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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皖15民終41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漢族,住安徽省肥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通盈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原告周XX、市通盈汽運公司訴稱:2015年6月25日2時10分,康純松駕駛皖NXXXXX號貨車,沿六安市迎賓大道行駛至與S203交叉口處時,與文春生駕駛的皖NXXXXX轎車相撞,致原告所有的車輛、道路隔離花壇及樹木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康純松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导兯神{駛皖NXXXXX號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周XX,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利,特訴請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06525元,評估費9194元,賠償物品損失24813元,施救費7700元,合計14823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6月25日2時10分,康純松駕駛皖NXXXXX號貨車,沿六安市迎賓大道行駛至與S203交叉口處時,與文春生駕駛的皖NXXXXX小型轎車相撞,致文春生和皖NXXXXX小型轎車乘員張家軍受傷,兩車損壞,道路隔離花壇及樹木等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于2013年6月25日以第34150202015025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康純松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文春生、張家軍無責任??导兯神{駛皖NXXXXX號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市通盈汽運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周XX。2015年1月10日由龐大汽貿(mào)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中機動車損失險為2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為50000元/座,此三險種均投保了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1月10日11:00時至2016年1月10日11:00時,本起事故在保險期限內(nèi),《特別約定》無兩原告簽字或蓋章。原告因此次事故花費施救費7700元。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根據(jù)原告委托于2015年7月1日出具車損評估報告、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損失評估報告,確定皖NXXXXX號貨車損失為106525元、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損失為24813元(評估費用為919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兩份評估報告有異議,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評估,該中心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皖百友(2015)資鑒字第243號鑒定意見書,確認皖NXXXXX號貨車損失為89565元、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損失為18410元(重新評估費用為4000元)。因原、被告就理賠問題協(xié)商未果,現(xiàn)致兩原告訴至本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市通盈汽運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皖NXXXXX號貨車簽訂的的交強險、商業(yè)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导兯神{駛原告周XX所有的、登記在市通盈汽運公司名下的皖NXXXXX號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受損,由于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根據(jù)保險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理賠的規(guī)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原告周XX、市通盈汽運公司承擔理賠義務,理賠數(shù)額應以本院依法重新評估的數(shù)額為準。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所作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也無證據(jù)支持,不予采信。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有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956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損失1841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費7700元;四、駁回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70元,減半收取1635元,評估費13414元(兩次),計15049元,由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049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施救費應按照安徽省道路物價標準進行核定;二、第一次評估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三、涉案車輛是不足額投保,車損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四、我公司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請求:1、依法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車損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還是按照損失全額賠付;2、施救費應按照安徽省道路物價標準還是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3、第一次評估費用應當由誰承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規(guī)定,投保人龐大汽貿(mào)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投保涉案車輛時是不足額投保,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賠付保險金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被上訴人市通盈汽運公司車輛損失為68632.18元〔89565元*(200000元/261000元)〕。
施救費是指為保護、施救保險機動車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費用,因該費用已實際發(fā)生,且被上訴人市通盈汽運公司提交了施救費票據(jù),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該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進行鑒定系被上訴人市通盈汽運公司舉證證明其損失的必要過程,且經(jīng)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第二次鑒定結(jié)論亦認可被上訴人確實存在損失,已足以能夠證明其進行司法鑒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原審法院亦判決被上訴人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了部分第一次評估費用,故上訴人關(guān)于第一次評估費用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即“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墊付的綠化樹木及設(shè)施損失1841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施救費7700元;四、駁回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9565元”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交強險、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68632.18元〔89565元*(200000元/261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270元,減半收取1635元,評估費13414元(兩次),計15049元,由原告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049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32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000元,被上訴人周XX、六安市通盈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7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武
審 判 員  王世如
代理審判員  魏晶晶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宋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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