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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一中民終字第151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
負責人李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雪,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
法定代表人鄭學森,總經(jīng)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2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16日,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華公司”)為自有的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和車損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其中,三者險、車損險的保險金額分別為190,800元、500,000元。英華公司亦投保了上述保險的不計免賠險。2015年1月15日3時30分,英華公司司機趙鳳山駕駛保險車輛,沿寶坻區(qū)津圍公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燒角村路口時,未與前車保持距離,與魏樹建駕駛的事故轎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調(diào)查認定:趙鳳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中受損的保險車輛和事故轎車經(jīng)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定損,認定兩車損失分別為92,045元、27,000元。其中,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推定事故轎車構成全損。此外,保險車輛產(chǎn)生施救費4,400元、停車費280元、拆解費1,600元和評估費4,600元,事故轎車產(chǎn)生施救費1,300元、停車費280元和評估費1,350元。事故發(fā)生后,在交警部門主持調(diào)解下,英華公司方支付魏樹建30,000元,用于解決事故轎車損失賠償事宜。另查明,英華公司投保的三者險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造成受害人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亡損失,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再查明,事故轎車的整備質量為1210Kg,英華公司同意扣減殘值3,000元。經(jīng)原審法院詢問鑒定人,事故轎車的殘值定損將按照稱重模式進行,殘值價值低于3000元。
2015年3月17日,英華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1、賠償保險金132,925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英華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車輛因碰撞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相應險種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專業(yè)的價格鑒定機構,其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原審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jù)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2045元。某保險公司雖辯稱車損過高,但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原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保險車輛的施救費4,400元、評估費4,600元、拆解費1,600元,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英華公司主張的停車費280元,根據(jù)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由行政機關負擔,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綜上,原審法院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2045+4400+4600+1600=102,645元。對于事故轎車的損失,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構成全損,該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并據(jù)此認定事故轎車的車損為27,000元。就事故轎車的殘值損失,英華公司、某保險公司存在爭議,該損失事實屬于專業(yè)性事實,但英華公司提出扣減3,000元,已超過事故轎車殘值價值,且與原審法院問詢的意見相一致,原審法院予以采信。據(jù)此,原審法院確認事故轎車的損失為24,000元。事故轎車費施救費1,300元、評估費1,350元,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轎車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采納。事故轎車的停車費,屬于行政機關負擔范圍,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確認事故轎車的損失為:24000+1300+1350=26,650元。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原審法院認定英華公司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保險車輛的損失102,645元,扣除事故轎車交強險的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后,不足部分為102,545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損險范圍內(nèi),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事故轎車的損失26,650元,英華公司已經(jīng)實際賠償,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24,650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三者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內(nèi),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險金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險金2465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險金102545元;四、駁回東光縣英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1479元(英華公司已繳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由某保險公司給付英華公司,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其未參與車損的評估過程,車損的認定標準過高;鑒定費用不應由其擔負,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減少給付英華公司50000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英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確定的車損數(shù)額是否合理;二、上訴人是否應當對鑒定費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審法院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結論書等證據(jù)確認涉案車輛的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雖認為車損數(shù)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因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是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賠償。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剛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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