。對被告主張交強險應分責分項計算賠償,因交強險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故對被保險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僅明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沒有對醫(yī)療費用、死亡(殘疾)賠償金、財產損失分項分責區(qū)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部分也沒有明確交強險分項、分責計算情況,故交強險不應分項、分責計算。故本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納。對被告主張護理費過高,因傷者王某傷情為左股骨轉子間骨折,不能活動,每天200元的護理費較為合理,故對被告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钡囊?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給原告貴州成黔天驕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66262.02元。案件受理費1456元,減半收取7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將該款一并給付原告)。
本院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交強險是否分責分項計算。交強險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故對被保險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車輛以外第三人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僅明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沒有對醫(yī)療費用、死亡(殘疾)賠償金、財產損失分項分責區(qū)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部分也沒有明確交強險分項計算情況,故交強險不應該分項計算。一審分責分項計算賠付交強險費用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本案原審訴請的金額未超過交強險122000元賠償限額,上訴人應當全額予以賠償。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甘 炫
審判員 劉曉玲
審判員 劉永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黃照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