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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被告:**市公路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區(qū)XX(原**市公路局**區(qū)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市**區(qū)。

原告與被告**市公路事業(yè)發(fā)展中心**區(qū)XX(以下簡稱**公路發(fā)展中心)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被告**公路發(fā)展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理賠款217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23時許,楊**駕駛標的車魯QXXXXX行駛至**市XX路與XX附近XX路面石頭。原告在案后受理了該車輛被保險人楊閃閃的代位求償請求,將魯QXXXXX車輛維修費用21700元分別支付車輛維修單位**易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中捷通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依據《保險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在對被保險人完成代位賠付后,獲得向實際致害人追償的權利。為此,原告特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公路發(fā)展中心辯稱,被告方管理維護道路范圍是普通國省道,原告訴稱的**市**區(qū)XX路和XX南路均不屬于被告的管理范圍內的道路,故被告不應當賠償原告訴求的保險理賠款217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一、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涉案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時間及責任劃分的事實。

證據3、“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各一份,賠款委托書、維修結算申請單、付款轉賬憑據各二份,證明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涉案魯QXXXXX車輛的損失、維修情況及原告已對該車輛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代位求償權。

本院認證如下:

被告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2、3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原告提交的上述三組的真實性,本院均予以確認。

二、被告**公路發(fā)展中心提交其單位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一份,證明被告單位管理維護公路的范圍及被告的主體資格。

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提交的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證據,當事人陳述、庭審材料,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11月13日23時10分,楊**駕駛楊閃閃所有的車牌號為魯QXXXXX小型轎車沿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南路路口西50米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路面石頭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受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車輛所有人楊閃閃向車輛承保人原告進行理賠。2018年11月13日,楊閃閃與原告簽訂《賠款委托書》,雙方同意涉案車輛在**易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中捷通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車輛維修由原告與維修方直接結算。2018年11月28日,涉案車輛所有人楊閃閃為原告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確認核定賠付金額為21700元,楊閃閃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同意原告以原告或楊閃閃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2018年11月28日、11月29日,原告分別向**中捷通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700元、支付**易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費21000元。

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理賠款217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單位業(yè)務范圍為承擔轄區(qū)內高速公路建設協(xié)調工作;承擔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yǎng)護管理工作;負責普通國省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承擔普通國省道路網監(jiān)測、安全管理、搶修保通工作,參與公路路域環(huán)境綜合整治;負責公路科技、資產管理工作;承擔交通量調查和統(tǒng)計等工作。

庭審中,被告主張其單位在**市**區(qū)區(qū)域內管理維護的道路范圍為XX線GXXX**區(qū)區(qū)域5.08公里、原XX國道**區(qū)區(qū)域內13.832公里、湯東線**區(qū)區(qū)域內8.319公里。

本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路段普通國省道為被告管理維護范圍,被告對涉案路段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負侵害賠償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理賠款21700元及利息,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3元,減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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