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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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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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終216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6
上訴人(原審原告):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安徽會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鮑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安徽蘇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定遠航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定遠航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定遠航宇公司上訴請求: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定遠航宇公司車輛損失196710元。事實和理由:1、一審經(jīng)鑒定涉案車輛損失為196710元,但一審判決以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審驗免賠,駁回定遠航宇公司的訴訟請求錯誤。本案事故發(fā)生時駕駛證雖未審驗,但并未被吊銷,系有證駕駛,且該駕駛證于2016年1月21日通過審驗,系合格;2、從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來看,免責條款并無聲明,履行告知義務(wù),該免責條款對定遠航宇公司不發(fā)生效力。
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具備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且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提示義務(wù)。駕駛證審驗是定遠航宇公司應(yīng)盡的法定義務(wù),某保險公司將該條款做為免責的情形并不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負擔,應(yīng)當無效的情形。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定遠航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定遠航宇公司車輛損失24089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26日19時30分,楊占學(xué)駕駛車牌號為皖M×××××號重型貨車行駛至肥東縣××省道花張岔路口路段時,駕駛不慎撞到王鳳偉駕駛的車牌為皖L×××××重型貨車,造成兩車受損,楊占學(xué)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楊占學(xué)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鳳偉無責任。2015年11月11日,定遠航宇公司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車損價格240895元。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損價格進行重新評估。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M×××××號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重新評估,經(jīng)評估車輛價格為196710元,某保險公司用去鑒定費8000元。
另查明:皖M×××××號重型貨車登記于定遠航宇公司名下;該公司為皖M×××××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2349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某保險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責任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碰撞、傾覆、墜落”;責任免除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目:“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徽撸撼治窗匆?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該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方式載明。2015年3月9日,定遠航宇公司為皖M×××××號重型貨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時在投保單上簽章確認: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yīng)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nèi)容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2015年10月26日,本起事故發(fā)生時,皖M×××××號重型貨車駕駛員楊占學(xué)的駕駛證處于未審驗狀態(tài)。2016年1月21日,楊占學(xué)辦理駕駛證審驗,審驗有效期至2016年8月15日。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定遠航宇公司為皖M×××××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guān)系,雙方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wù)。皖M×××××號重型貨車因交通事故受損,該車車損經(jīng)本院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評估,車損價格為196710元,予以認定?,F(xiàn)定遠航宇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wù),某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進行抗辯。對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任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作出提示及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于上述免責條款以字體加黑加粗方式作出提示;定遠航宇公司于投保時,在投保單上簽單確認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已向其公司作了明確說明,其公司已充分理解,故應(yīng)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及說明義務(wù)。因此,上述免責條款已產(chǎn)生效力,對于雙方合同當事人均有約束力。2015年10月26日,駕駛員楊占學(xué)持未經(jīng)審驗的駕駛證駕駛皖M×××××號重型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至車輛損壞。根據(jù)雙方的約定,該損失某保險公司免予賠償,故對定遠航宇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公司車輛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鑒定費8000元,系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確定車損價格支出的費用,該費用由其公司自行負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駁回原告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4920元,減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同原審,本院二審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某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予賠償。
根據(jù)本案查明事實,2015年10月26日19時30分,楊占學(xué)駕駛車牌號為皖M×××××號重型貨車行駛至肥東縣××省道花張岔路口路段時,駕駛不慎撞到王鳳偉駕駛的車牌為皖L×××××重型貨車,造成兩車受損,楊占學(xué)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楊占學(xué)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鳳偉無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楊占學(xué)所持駕駛證為A2證,處于逾期未審驗狀態(tài)(審驗有效期止2015年8月15日),2016年1月21日,楊占學(xué)辦理了駕駛證審驗,審驗有效期止2016年8月15日。本案某保險公司雖在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約定駕駛?cè)顺治窗匆?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但楊占學(xué)所持駕駛證為A2證系有效證件,具有駕駛資格,屬有證駕駛,且未被扣留、暫扣、吊銷、注銷,事后駕駛證也通過審驗,而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駕駛證未審驗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某保險公司以涉案駕駛證未審驗為由,免除其賠償責任,其性質(zhì)屬免除保險人依法應(yīng)承擔的義務(wù)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guān)于車輛損失賠償數(shù)額問題。訴前定遠航宇公司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車損價格為240895元。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損價格進行重新評估。原審法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M×××××號重型貨車的車損進行重新評估,經(jīng)評估車輛價格為196710元。對該評估意見,定遠航宇公司予以認可。故本案車輛損失應(yīng)為19671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王鳳偉駕駛的車牌為皖L×××××重型貨車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即應(yīng)先扣除該部分交強險賠償限額1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賠償定遠航宇公司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196610元(196710元―100元)。
綜上所述,定遠航宇公司的上訴請求扣除交強險部分外能夠成立,應(yīng)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yīng)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80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上訴人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賠償款196610元。
三、駁回上訴人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920元,減半收取2460元,由上訴人定遠縣航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60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234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達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