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王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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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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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28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10
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系甘州區(qū)南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董X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人:王X,女,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司機。
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王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第三人王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8日,劉學金及其子劉漢國等乘坐原告公司所屬由第三人駕駛的甘GXXX55號出租車,因冰雪路面致使車輛失控與路邊倒放的電桿相撞肇事。2015年3月27日,甘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2015年3月4日,劉學金在家死亡。2015年6月20日,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作出尸檢意見書,認為劉學金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多種疾病,僅受到誘發(fā)因素的刺激致使心肺負荷加重,發(fā)生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2015年2月,第三人墊付劉學金醫(yī)藥費5000元。2015年3月6日,通過甘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又給付劉學金賠償款50000元。因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相關保險,被告應當依約承擔原告的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以及原告所屬的甘GXXX55號出租車在被告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均屬實。但是劉學金死亡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因為劉學金的尸檢意見書表明,死者生前受外力作用所致的鈍器傷,其損傷程度輕微,為非致命傷,所以不應該得到賠償。至于第三人墊付的劉學金醫(yī)藥費5000元以及給付劉學金家屬的賠償款50000元與被告沒有關系。另外,劉學金的損失無法確定到底是多少,所以原告主張55000元沒有依據(jù)。
第三人王X述稱,第三人是甘GXXX55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和肇事司機,對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支付劉學金醫(yī)藥費5000元,向交警隊支付50000元事故賠償金。該賠償金劉學金的孫子劉飛已經(jīng)通過交警隊領取。因交警隊認定第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保險,所以現(xiàn)在被告應當向原告賠付。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提供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文書一份以及第三人墊付死者的醫(yī)藥費及賠償款憑證4份,以上證據(jù)證明第三人駕駛原告公司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學金死亡,交警隊認定第三人王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nèi)。被告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僅對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做出的鑒定結(jié)論不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1月26日、2月10日,作為投保人為其單位的車牌號為甘GXXX55號出租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投保座位數(shù)為4人,每人責任限額400000元。原告依約交納了全部保費。第三人王X系原告公司的駕駛員,也是甘GXXX55號威志轎車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2月8日14時29分許,第三人王X駕駛該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甘州區(qū)黨寨鎮(zhèn)上寨村十三社路口處時,因冰雪路面致使車輛失控后與倒放在路邊的水泥電線桿相撞肇事,造成該車車內(nèi)乘員劉學金、劉漢國、吳小花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當天,劉學金被送往張掖市人民醫(yī)院救治。2015年3月4日,劉學金在家中死亡。該起事故經(jīng)甘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0017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王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乘員劉學金、劉漢國、吳小花無責。2015年3月6日,甘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甘州區(qū)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檢驗尸體。2015年6月20日,該技術室作出(甘)公(刑)鑒(病理)字[2015]037號鑒定文書,鑒定意見為:“死者劉學金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雙側(cè)少量胸腔積液肺動脈高壓,右心擴大等疾病,肺組織彈性阻力及動態(tài)肺順應性降低,肺通氣功能明顯下降,致使肺動脈壓力增大,心包積液致使心排出量下降的情況下,受到誘發(fā)因素的刺激(頭面部及腰背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使心肺負荷加重,發(fā)生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2015年2月,第三人王X分三次向劉學金孫子劉飛給付劉學金醫(yī)藥費5000元,劉飛出具了收條三張。2016年1月18日,第三人又通過甘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向劉飛給付劉學金事故賠償金50000元,同年3月6日,劉飛在交警大隊領取了該筆賠償款。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學金的死亡,是否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根據(jù)保險合同第四條的約定該險種的賠償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坐客運車輛途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在庭審中,被告辯稱尸檢意見書中載明劉學金生前受外力作用所致的鈍器傷,損傷程度輕微,為非致命傷。劉學金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針對被告的異議,法庭征求被告意見是否申請對死者劉學金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所占比例進行鑒定,被告表示不申請。本院認為,雖然根據(jù)尸檢意見,劉學金生前確實患有多種疾病,但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突發(fā)性和劇烈性,劉學金作為乘客對乘車過程中發(fā)生的風險是無法預見的。如果交通事故沒有發(fā)生,必然不會導致劉學金死亡的后果,而被告對劉學金的死亡原因也不申請鑒定,所以交通事故應是造成劉學金死亡的直接原因。對于被告提出劉學金的損失無法確定的問題,由于劉學金已經(jīng)死亡,而根據(jù)保險合同,該車投保的座位數(shù)為4人,每人責任限額為400000元,原告訴請的第三人王X已經(jīng)墊付的醫(yī)藥費及賠償款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賠付。被告履行賠付義務后,原告應將第三人王X墊付的55000元返還于第三人。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項下賠付原告張掖市翔宇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理賠款55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11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負擔的1176元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進榮
代理審判員 岳慧萍
人民陪審員 黃鈺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