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1、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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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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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二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752291XXXX。
被告:王XX,女,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789151XXXX。
原告與被告王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13331元及損失(依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自原告墊付保險金之日至被告賠償原告之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0日,在伊川縣水酒路××元鄉(xiāng)土××村路段,王XX駕駛豫C×××××號小型轎車,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與前車屈曉冰駕駛的豫C×××××轎車尾部發(fā)生碰撞后,豫C×××××轎車又與前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前車不要求賠償。伊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屈曉冰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已經支付豫C×××××轎車車損保險金13331元,依法取得追償權,豫C×××××號小型轎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望查明案件事實,判若所請。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一、答辯人承保車輛豫C×××××號在答辯人處購買交強險,保額12.2萬,其中財產損失保額2000元,答辯人已滿限額賠付被保險人王XX,對于被答辯人的訴求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王XX辯稱,答辯人于2018年6月10日駕駛豫C×××××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水酒××××時由北向南正常行駛,前方豫C×××××的小車突然緊急剎車,致使答辯人剎車不及撞向豫C×××××的后保險杠,使前車的后保險杠凹陷一個小坑,致使當時交通一度堵塞。因為當時沒多大損失,答辯人提出賠給對方現(xiàn)金,或者對方在伊川縣任何一個修理廠修理,直至車主滿意,答辯人愿意支付一切費用??蓪Ψ讲煌?,說他在洛陽4S店上班,非要把車開到洛陽他自己上班的4S店進行修理。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報警,辦案民警把兩車拖走,因是輕微碰撞,交警讓豫C×××××的車主去物價局定損,而豫C×××××的車主在民警和答辯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沒有去物價局定損,而是私自把車開到他上班的地方進行修理,答辯人認為存在很多問題,豫C×××××車輛入的是全險,而原告在沒有通知交警部門和答辯的情況下,私自將不屬于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強加給答辯人,答辯人認為這是不合理的。車主為何不去交警部門指定的物價局定損,而是將車私自開到自己上班的地方進行修理,在沒有通知辦案民警和答辯人的情況下,私自打出清單,對4S店的定損清單答辯人不認可,答辯人只認準交警指定的物價局清單,而不是所謂的保險公司和4S店所出具的清單。綜上所述,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不合理訴訟請求,或者到政府指定的物價局出具合理、合法、公開的定損報告。
原告甲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維修清單三頁、維修發(fā)票兩份,證明2018年6月10日,被告王XX駕駛豫C×××××號小型轎車,在伊川縣水酒路××元鄉(xiāng)土××村路段與屈曉冰駕駛的豫C×××××以及其他車輛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豫C×××××轎車車損,事故由王XX承擔全部責任,屈曉冰駕駛的豫C×××××經洛陽迅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共產生維修費13331元。證據(jù)二、屈曉冰機動車行車證、駕駛證復印件一份、商業(yè)險保單原件一份,證明豫C×××××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證據(jù)三、屈曉冰所作情況說明一份、索賠申請書一份、索賠權轉讓權一份、身份復印件一份、銀行卡復印件一份、賠款通知單一份,證明本案事故中屈曉冰未從被告王XX處得到任何賠償,已經向原告申請車損險理賠,原告已經向屈曉冰支付車損險保險金13331元,依法有權向被告王XX追償。證據(jù)四、車輛維修部分拆解照片,證明本案屈曉冰駕駛的車輛受損情況。證據(jù)五、銀行業(yè)務回單,證明原告已經向屈曉冰支付車損保險金13331元。
被告王XX對原告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一真實性有異議,修車的前保險杠、左前大燈、右前大燈,因為是追尾了,沒有碰到前面。對證據(jù)二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三有異議,保險公司定損不認可,只認可物價局定損,屈曉冰從來沒聯(lián)系過被告,被告聯(lián)系屈曉冰說要賠償,屈曉冰說讓保險公司定損。對證據(jù)四真實性不認可,對維修前邊大燈、左后門、前引擎蓋、后擋風玻璃的維修不認可。對證據(jù)五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這個數(shù)字。
被告乙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機動車輛強制保險賠款計算書及轉賬憑證,證明已將2000元轉賬給被告王XX。
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款應該賠償給屈曉冰。
被告王XX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舉證、質證和庭審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0日17時50分,在伊川縣水酒路××元鄉(xiāng)土××村路段,被告王XX駕駛豫C×××××號小型轎車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與前車屈曉冰駕駛的豫C×××××號轎車尾部發(fā)生碰撞后,豫C×××××號轎車又與前車發(fā)生碰撞,事故發(fā)生后,最前車不要求賠償。2018年6月25日,伊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屈曉冰不負事故責任。屈曉冰在原告處為豫C×××××號車輛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王XX在乙保險公司為豫C×××××號車輛投有交強險。
事故發(fā)生后,屈曉冰在洛陽迅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豫C×××××號車輛,并支出費用13331元。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按照保險合同向屈曉冰支付賠款13331元。屈曉冰向原告出具機動車索賠轉讓書,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被告乙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告王XX轉賬交強險賠款20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王XX對豫C×××××號車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申請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鑒定。2019年11月26日,鑒定機構以申請人不愿意繳納鑒定費用為由退回鑒定申請。
本院認為,被告王XX駕駛豫C×××××號小型轎車與屈曉冰駕駛的豫C×××××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屈曉冰車輛受損,被告王XX負全部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屈曉冰的全部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鼻鼤员谠尜r償后將相應權利轉讓給原告,故原告有要求被告賠償?shù)臋嗬??!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已經向被告王XX賠償財產保額2000元,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強險系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在被告王XX未向第三人賠償?shù)那闆r下,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被告王XX2000元于法無據(jù),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辯解不予采信,被告乙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2000元。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被告王XX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13331元有異議,并在訴訟中申請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后,被告王XX未繳納鑒定費用,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張車輛維修費用13331元并無不當,于法有據(jù),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2000元,被告王XX應當賠償原告11331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本金13331元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合同未約定,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2000元;
二、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11331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