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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XX與何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皖0827民初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望江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盛XX,男,漢族,瓦工,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安徽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408201210241060。
被告:何XX,男,漢族,駕駛員,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菱北辦事處辦公樓一層、四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00733039XXXX(1-1)。
負責人:段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公司員工,住。
原告盛XX訴被告何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文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被告何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691.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天X40元/天計600元、營養(yǎng)費鑒定為60天X40元/天計2400元、護理費鑒定為75天X123.48元/天計9261元、誤工費鑒定為150天X安徽省上一年度瓦工行業(yè)的標準180.84元/天計27126元、殘疾賠償金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標準38000元/年X20年X10%計76000元、鑒定費2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車輛修理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131478元;2.要求兩被告負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7日7時25分許,何XX駕駛皖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212省道42公里500米處路段時,與同向在前盛XX駕駛的皖H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盛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望江縣醫(yī)院搶救治療,現(xiàn)已出院。該起事故經(jīng)望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何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盛XX無責任。經(jīng)查:皖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屬于第一被告所有,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后原、被告各方雖協(xié)商多次,但一直未果。綜上所述,第一被告作為直接侵權人,第二被告作為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庭依據(jù)相關證據(jù),核實本案的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核實被告何XX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后我公司承擔保險賠付義務,另外我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等鑒定結論有異議,已經(jīng)在舉證期內依法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請法庭予以準許;對原告的各項訴求我公司認為過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醫(yī)療費數(shù)額、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認可30天,每天40元;護理費認可50天,標準無異議;誤工費天數(shù)和標準均有異議,因為原告訴求的誤工期150天、護理期75天、營養(yǎng)期60天明顯過長,為正確處理本案、反映客觀事實,我公司已申請對盛XX合理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重新鑒定,待二次鑒定后予以確認,或者按100天計算,標準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雖然有村委會的證明,證明原告農(nóng)閑時從事瓦工工作,但沒有提供實際物質性證據(jù)和資格證以及承包合同等,另外還有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原告即使做瓦工,因為瓦工是在屋外面工作,每個月都有晴天和陰天,而且也不是制造業(yè),所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我公司認為最終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車損沒有提供實際發(fā)生的發(fā)票,待庭后我公司查實是否按定損金額賠付;交通費過高,本著實事求是,我公司建議法庭按住院天數(shù)15天、每天10元賠付;同時依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屬于責任免除,應由實際侵權人按責承擔。故請求依法判決。
何XX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墊付了1300元醫(yī)療費,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故請求依法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7日7時25分許,何XX駕駛其所有的皖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212省道42公里500米處路段時,與同向在前盛XX駕駛的皖H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盛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望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查證,證實:在本次事故中,何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觀察疏忽、判斷操作失誤,且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故認定何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盛XX無責任。盛XX的傷情經(jīng)望江縣醫(y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住院治療15天至4月22日出院,出院后遵醫(yī)囑4次復查,共用去醫(yī)療費4691.48元,出院醫(yī)囑:1.繼續(xù)行左下肢石膏托固定(陪護一人),建議休息三個月;2.定期復查,每月一次至骨折愈合,有異常情況隨時就診,不按時復查醫(yī)生將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3.適度功能鍛煉,避免增加骨折固定處不良應力,何時下地負重由醫(yī)生根據(jù)復查情況決定;4.骨折移位需要手術治療。訴訟過程中,經(jīng)盛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邦司法鑒定所對盛XX的傷殘等級、“三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盛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膝損傷,遺留左膝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2.建議給予被鑒定人盛XX傷后誤工期150日,護理期75日,營養(yǎng)期60日。事故發(fā)生后,僅何XX墊付了1000元醫(yī)療費,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盛XX訴至本院。
另查明,皖H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何XX于2018年7月27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7日10時30分起至2019年7月27日10時30分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盛XX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何XX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各1份、望江縣醫(yī)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復查報告單、住院醫(yī)療費票據(jù)1張、用藥清單、門診醫(yī)療費票據(jù)10張、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1張、望江縣涼泉鄉(xiāng)河南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何XX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單2份等在卷佐證,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足以認定。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雖申請對盛XX的傷殘等級、“三期”進行重新鑒定,但未提交任何符合重新鑒定情形的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何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觀察疏忽、判斷操作失誤,且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因而造成交通事故,并致盛XX受傷、二某,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盛XX的損害后果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鑒于其已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承保的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先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的部分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50萬元保險限額內直接向盛XX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本院對盛XX訴請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4691.4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住院15天X40元/天);3.營養(yǎng)費2400元(60天X40元/天);4.誤工費16962元(150天X113.08元/天);5.護理費9261元(75天X123.48元/天);6.交通費酌情支持300元;7.殘疾賠償金68786元(34393元/年X20年X10%);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7000元;9.車輛損失酌情支持300元。以上合計110300.48元,均未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萬元、死亡傷殘11萬元、財產(chǎn)損失0.2萬元的賠償限額,故均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另何XX訴前墊付的1000元,盛XX應予以返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賠付盛XX各項損失合計110300.48元(直接打入本院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縣支行的賬號上,戶名:望江縣人民法院,賬號12XXX70),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盛XX返還何XX墊付款1000元,亦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盛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1465元、鑒定費2100元,合計3565元,由何XX負擔2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365元(亦直接打入本院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縣支行的賬號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文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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