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袁XX、盧XX、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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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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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終1139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X,男,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順義區(qū)。系袁帥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XX,女,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順義區(qū)。系袁帥母親。
上述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吉林于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袁XX、盧XX、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袁XX、盧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改判上訴人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向被上訴人袁XX、盧XX賠償442872.2元。2、請求依法撤銷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上訴人保險限額外的賠償款部分由被上訴人大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按100%責任認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上訴人應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王士偉、王延安為侵權人,雖然其未投保交強險,但其二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后,剩余部分上訴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即50%的比例向被上訴人袁XX、盧XX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袁XX、盧XX賠償?shù)谋kU金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屬于錯誤判決。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被上訴人大唐公司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每人為50萬元,在該賠償限額內,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25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萬元,法律費用賠償限額為3萬元,施救費用賠償限額為3萬元,除污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累計賠償限額為每座責任限額×投保座位數(shù),免賠200元。同時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每車累計賠償限額為900萬元,每車每次事故最高責任限額為累計責任限額×50%,即每次每車最高責任限額為450萬元。根據保險協(xié)議及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可以明確,每車每座的責任限額為50萬元,即每車每座最高的賠償金額為50萬元,整車的單次賠償金額最高為450萬元,同時每車每座在賠償時還應扣除200元的免賠金額。一審法院錯誤的理解了雙方約定的內容,突破了每車每座50萬元的上限是錯誤的。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交運發(fā)(2013)786號文件的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在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萬元是錯誤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約定依約定,既然雙方在合同中對保險的限額有明確的約定,就應按照約定執(zhí)行。另外,該文件通知也沒有明確體現(xiàn)可以突破每座的責任限額進行賠償,該通知也僅是對每座的責任限額及每車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進行了規(guī)定。其次,關于免賠200元的問題,是指每座每人免賠200元,而非整車免賠200元。原審法院按照整車免賠200元的計算方式錯誤。袁XX、盧XX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的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上訴人理賠的范圍。
袁XX、盧XX辯稱,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和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大唐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義務。一審判決未超出保險合同賠償限額,依據交運發(fā)(2013)786號文件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約定每座50萬元的同時,又約定了每次最高賠償限額為450萬元,本次事故中13人的賠償費用沒有突破上限。一審判決正確。精神撫慰金是合理損失應當賠償。
大唐公司辯稱,答辯人大唐公司除了承擔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絕對免賠額之外,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答辯人大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保險項目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理賠限額為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萬元,同時約定了絕對免賠額200元。本案中的賠償額均不超出大唐公司投保的保險理賠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由大唐公司賠償?shù)念~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本案系王士偉駕駛的吉GXXX85號車輛與于成波駕駛的吉AXXX91號車輛碰撞所造成的損失,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為同等責任。吉AXXX91號車輛系掛靠到大唐公司,雙方合同約定賠償責任,同時吉AXXX91號車輛已在上訴人處進行投保。無論上訴人提出按侵權責任理賠,還是一審法院認定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擔理賠,大唐公司因為投保了道路客運承人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限額均不超出理賠額度。即便按照交通肇事責任比例承擔,那么理賠不足部分也應由同等責任的王士偉駕駛的吉GXXX85號車輛責任方承擔,大唐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免賠額度問題,上訴人稱200元是指每座每人免賠額200元。答辯人認為依據不足,理由不成立。大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特指或提示說明免賠額是指每座每人免200元。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焙贤ń忉尪诹鶙l第二款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沒有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答辯人認為其免賠額200元是指每次事故的整車的免賠額。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袁XX、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878200元、喪葬費347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27000元、誤工費81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90580元共計1338658元,后變更為131631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8日晚22時許,袁帥系于成波駕駛的吉AXXX91旅游客車乘車人,于成波駕駛客車行至琿烏公路822KM+650M處時與王士偉駕駛的吉GXXX85號貨車和王延安駕駛的無號牌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袁帥死亡。此事故經大安市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吉AXXX19旅游客車的駕駛人于成波負事故同等責任,王士偉和王延安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袁帥無責任。于成波駕駛的肇事車輛掛靠在大唐公司名下從事營運,同時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乘坐險,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袁帥乘坐大唐公司運營的客車,應認定袁帥與大唐公司已經成立客運合同關系。承運方未在合理期間內將袁帥安全送到目的地,屬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袁帥在運輸途中死亡,故大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應獲得的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故某保險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于成波、王士偉、王延安并不是客運合同的相對方,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處于保險期間內,且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0000元、絕對免賠額為200元,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限額為9000000元,根據交運發(fā)(2013)786號文件規(guī)定及合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某保險公司負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袁XX、盧XX的損失予以賠償?shù)姆ǘㄘ熑?。根據上述法律?guī)定及原則,二原告訴請中被一審法院支持的部分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0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而該起事故中,共造成10人受傷、3人死亡,根據一審法院計算該13人的賠償數(shù)額可知,將本案死者袁帥的賠償數(shù)額計算在內,并不超過4500000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北景钢校粚彿ㄔ阂婪ㄕ{取了袁帥的勞動合同、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登記記錄、房屋租賃合同、工作證明,上述證據能夠證明袁帥死亡前多年在北京市城鎮(zhèn)生活工作的事實,故袁帥的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戶口標準進行賠償。由于二原告均未超過60周歲,且無證據證明二原告失去勞動能力,故二原告要求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8120元,但二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均與二原告無關,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對二原告以吉林省農業(yè)平均工資標準保護10日,即1962.4元(98.12元×10日×2人)。
關于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根據庭審情況,一審法院審核認為:一、死亡賠償金:878200元;喪葬費:34758元,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2014年度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3910元計算及喪葬費標準,二原告的請求符合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確定;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某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不在理賠范圍內,但未提出不予賠償?shù)姆梢罁?。綜合案情,此案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違約,非人的主觀意識,故酌定確認賠償數(shù)額為50000元;三、二原告要求賠償?shù)慕煌ㄙM27000元。本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彪m然二原告提供了正式的票據,但本庭認為,交通費應以二原告產生的費用為準,不應保護其他人的交通費,故應保護的交通費數(shù)額為8360元。上述各項共計人民幣973280.4元,扣除絕對免賠額15.38元(200元÷13),為973265.0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450000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道路客運責任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73265.02元;二、被告大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二原告15.38元;三、駁回二原告其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532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承擔13482元,由大唐公司承擔50元。
本院二審期間,大唐公司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保險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以此證明此次事故沒有超過450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太平洋財險松原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沒有意見,合同免賠約定是每座200元,每座的限額不超過一半。其他當事人沒有異議。經本院審查,該協(xié)議書有關免賠約定的內容與保險合同內容一致,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協(xié)議書能夠間接證明保險合同約定的200元免賠為整車免賠數(shù)額。二審另查明,保險合同約定每人最高賠償額為500000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比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袁帥乘坐于成波駕駛的掛靠在大唐公司的客車,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使袁帥死亡,大唐旅游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袁帥的死亡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大唐公司在上訴人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钡囊?guī)定,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向袁XX、盧XX賠償保險金。上訴人與大唐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每座保險限額為50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500000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guī)定,其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由于保險條款約定上訴人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負賠償責任,故上訴人的此點上訴理由予以支持。被上訴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應由承運人大唐公司承擔。
三、關于免賠額200元的問題。上訴人稱,是指每座每人免賠200元,而非整車免賠200元。對此,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保險合同也沒有明確說明每座每人免賠200元,按照格式條款不利于解釋規(guī)則,原審法院按整車免賠200元予以認定并無不當。
四、關于某保險公司與大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數(shù)額問題。保險合同約定了乘客每人最高賠償限額為50萬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絕對免賠額15.38元(200元÷13),某保險公司承擔的替代責任為499984.62元,即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賠償袁XX、盧XX損失499984.62元。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袁XX、盧XX剩余損失473295.78元(含精神撫慰金和某保險公司免賠的15.38元)應當由大唐公司賠償。本案是系列案件之一,裁判標準與先前判決相一致。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太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袁XX、盧XX損失499984.62元;
三、被上訴人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袁XX、盧XX損失47329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706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280.18元,由吉林省大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負擔9730.5元,由袁XX、盧XX負擔7053.3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孔慶江
審 判 員 王東興
代理審判員 曹寶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