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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甲、重慶榮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渝01民終694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2、3、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666419XXXX。
負責人:張X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重慶市渝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住重慶市渝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重慶渝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重慶渝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榮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盛區(qū)-1-10,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673364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重慶渝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重慶渝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重慶榮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懷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96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于2016年10月17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diào)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被上訴人張X甲、榮懷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了詢問調(diào)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各方已確認投保的險種為《交通工具綜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合同已明確了傷殘評定標準和賠償計算方法。張X甲系因自身原因受傷,本案并非侵權(quán)之訴,應遵從合同約定進行處理;2.根據(jù)《法醫(yī)臨床檢驗規(guī)范》3.1.2條、4.6.2條,《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3.4.1條、3.4.2條、3.5.2條之規(guī)定,傷者本人必須到場進行鑒定,而本案鑒定卻為文證審查,且申請人不是張X甲本人。該鑒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故其結(jié)論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對此,上訴人曾在一審審理中申請鑒定人出庭,但一審法院并未同意;3.上訴人在傷者出險后已于2013年9月對其進行了賠償,被上訴人并未向我司提出傷殘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傷者于2014年6月住院是為了治療左鎖骨骨折,與本案無關(guān),其應當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X甲、榮懷運輸公司辯稱,1.《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格式條款,上訴人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本身不生效;2.根據(jù)張X甲的受傷情況,司法鑒定是明顯可以達到十級的,故司法鑒定意見正確;3.訴訟時效應當自張X甲住院后再開始計算。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張X甲、榮懷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張X甲支付保險金50294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牌號為渝A×××××的貨車為張X甲所有,張X甲將該車輛掛靠在榮懷運輸公司名下經(jīng)營。2013年2月27日,榮懷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工具綜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車輛的車牌號為渝A×××××,保險項目包括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總保險費為3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被保險人為車輛駕駛員、售票員、助手、乘客、學員;其中殘疾保險金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人,傷殘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
2013年6月26日,張X甲駕駛渝A×××××號貨車,經(jīng)包茂高速公路由重慶往南川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608KM+150M處,車輛發(fā)生側(cè)翻,造成駕駛?cè)藦圶甲受傷,渝A×××××號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張X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甲受傷后,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左第2-7肋骨骨折、全身多處皮膚擦傷、左跟骨骨折、頭外傷,住院時間為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出院后,張X甲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第二次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就左鎖骨骨折術(shù)后進行骨愈合的治療,取出骨愈合內(nèi)固定物。
經(jīng)榮懷運輸公司委托,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月9日出具《法醫(yī)學文證審查意見書》,弘正鑒定所根據(jù)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結(jié)合GBXXX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guī)定,對張X甲損傷后的傷殘程度進行法醫(yī)學文證審查,出具的文證審查意見為張X甲的傷殘程度可評定為十級。
一審法院另查明,張X甲系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戶口。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榮懷運輸公司作為投保人,張X甲作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三方形成了保險關(guān)系,當事人均無異議,張X甲作為被保險人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金,主要的爭議焦點包括:一、張X甲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二、張X甲提起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一審法院認為,傷殘的賠付范圍要以《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為準,屬于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并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比例賠付條款,可以認定為免責條款,因上述賠付條款屬于比例賠付條款,因此應當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其次,在當事人約定的保險責任條款認定為免責條款后,殘疾保險金的賠償金額應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shù)囊话銟藴?,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計算,在張X甲傷殘等級鑒定為10級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殘疾保險金50294元(重慶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20年*10%),張X甲、榮懷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
第三,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鑒定意見書不符合鑒定規(guī)范,不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并且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沒有相反證據(jù)推翻鑒定意見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尊重鑒定結(jié)論,并且某保險公司也認可在傷者如果是6根肋骨骨折的情況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可以鑒定為10級,而張X甲的住院病歷載明其確實是6根肋骨骨折,因此,可以認定張X甲的傷殘等級為10級。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雖然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但一審法院認為,殘疾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即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而對于傷者來說只有經(jīng)過住院治療后才能確定其殘疾等級,因此,殘疾賠償金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治療終結(jié)后起算,本案應當自張X甲第二次住院治療結(jié)束之日(2014年6月26日)起算,張X甲、榮懷運輸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張X甲保險金50294元。案件受理費105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故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保險合同文本中的比例賠付條款可以認定為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亦未舉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應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shù)囊话銟藴蚀_定殘疾保險金的金額。其次,《法醫(yī)臨床檢驗規(guī)范》3.1.2條系規(guī)定對被鑒定人的人身檢驗應由法醫(yī)鑒定人進行、4.6.2條系規(guī)定肋骨骨折的檢查方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3.4.1條系規(guī)定評定人的權(quán)利、3.4.2條系規(guī)定評定人的義務、3.5.2條系規(guī)定評定書的內(nèi)容,上述規(guī)定均未明確要求傷者本人到場進行鑒定和檢查,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3.5.2條亦規(guī)定評定書的內(nèi)容包括病歷摘抄、檢驗結(jié)果記錄等內(nèi)容,故該鑒定不屬于傷者本人必須到場進行的鑒定。同時,榮懷運輸公司作為投保人就張X甲的傷情申請司法鑒定亦非不合理。另,某保險公司也認可在傷者如果是六根肋骨骨折的情況下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可以鑒定為十級,一審法院在某保險公司并未舉示相反證據(jù)推翻上述鑒定結(jié)論的情況下認定張X甲的傷殘等級并不不當。最后,張X甲受傷后被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其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在醫(yī)院就左鎖骨骨折進行術(shù)后治療系一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害,故訴訟時效自張X甲第二次住院治療結(jié)束之日起算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 拯
審 判 員  章興東
代理審判員  鐘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文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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