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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甲、龔X1等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浙0802民初66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王X甲,女,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30821197712010228號,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原告:龔X1,男,漢族,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原告:龔X2,男,漢族,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X甲,女,系龔X2母親。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衢州市柯城區(qū)正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02770742XXXX,住所地:衢州市。
負責人:呂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王X乙,女,漢族,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被告:葉X,男,漢族,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802663928XXXX,住所地:衢州市-110室、三層302室、四層。
負責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邵XX,男,漢族,住衢州市柯城區(qū)。
原告王X甲、龔X1、龔X2與被告、王X乙、葉X、、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姚冬琴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葉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龔X1、龔X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王X甲的損失:醫(yī)療費10815.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護理費52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21664.8元、手機損失1850元、車輛損失1535元、施救費100元、鑒定費7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44005.38元,原告龔X2的損失:醫(yī)療費15280.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護理費1008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222296元、鑒定費25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62636.33元,原告龔X1的損失:醫(yī)療費350.32元、手機損失220元、交通費20元,合計590.3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衢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43705元,剩余63527.03元,按事故責任先由甲保險公司、陽光保險公司衢州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乙、葉X、邵XX共同賠償。事實和理由:三原告屬母子關系。2018年9月12日,被告葉X駕駛被告王X乙所有,并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商業(yè)險的車牌號為浙HXXXXX小型轎車,沿仙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衢州市柯城區(qū)仙霞路與盈川東路路口時,與被告邵XX駕駛其自己所有,并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由東向西行駛車牌號為浙0860655號手扶變型機發(fā)生碰撞,后浙HXXXXX小型轎車撞上了由原告王X甲駕駛(搭乘原告龔X1、龔X2)由北向南行駛車牌號為柯城007678號電動自行車,致三原告受傷、衣服手機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三原告被急送衢州市人民醫(yī)院,王X甲在該院住院治療6天,花去醫(yī)療費一萬多元,龔X2在該院住院16天,花去醫(yī)療費近一萬五千元,龔X1輝未住院,花去醫(yī)療費三百多元。接到報警的交警柯城大隊經(jīng)調查后,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第3308024201800057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葉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三原告無責任。2019年4月23日,原告龔X2之傷經(jīng)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傷后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2019年10月15日,原告王X甲之傷經(jīng)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鑒定,傷后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三原告?zhèn)?,被告未支付過賠償款。原告就賠償問題無法與被告達成一致,故提起訴訟。
被告王X乙未答辯。
被告葉X辯稱:與甲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王X甲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10815.58元,其中2019年2月16日摔傷產生的醫(yī)療費及非醫(yī)保應剔除;營養(yǎng)費應按30天計算;誤工時間按照三期評定規(guī)則為60天到120天,應按60天計算誤工費;車輛損失、手機損失無依據(jù);交通費認可80元;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龔X2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15180.33元,其中非醫(yī)保1580.33元;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民居民標準計算,為1092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認可6000元;交通費160元;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龔X1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350.32元,其中非醫(yī)保63.32元;手機損失無依據(jù);交通費認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王X甲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按發(fā)票原件計算,非醫(yī)保為3445.61元(含2月16日摔傷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認可;誤工時間認可,標準同意按照每天120元計算;交通費認可80元;手機損失、鑒定費不認可;車損及施救費1635元認可。龔X2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15180.33元,其中非醫(yī)保3825.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認可;護理期限認可,但應按照一人計算;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民居民標準計算,為1092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交通費認可160元;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龔X1的損失,審核如下:醫(yī)療費350.32元,手機損失無依據(jù),交通費認可。浙HXXXXX號車上也有人員受傷,應當預留交強險份額。
被告邵XX辯稱:與乙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原告王X甲與案外人龔國軍于1999年登記結婚,生育二子即原告龔X1、龔X2。三原告共同居住在衢州市柯城區(qū),該房產登記在龔國軍名下,龔國軍在衢州市派出所從事輔警工作多年。
2018年9月12日13時50分,被告葉X(搭乘祝某、余某)駕駛被告王X乙所有的車牌號為浙HXXXXX的小型轎車,沿仙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衢州市柯城區(qū)仙霞路與盈川東路路口時,與被告邵XX駕駛其自有的由東向西車牌號為浙0860655的手扶變型機發(fā)生碰撞,后浙HXXXXX小型轎車撞上了原告王X甲(搭乘原告龔X1、龔X2)駕駛由北向南行駛車牌號為柯城007678號電動自行車,致葉X、祝某、余某、邵XX、王X甲、龔X1、龔X2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三原告被送往衢州市人民醫(yī)院治療,王X甲住院6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13048.25元,龔X2住院16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15180.33元,龔X1花費醫(yī)療費共計350.32元。2018年9月14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柯城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X負事故主要責任,邵XX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他人員均無責任。2019年4月23日,原告龔X2傷經(jīng)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鑒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頭面部軟組織挫裂創(chuàng),遺留面部疤痕,評定為致殘程度九級,傷后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2019年10月15日,原告王X甲傷經(jīng)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鑒定:傷后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三原告就賠償問題與被告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另查明,浙H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權人為被告王X乙,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浙0860655號手扶變型機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葉X、邵XX因本次事故受傷輕微,祝某花費醫(yī)療費兩萬余元,余某花費醫(yī)療費三千余元,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均未定殘。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收款收據(jù)、柯城區(qū)白云街道龔家埠頭村證明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依法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超出或者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本案中,原、被告對涉訟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于原告的損失,依法先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范圍以及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由葉X、邵XX分別按70%、30%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葉X應承擔的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的損失由甲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原告的各項損失依法核定。原、被告存在爭議的幾項費用,本院審核如下:關于醫(yī)療費,憑票據(jù)實計算,王X甲部分應當扣除2019年2月16日因自己摔傷花費的醫(yī)療費、掛號費共233元,剩余合理部分為12815.25元,其中非醫(yī)保3212.61元。龔X2醫(yī)療費15180.33元,其中非醫(yī)保3825.55元。龔X1醫(yī)療費350.32元,其中非醫(yī)保130.64元;關于龔X2的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其年齡及傷情,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合理;關于龔X2的殘疾賠償金,因其跟隨父母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費地在城鎮(zhèn),故應當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關于手機損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均有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且數(shù)額亦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紤]本次事故其他傷者的傷情,浙0860655號手扶變型機交強險預留醫(yī)療賠償限額5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X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2815.25元(含非醫(yī)保3212.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5200元、誤工費21664.8元、交通費100元、車輛損失1535元,施救費1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44155.05元;原告龔X2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5180.33元(含非醫(yī)保3825.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10080元、殘疾賠償金2222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交通費200元、鑒定費2500元,合計262536.33元;原告龔X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350.32元(含非醫(yī)保130.64元)、交通費20元,合計370.32元。三原告損失合計307061.7元: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損失為296692.9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163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5000元,剩余70057.9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70%即49040.53元,被告邵XX賠償30%即21017.37元;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為10368.8元,由被告葉X賠償70%即7258.16元,被告邵XX賠償30%即3110.64元。上述款項經(jīng)核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170675.53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105000元,被告葉X賠償7258.16元,被告邵XX賠償24128.01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X甲、龔X1、龔X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908元,減半收取2954元,由被告葉X負擔1711元,被告邵XX負擔1243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冬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朱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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