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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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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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倉民初字第1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5-03-11
原告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臺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傳飛,經理。
委托代理人凌紹梁、張家煊,福建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倉山區(qū)。
代表人耿捷,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中成、吳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黃建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凌紹梁、張家煊、被告委托代理人吳恩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2月22日23時03分,程章鈺駕駛閩AXXX75小型轎車沿倉山區(qū)南二環(huán)路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雙福高架橋附近路段時,車頭及左側車身與中心隔離花圃碰撞,造成駕駛人程章鈺及車上乘客林必章受傷,車輛及中心隔離花圃受損的交通事故。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程章鈺承擔全部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被送至莆田市新時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產生車輛修理工時費11,000元、材料費61,853元,總計72,853元。
2012年5月23日,原告為閩AXXX75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09,8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車輛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事故發(fā)生至今,被告未能依約在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72,853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本案已過二年訴訟時效,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蓋章確認放棄一切索賠權利,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程章鈺未如實向答辯人告知事故真相,原告明知本案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告仍向被告主張賠償?shù)男袨橐呀浬嫦颖kU詐騙,被告對本案全部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并移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程章鈺未如實告知事故真相,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告的行為已經涉嫌保險詐騙,被告對本案損失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閩AXXX75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2年5月23日,原告為閩AXXX75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09,8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1年。2012年12月22日23時03分,程章鈺駕駛閩AXXX75小型轎車沿倉山區(qū)南二環(huán)路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雙福高架橋附近路段時,車頭及左側車身與中心隔離花圃碰撞,造成駕駛人程章鈺及車上乘客林必章受傷,車輛及中心隔離花圃受損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程章鈺承擔全部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被送至莆田市新時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修理,產生車輛修理費71,800元(稅務發(fā)票號10811298)、拖車費1,000元(稅務發(fā)票號10819183),共計72,800元。
另查明,被告對損壞的閩AlLN075小型轎車進行查勘、復勘且出具定損報告,核定修理價格為71,800元,并對損壞的閩AXXX75號小型轎車損壞的車輛舊件予以回收。2013年12月5日,被告就損壞的閩AlLN075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險向原告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莆田市新時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結算單及其發(fā)票、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明細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復勘及舊件回收確認表和稅務發(fā)票,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為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原告將車輛出租給程章鈺,程章鈺駕駛閩AXXX75小型轎車至雙福高架橋附近路段時,車頭及左側車身與中心隔離花圃碰撞,造成駕駛人程章鈺及車上乘客林必章受傷,車輛及中心隔離花圃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程章鈺承擔全部責任,該起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以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及其原告對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進行蓋章為由拒賠,鑒于被告出具的保險拒賠通知書在于2013年12月5日,說明原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已經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拒賠通知書時說明了本案的訴訟時效已經發(fā)生中斷,故本案并未過兩年訴訟時效,即被告關于訴訟時效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原告對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加蓋印章放棄索賠為由拒賠,由于被告未提交原告蓋章的原件且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被告抗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訴請賠償?shù)男袨橐呀浬嫦颖kU詐騙,因被告未能提交公安部門立案的依據(jù),同時被告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故申請追加事故肇事人程章鈺為第三人,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訴請被告賠付保險賠償金72,853元,有仙游縣新時代汽車服務中心出具的本起交通事故產生車輛修理費71,800元的稅收發(fā)票和被告對損壞的閩AlLN075小型轎車進行查勘、復勘及其定損報告,并對損壞車輛的舊件予以回收,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原告的小型轎車閩AXXX75發(fā)生事故后送至仙游縣新時代汽車服務中心進行維修的拖車費1,000元有仙游縣新時代汽車服務中心開具的稅收發(fā)票為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訴請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7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和拖車費人民幣72,800元;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本院將依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靈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