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楊XX、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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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02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靜寧縣人民法院 2016-10-14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826民初1022號
原告:馬XX,男,回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男,漢族。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
負責人:景XX(未到庭),任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山西正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地址:平?jīng)鍪嗅轻紖^(qū)。
負責人:薛XX(未到庭),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該公司職工。
被告:楊XX(未到庭),男,漢族。
被告: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址:山西省稷山縣108國道兩紅市場西側(cè)。
法定代表人:趙XX(未到庭),任經(jīng)理。
被告: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住址:靈臺縣中臺鎮(zhèn)南環(huán)路。
法定代表人:張XX(未到庭),任經(jīng)理。
原告馬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楊XX、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謝X,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荆ㄒ韵潞喎Q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荆┪写砣?、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6296元、誤工費55440元、護理費15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9013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9614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5500元、停車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計470056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誤工費變更為61920元,增加車輛損失38324元,評估費2300元,計55276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段二俊駕駛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晉MP831號半掛車,沿青蘭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靜寧縣界石鋪鎮(zhèn)聯(lián)盟村境內(nèi)1673公里+750M處,與前方馬XX駕駛的甘DXXX85號中型普通貨車(駕駛室乘坐擺富珍)追尾相撞,致甘DXXX85號貨車向右轉(zhuǎn)掉頭呈頭西南尾東北停于緊急車道與排水溝處,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晉MP831號半掛車與路邊波形防撞護欄相撞后又與路外山體相撞,致使牽引半掛車呈頭東南尾西北向左側(cè)翻,緊接著由西向東被告楊XX駕駛的甘LXXX5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甘L2393號半掛車與甘DXXX85號車所載掉落在路面上的活牛相撞,又與側(cè)翻的晉MP831號半掛車尾相撞發(fā)生事故。事故造成晉MXXX61號車輛駕駛員段二俊及乘坐人段二平死亡,甘DXXX85號貨車駕駛員馬XX受傷,乘坐人擺富珍死亡,兩車受損。原告馬XX受傷后,被送往蘭州大學(xué)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8天,被診斷為:1、創(chuàng)傷后昏迷;2、腦干損傷;3、彌漫性軸索損傷;4、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5、局灶性大腦挫裂傷;6、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7、肺挫傷(雙側(cè));8、腰骶橫突骨折;9、頭皮裂傷;10、軟組織挫傷;(多發(fā));11、下頜骨折;12、橈骨骨折;13、肱骨骨折?;ㄡt(yī)療費166296元,交通費1000元。2016年5月16日,原告?zhèn)楸桓拭C天盛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12000元,誤工180—360天,護理90—150天,營養(yǎng)為90—180天?;ㄨb定費5500元,車輛損失被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評估為38324元,花評估費2300元。2015年11月25日,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作出甘公交認字[2015]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晉MXXX61號車輛駕駛?cè)硕味∝撌鹿手饕熑?,被告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甘DXXX85號車輛駕駛?cè)笋RXX、乘車人擺富珍無責任。另外經(jīng)交警部門查明,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P831號半掛車掛靠在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公司,均在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其中牽引車100萬元、半掛車5萬元。甘LXXX53號半掛牽引車、甘L2393號半掛車掛靠在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均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就侗A私粡婋U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其中牽引車為100萬元,半掛車50萬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晉MXXX61號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交強險和100萬的第三者商業(yè)險,晉MP831號掛車在甲保險公司辦理50000元第三者商業(yè)險。第三者商業(yè)險中愿承擔70%的責任,并享有10%的免賠率,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壊挥枵J可,如果原告放棄18000元的殘疾賠償金,甲保險公司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巨q稱:事故經(jīng)過及事故車輛甘LXXX53號在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巨k理了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甘L2393號掛車在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巨k理了5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另外事故發(fā)生后,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鞠蝰RXX支付了90000元的搶救費,對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關(guān)于事故責任認定說明無異議,依據(jù)事故說明,擺富珍死亡與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無關(guān)系,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静怀袚熑危瑝|付的90000元搶救費要求返還。
被告楊XX、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均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關(guān)于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作出的甘公交認字[2015]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由段二俊負事故主要責任,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是否準確的問題。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作出的甘公交認字[2015]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經(jīng)過記載,段二俊駕駛的車輛與另案當事人馬XX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后,兩車均發(fā)生傾翻后,緊接著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與馬XX車輛所載的散落于道路的活牛相撞,又與段二俊駕駛的傾翻于道路的車輛相撞。交警部門認定段二俊負事故主要責任,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9月26日,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向本院提交了事故說明,說明書中記載楊XX駕駛的車輛與馬XX駕駛的車輛未接觸,馬XX駕駛車輛乘坐人擺富珍死亡與楊XX駕駛的車輛無因果關(guān)系。故本院認定事故責任如下:1、段二俊駕駛的車輛與馬XX駕駛的車輛追尾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馬XX受傷,乘坐人擺富珍死亡,段二俊負事故全部責任,馬XX及擺富珍無責任;2、楊XX駕駛的車輛與馬XX駕駛車輛所載的散落于道路的活牛相撞后,又與段二俊駕駛的傾翻于道路的車輛相撞,對活牛損失及段二俊死亡的事故,段二俊負主要責任,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
審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段二俊駕駛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晉MP831號半掛車,沿青蘭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靜寧縣界石鋪鎮(zhèn)聯(lián)盟村境內(nèi)1673公里+750M處,與前方馬XX駕駛的甘DXXX85號中型普通貨車(駕駛室乘坐擺富珍)追尾相撞,致甘DXXX85號貨車向右轉(zhuǎn)掉頭呈頭西南尾東北停于緊急車道與排水溝處,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晉MP831號半掛車與路邊波形防撞護欄相撞后又與路外山體相撞,致使牽引半掛車呈頭東南尾西北向左側(cè)翻,緊接著由西向東被告楊XX駕駛的甘LXXX5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甘L2393號半掛車與甘DXXX85號車所載掉落在路面上的活牛相撞,又與側(cè)翻的晉MP831號半掛車尾相撞發(fā)生事故。事故造成晉MXXX61號車輛駕駛員段二俊及乘坐人段二平死亡,甘DXXX85號貨車駕駛員馬XX受傷,乘坐人擺富珍死亡,兩車受損。原告馬XX受傷后,被送往蘭州大學(xué)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8天,被診斷為:1、創(chuàng)傷后昏迷;2、腦干損傷;3、彌漫性軸索損傷;4、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5、局灶性大腦挫裂傷;6、創(chuàng)傷性腦損傷;7、肺挫傷(雙側(cè));8、腰骶橫突骨折;9、頭皮裂傷;10、軟組織挫傷;(多發(fā));11、下頜骨折;12、橈骨骨折;13、肱骨骨折?;ㄡt(yī)療費166296元,交通費1000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zhèn)楸桓拭C天盛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七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12000元,誤工180—360天,護理90—150天,營養(yǎng)為90—180天。花鑒定費5600元。車輛的損失被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為38324元,花評估費2300元。2015年11月25日,甘肅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德順大隊作出甘公交認字[2015]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晉MXXX61號車輛駕駛?cè)硕味∝撌鹿手饕熑?,被告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甘DXXX85號車輛駕駛?cè)笋RXX、乘車人擺富珍無責任。另外經(jīng)交警部門查明,晉MXXX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晉MP831號半掛車掛靠在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公司,均在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其中牽引車100萬元、半掛車5萬元。甘LXXX53號半掛牽引車、甘L2393號半掛車掛靠在靈臺縣運通運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均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就侗A私粡婋U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其中牽引車為100萬元,半掛車50萬元。
另查明,原告馬XX父親馬希林生于1948年1月19日,母親馬文許,生于1949年4月7日,生有二個子女。原告馬XX女兒馬芳,生于2002年8月15日。原告馬XX同意放棄殘疾賠償金18000元。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緣|付馬XX搶救費90000元。
本院認為,段二俊駕駛的車輛與馬XX駕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馬XX受傷,乘坐人擺富珍死亡,段二俊負事故全部責任,對馬XX受傷造成的損失,段二俊應(yīng)負全部賠償責任。但段二俊駕駛的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應(yīng)在第三者交強險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nèi)賠償。關(guān)于原告所主張的車輛施救費過高,應(yīng)酌情判處,精神撫慰金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關(guān)于被告人民保險公司運城市分公司主張的10%的第三者商業(yè)險免賠率,因證據(jù)不足,亦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馬XX的損失醫(yī)療費166296元、誤工費44032元(172元×256天)、護理費15750元(105元×15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120元(40元×78天)、營養(yǎng)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72136元(23767元×20年×40%=190136元-18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9614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5500元、停車費2000元、車輛損失38324元、評估費2300元,計50387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險限額內(nèi)賠償60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nèi)賠償443872元;
二、原告馬XX返還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jīng)鲋行闹Ч緣|付款90000元。
(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一次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被告稷山縣鑫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br>審判長任建民
審判員樊喜牛
人民陪審員田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銀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