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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與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贛0722民初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信豐縣人民法院 2020-02-16

原告:曾XX,男,漢族,住信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北京市中銀(贛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徐XX,男,漢族,住信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qū)(彩虹都家園)辦公樓1-5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663997XXXX。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西仁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程維華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告徐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徐XX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52748.39元(詳見清單);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上列賠款的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1日,原告駕駛車牌號為贛B×××××號普通摩托車沿105國道由北往南行駛,16時32分許,行駛至大塘埠鎮(zhèn)長崗村長坑里小組路段時,遇被告徐XX駕駛贛B×××××號小型客車在其前方由右往左方向駛入道路,由于徐XX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原告先行,導致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信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5天,住院花費2878.2元、門診花費970.38元。出院后原告在信豐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住院花費28576.25元,門診花費395.56元。兩次治療花費32820.39元。信豐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原告?zhèn)榻浶咆S縣信用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誤工期15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60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2748.39元。徐XX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徐XX辯稱,我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無異議,肇事車輛是由我駕駛的,對交警劃分的事故責任無異議。對原告要求賠償?shù)馁M用沒有意見,我駕駛的車輛購買了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yè)險,投保了不計免賠,我認為賠償責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發(fā)生以后我向原告墊付了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原告提出的部分賠償費用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予以駁回。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結合病例資料、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答辯人審核原告住院相關資料后確定其醫(yī)療費用,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10%-20%的非醫(yī)保費用,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誤工費計算標準和時間過長。原告提供的技能崗位施工操作證、資格證均是在事故發(fā)生后所頒發(fā)的,并不意味在事故發(fā)生前從事工作為挖掘機工作。原告沒有相關銀行流水相佐證,其誤工費標準依據(jù)戶籍性質,按29800元/年計算。誤工時間過長,請求法庭依法核減誤工時間。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和依據(jù)有異議。原告為農業(yè)戶籍,且未提供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房產證等城鎮(zhèn)居住證明,應按14460元/年計算。護理費標準過高,按80元每天計算合理。營養(yǎng)費、伙食費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每天20元計算。后期治療費應當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jù),不予支持。精神撫慰金過高,3000元較為恰當。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責任保險理賠范圍,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1日,原告曾XX駕駛車牌號為贛B×××××號普通摩托車沿105國道由北往南行駛,16時32分許,行駛至大塘埠鎮(zhèn)長崗村長坑里小組路段時,遇被告徐XX駕駛贛B×××××號小型客車在其前方由右往左方向駛入道路,由于徐XX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導致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曾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信豐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曾XX不負本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在信豐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花費門診費770.41元,后于2019年7月24日在信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5天,花費住院費2878.2元、門診費199.97元,后于2019年7月29日轉入信豐縣中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住院18天,花費住院費28576.25元,門診費395.56元。被告徐XX墊付了原告費用459.51元。2019年11月1日原告?zhèn)槲行咆S信用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誤工期15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60天?;ㄙM鑒定費1900元。原告修理摩托車花費800元。
還查明,原告曾XX系江西農業(yè)戶籍,其事發(fā)前以開挖掘機為業(yè);贛B×××××號小型轎車車主為徐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在卷證實,證據(jù)經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信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贛B×××××號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關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本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shù)亟洕?、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作出如下認定:
1、醫(yī)療費33279.9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合計41279.9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23天×30元=690元;
3、營養(yǎng)費,經鑒定營養(yǎng)期為60日,結合原告?zhèn)椤⒆≡簳r間及后續(xù)還需手術情況,營養(yǎng)期酌定40天,營養(yǎng)費計算為40天×30元=1200元;
4、護理費,原告經鑒定護理期為60天,結合其傷情、住院時間及后續(xù)還需治療情況等,護理期酌定40天,護理費計算為40天×130元=5200元;
5、誤工費,原告經鑒定誤工期為150天,結合其傷情、住院時間及后續(xù)還需治療情況,誤工期酌定120天,誤工費計算為120天×130元=15600元;
6、傷殘賠償金,原告雖為農業(yè)戶籍,但其多年來長期在從事挖掘機工作,日常收入來源已脫離農業(yè)生產,其要求傷殘賠償金參照江西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傷殘賠償金計算為67638元;
7、精神撫慰金酌定4000元;
8、鑒定費1900元;
9、交通費酌定500元;
10、摩托車維修費800元。
原告損失合計認定138807.9元。
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被告徐XX墊付原告費用459.51元,為減少訴累,本院決定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曾XX在獲得前述保險公司賠償款后即返還徐XX墊付款459.51元。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XX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38807.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該款需支付至本院標的款賬號,賬號:14×××47;用戶名:信豐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信豐縣支行營業(yè)部);
二、原告曾XX獲得上述保險賠償款后即返還被告徐XX墊付款459.5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0元,減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賬號:99×××88開戶行:招商銀行贛州長征大道支行戶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維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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