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臨泉縣鑫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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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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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南路399號萬霖花苑東區(qū)。
負責人:程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泉縣鑫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臨泉縣城關鎮(zhèn)三合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泉縣鑫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泉鑫禾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臨泉鑫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17日,臨泉鑫禾公司將其所有的皖KXXX06/K3Q68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29304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2014年12月19日5時許,陶俊鵬駕駛皖KXXX06/K3Q68半掛牽引車行至新蔡縣澗頭鄉(xiāng)處,與同方向韓飛駕駛的皖KXXX39/豫AP730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又與相對方向王偉駕駛豫RXXX61/豫NZ606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三方車輛受損,新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俊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損的皖KXXX06號車經臨泉鑫禾公司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公估車損為123015元,并支付施救費3000元,評估費4840元。本案在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對受損的皖KXXX06號車車損進行重新評估,經原審法院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一、皖KXXX06號車損失為93786元;二、皖KXXX06號車無需更換駕駛室總成。
原審法院認為:臨泉鑫禾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車輛在投保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且造成被保險標的物受損,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對車輛損失鑒定意見第二項:皖KXXX06號車無需更換駕駛室總成,但未作出該項維修所需費用的鑒定意見,故該車輛損失應以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意見,認定車損為93786元,雙方所支付的鑒定費用由雙方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臨泉鑫禾公司保險金96786元;二,駁回臨泉鑫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本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17元,由臨泉鑫禾公司負擔61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0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皖KXXX06車駕駛室71690元無依據(jù)。一審應扣除駕駛總成費用71690元,或者申請對駕駛總成維修價格進行評估。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7169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臨泉鑫禾公司承擔。
臨泉鑫禾公司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未提出新的質證意見。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臨泉鑫禾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事故車輛駕駛總成是否應予更換問題。訴訟前,臨泉鑫禾公司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為,事故車輛損失總值123015元(包括更換駕駛總成的費用76000元)。一審訴訟期間,浙商保險阜陽公司不服,申請重新評估,經一審法院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認定,一、損失總值93786元(包括更換駕駛室總成所需費用71690元);二、皖KXXX06號無需更換駕駛室總成。但從事故車輛的照片看,毀損嚴重,且雙方認可駕駛室總成已經更換。綜合兩次鑒定意見及車輛實際毀損嚴重等實際情況,本院綜合認定事故車輛應更換駕駛室總成,事故車輛損失總值為93786元(包括更換駕駛室總成所需費用71690元)。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褚潁芬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