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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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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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6民終10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桐鄉(xiāng)市梧桐街道南路106號桐鄉(xiāng)汽車商貿(mào)二區(qū)-200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3743452XXXX。
負責人陳玉良,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
法定代理人:趙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系趙XX的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鷹潭市月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男,漢族,住江西省貴溪市。
上訴人與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鄭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0602民初2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改判(2019)贛0602民初2886號民事判決,判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金44013元;(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不予準許重新鑒定違反相關司法實踐;本案護理、營養(yǎng)期限應當按照住院天數(shù)計算,護理費用計算標準超標,不應產(chǎn)生后續(xù)治療費。
趙XX辯稱,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鄭X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2510元(其中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3150元、護理費14280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2932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0日14時許,被告鄭X駕駛贛LXXXXX號小型轎車從貴溪市白田鄉(xiāng)姚家村往貴溪市白田鄉(xiāng)行馬村方向行駛,行駛至貴溪市貴神線白田鄉(xiāng)白田村白田五金水暖店門口路段撞到橫穿道路的行人原告趙XX,造成趙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貴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XX的監(jiān)護人趙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鄭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貴溪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花去檢查費1410.94元。當日又被貴溪市緊急救援中心送往江西省兒童醫(yī)院進行醫(yī)治,花去費用2800元。原告在江西省兒童醫(yī)院住院12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肱骨近端骨折;2、雙肺挫傷;3、雙側(cè)氣胸,花去醫(yī)療費43715.56元,其中保險公司支付25000元,其余均由被告鄭X支付。2019年7月20日,經(jīng)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并行了骨折內(nèi)固定術(shù),右肩關節(jié)活動功能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10000元,護理期為105日、營養(yǎng)期為105日,花去鑒定費1900元。事故車輛贛LXXXXX系被告鄭X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桐鄉(xiāng)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損失未得到賠償,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被告鄭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趙XX的監(jiān)護人趙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雙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進行分攤。經(jīng)核算,原告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為109736.5元,酌定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即【(47926.5-10000)X10%】,該費用由被告鄭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被告鄭X應承擔2654.86元(3792.65X70%)。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故鑒定費1900元由被告鄭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故被告鄭X承擔1330元(1900X70%)。綜上,被告鄭X應承擔3984.86元(2654.86+1330)。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4280元、殘疾賠償金28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564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33350.70元【(109736.5-56400-3792.65-1900)X70%】,故被告平安桐鄉(xiāng)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89750.70元(56400+33350.70),扣除其先前墊付的25000元,還應賠償原告64750.70元。綜合鄭X墊付及應當承擔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鄭X墊付款18941.64元,實際支付原告趙XX45809.06元(64750.70-18941.64)。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45809.06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鄭X墊付款18941.64元;三、綜合第(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趙XX46262.06,支付被告鄭X18488.64元至鄭X確認的賬戶內(nèi);四、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18.5元(已減半收取,其中618.5元由原告支付,537元由被告鄭X支付),由原告趙XX承擔165.5元,由被告鄭X承擔990元(已支付537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是否需要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問題,被上訴人趙XX的傷殘等級鑒定由鷹潭鑫明司法鑒定中心所作,該鑒定機構(gòu)及相關鑒定人員均具備相應司法鑒定資質(zhì),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鑒定結(jié)論不成立,故本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準許。關于相關賠償項目數(shù)額問題,經(jīng)本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志明
審判員 謝秋榮
審判員 黃文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徐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