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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0965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負責人劉旭祥,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陳明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夏勇,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廖煙波,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芳、李志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勇、廖煙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一審時訴稱,2014年8月20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將其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租賃給承租人鄧鵬并簽訂租賃協(xié)議。租賃期間,承租人鄧鵬駕駛該車途徑恩施市崔家壩鎮(zhèn)境內(nèi)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嚴重受損,車上人員鄧光策、鄧子富受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承租人鄧鵬負全責。事故發(fā)生后,乘車人員鄧光策、鄧子富到恩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傷愈出院,鄧光策的損傷程度經(jīng)鑒定為傷殘十級。因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為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遂就鄧光策、鄧子富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給受害人先行賠付后再申請理賠,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按照某保險公司的要求向鄧光策、鄧子富予以賠付后,現(xiàn)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保險金48787元(傷殘補償金30000元+護理費1380元+醫(yī)療費13407元+誤工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時辯稱,本案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自行賠付不應以此約束保險人。訴訟費用應由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承擔。
原審查明,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從事汽車租賃服務。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的登記車主為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車輛類型系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zhì)租賃。2014年1月15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簽訂保單,就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付費后,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保險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6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15日二十四時止;核定載客人數(shù)總計5人;投保車輛號牌號碼鄂Q×××××;每人每次賠償限額300000元,累計賠償限額1500000元?!兜缆房瓦\承運人責任險條款》約定:經(jīng)道路運輸管理機構(gòu)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guī)定享受免費待遇的人員;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chǎn)損失……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被保險人收到旅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8月20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將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租賃給承租人鄧鵬并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費1080元,油料費自理,自帶駕駛員(持有效駕駛證),租賃期間自行承擔因交通肇事等所造成的一切損失。2014年8月23日,承租人鄧鵬駕駛該車沿318國道從沙地往恩施方向行駛,行至318國道1518㎞一彎道處,由于天雨路滑,所駕車輛不慎撞上路邊護欄,造成本車受損,車上人員鄧光策、鄧子富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經(jīng)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承租人鄧鵬負全責。事故發(fā)生后,乘車人員鄧光策、鄧子富于當日到恩施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鄧光策入院診斷為左足第3、4趾遠端缺失,住院28天后傷愈出院,花去醫(yī)療費8799.60元。2014年12月11日,鄧光策委托恩施市清源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鄧光策傷殘程度為傷殘X(十)級;2、被鑒定人鄧光策出院后務工損失日為八十一天(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鄧子富入院診斷為左側(cè)髂前下棘骨折,住院18天后傷愈出院,花去醫(yī)療費4608.39元,出院醫(yī)囑為院外臥床休息2月。二受害人傷愈出院后,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就受害人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則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先行賠付爾后申請理賠。豐申汽車租賃公司遂于2015年1月16日,與受害人鄧光策簽訂賠償協(xié)議,確定給鄧光策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43408元,并于當日支付了該賠償款。2015年2月10日,與受害人鄧子富簽訂賠償協(xié)議,確定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給鄧子富賠償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12000元,鄧子富領取了該款。嗣后,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稱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受害人的賠付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承保范圍而拒賠。
審理中,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將其第一項訴訟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變更為55408元,具體是:鄧光策的損失為45649.60元(醫(yī)療費8799.60元、誤工費4050元、護理費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殘疾賠償金30000元),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實際向其賠付了43408元;鄧子富的損失為10213.39元(醫(yī)療費4513.39元、誤工費3900元、護理費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實際向其賠付了12000元。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稱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沒有告訴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車上人員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承保范圍,其投保目的、公司及車輛性質(zhì)某保險公司是知道的,在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仍然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先行賠付爾后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某保險公司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鄧光策賠付的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43408元無異議;對鄧子富賠付的項目無異議,但具體賠償數(shù)額以法院認定為準;同時認為鄂Q×××××號東風日產(chǎn)逍客越野車非客運車輛,租賃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承租人負全責,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且乘坐該車的人為車上人員非旅客,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乘車人鄧光策、鄧子富賠付的損失,不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錯投了險種,故而拒賠。
另查明,鄧光策生于1989年9月10日,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沙地鄉(xiāng)楠木村刀弄壩組8號,農(nóng)民。鄧子富生于1981年4月10日,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沙地鄉(xiāng)楠木村刀弄壩組8號,農(nóng)民。
原審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依據(jù)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經(jīng)營資格證明、保單對應的車輛信息,某保險公司明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系從事車輛出租經(jīng)營的企業(yè),投保車輛將用于租賃經(jīng)營活動,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投保目的在于避免和分擔經(jīng)營活動中因事故造成車上人員人身財產(chǎn)損失引發(fā)的賠償風險。而依據(jù)某保險公司關于險種設置和保險責任范圍的理解,同樣出租經(jīng)營的車輛,在均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下,基于連人帶車的服務性租賃和僅出租車輛的純財產(chǎn)性租賃中具體經(jīng)營方式的不同,將導致賠償責任承擔后果的巨大差異。該差異超出了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作為汽車租賃服務企業(yè)投保時預期,依照誠信公平的合同法原則,作為承擔險種設置方和格式條款提供方,保險人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就此應充分說明并提示投保人注意。就目前證據(jù)而言,無論是保單條款還是投保文件,均無法足以證實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僅出租車輛的純財產(chǎn)性租賃,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出了事故其車上人員的賠付責任不屬于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的告知義務、或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已知道、應該知道該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明知不適合締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而與之締約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稱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投保的險種有誤。而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認為其投保目的、公司及車輛性質(zhì)某保險公司是知道的,在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仍然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先行賠付而后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原審認為,首先,保險是個別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chǎn)上所受的不利結(jié)果,使處于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受事故的多數(shù)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jīng)濟補償制度。因此,本案中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作為特定主體在經(jīng)濟上存在著風險,愿意以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在具有共同風險的人之間建立一個足夠分擔風險的共同體,就不應簡單地以投保險種有誤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某保險公司明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系車輛租賃公司而與之簽訂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先行賠付而后理賠,后又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投保險種錯誤,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為由抗辯,拒絕賠償,構(gòu)成明知投保人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與之產(chǎn)生保險合同關系的行為,有違公平原則。
某保險公司在答辯時稱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自行賠付不應以此約束保險人的觀點,原審認為,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鄧鵬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與涉案保險合同分屬于兩個不同法律關系,且該合同約定內(nèi)容、履行情況與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成立不發(fā)生直接關系,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基于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和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的要求,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受害人先行實際賠付,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目罐q理由不能成立;相應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與受害人鄧光策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了鄧光策各項損失43408元無異議,應予以確認;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與受害人鄧子富簽訂賠償協(xié)議無異議,但對支付鄧子富各項損失在數(shù)額上有異議,要求法院依法認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對鄧子富的損失賠償項目以及計賠標準逐一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4513.39元,有票據(jù)在案佐證,予以確認。2、誤工費:鄧子富住院18天,出院醫(yī)囑休息2月,鄧子富誤工日為78天,鄧子富系農(nóng)村居民,其收入并不固定,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3693元計算。誤工損失為5063.16元(23693元/年÷365天×78天)。3、護理費:鄧子富受傷后住院18天,左側(cè)髂前棘骨折,傷情較為嚴重,因無醫(yī)院出具的需要專門護理的證據(jù),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鄧子富住院18天,按50元/天的標準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00元(50元/天×18天),其計算標準符合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認。鄧子富的損失為10476.55元。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給鄧子富支付賠償款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以上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確認為53884.55元,未超過某保險公司保險的理賠限額(每人每次賠償限額3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款53884.55元。二、駁回原告恩施市豐申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0元,減半交納5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事故為單方事故,駕駛?cè)肃圌i承擔全部責任,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不需要賠償傷者。二、只有經(jīng)營性旅客運輸車輛才應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僅是純財產(chǎn)性質(zhì)的車輛租賃服務,不屬于從事經(jīng)營性旅客運輸,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不屬于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不應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三、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未提供客運車輛,而是將車輛租賃給鄧鵬,事故中兩名車上人員受傷,因其身份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旅客,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二人的損失應當是屬于車上人員險的賠償范圍。四、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清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險的區(qū)別,還是按照行政部門的要求購買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屬于放棄了對該保險的賠償預期,其應當按照車輛租賃合同的條款承諾,同時購買車上人員險,以保障自身和承租人的權益。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為迎合行政部門的要求,購買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屬于自行選擇險種錯誤,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合理也不合法。五、某保險公司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已充分履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義務,不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六、原判認定某保險公司有違公平原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所述,本案事故不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或查清案件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要求賠償保險金的原審訴訟請求。
豐申汽車租賃公司二審時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沒有隱瞞任何真實情況,某保險公司明知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用來出租,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經(jīng)營車輛引發(fā)賠償風險的目的,某保險公司承保時沒有對豐申汽車租賃公司購買該險種的行為提出任何質(zhì)疑。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結(jié)果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當事人雙方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被認定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歸納雙方的訴辯意見,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此分析評判如下:
第一、恩施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向豐申汽車租賃公司頒發(fā)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載明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是汽車租賃。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取得經(jīng)營道路運輸?shù)南嚓P行政許可,從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的認知角度,其公司的合法身份屬于道路客運承運人的范疇。第二、某保險公司承保時已知曉豐申汽車租賃公司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夠判斷,汽車租賃公司對外出租車輛,有可能由承租人自駕,并非由汽車租賃公司一并提供專業(yè)司機。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對于租賃車輛由承租人自駕的承保風險已有客觀認識和估算,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投保時沒有故意隱瞞、重大過失遺漏相關信息或虛假、誤導性陳述相關信息等足以影響某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進行評估的行為。本案不符合投保單上關于合同解除的條件。第三、某保險公司陳述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是應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購買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豐申汽車租賃公司明知其購買了錯誤的險種不能獲得保險金的賠付。該事實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與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成立并生效,某保險公司認可了豐申汽車租賃公司的被保險人身份,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綜上,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經(jīng)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麗
審判員 楊 芳
審判員 李志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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