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賈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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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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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74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qū)。
負責人陳世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劉顏榮,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崗,男,漢族,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XX,女,漢族,無業(yè)。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岳汽貿公司)、賈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19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上訴人金岳汽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崗、被上訴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金岳汽貿公司、賈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2月11日康海文駕駛賈XX登記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車與秦長江駕駛的冀FXXXXX、冀FXXXX掛重型半掛車在唐淶路高速公路張家口方向264公里+900米處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康海文死亡和晉BXXXXX牽引車報廢的重大交通事故。經認定,康海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秦長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晉BXXXXX、晉BXXXX掛系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合同約定在未付清購車款之前車輛的所有權屬于原告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一份交強險、兩份商業(yè)險,保險期從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經鑒定事故車輛已報廢,損失費為171045元。原告已收到被告車上人員駕駛員責任保險保險賠償20萬元,但車輛損失被告未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71045元、車損評估費12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發(fā)經過、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不認可,明顯偏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未通知其公司定損,且鑒定時未與其公司協(xié)商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機構進行評估時沒有通知其公司到場,關于本案的人傷損失,其公司已于2016年5月18日賠付原告賈XX。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晉BXXXXX、晉BXXXX掛系賈XX分期付款所購車輛,合同約定在未付清購車款之前車輛的所有權歸金岳汽貿公司。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199800元、掛車限額8370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18日24時止。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原告賈XX。2015年2月11日02時45分許,康海文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行至唐淶高速公路張家口方向264公里+900米處時,與秦長江駕駛的冀FXXXXX、冀F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追尾,造成康海文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部分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淶源大隊認定,康海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秦長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就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該院確認為:1、車輛損失171045元;2、公估費12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F(xiàn)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理賠。原告金岳汽貿公司要求被告賠償機動車損失費、原告賈XX要求被告賠償公估費的訴請合理,且有其提供的公估報告和公估費票據予以證實,應予支持。關于訴訟費,因被告未及時定損理賠,導致原告提起訴訟,且原告訴求合理,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損失費171045元、賠付原告賈XX公估費12000元。如果當事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46元,減半收取計3523元,由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839元,由被告負擔168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9700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其主要理由為:一、被上訴人單方委托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公估結果偏高,其不認可公估報告,其對車輛定損為86045元,愿意按照定損價格予以賠付;二、被上訴人對車輛損失不進行評估,而是公估,且該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內,公司不予賠付。
金岳汽貿公司和賈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除上訴人不認可公估結果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確認車輛損失是否正確二、被上訴人支出的公估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根據公估報告確認車輛損失是否正確一節(jié)。本院認為,上訴人委托的公估機構保定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業(yè)務許可證系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核發(fā),業(yè)務范圍載明:“在全國區(qū)域內(港、澳、臺除外)保險標的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保时簧显V人委托的公估機構保定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有保險標的估損資格。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認為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偏高,主張應按其定損的86045元理賠,但就其定損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公估費一節(ji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驹赫J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在上訴人沒有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為確定車輛損失,委托公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其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評估費用,保險人應當賠償。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苗建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