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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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3民初585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武XX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XX迎賓路30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586036XXXX。
法定代表人:穆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系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16層及東配樓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主要負責人:賈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友汽運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和友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路產(chǎn)設施損失等共計65860元;2.本案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公司的豫H×××××/豫HXXXN掛重型牽引半掛車,于2017年6月25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期限為一年。2018年3月4日18時00分,原告公司司機王永利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信陽市息淮固高速K116公里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高速護欄,豫HXXXN掛車車身側(cè)翻,造成該車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處理,認定原告公司司機王永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法院委托鑒定,該事故給原告造成車損31610元、施救費18400元、路產(chǎn)設施損失15850元,合計6586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不予理賠,故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豫H×××××在其公司沒有投保車損險。豫HXXXN掛在其公司投保有限額為49045元的車損險,且不計免賠,投保有限額為50000元的商業(yè)三責險且不計免賠。被告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接到出險記錄,原告起訴為2018年3月4日的事故,被告公司并沒有接到2018年3月4日的事故,因此,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使法院認定2018年3月4日的事故與我公司2018年3月17日接到的出險記錄為同一事故,在被保險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齊全,駕駛?cè)司哂旭{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且不存在拒賠、免賠的情況下,被告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施救費、拖車費、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費用,被告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公司的豫H×××××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上述兩份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6月25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4日24時止。原告公司的豫HXXXN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9045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25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4日24時止。
2018年3月17日18時50分,原告公司司機王永利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信陽市息淮固高速K116公里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高速護欄,豫HXXXN掛車車身側(cè)翻,造成該車及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九大隊處理,認定原告公司司機王永利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針對豫HXXXN掛車原告支付施救費18400元,支付河南高速公路路產(chǎn)設施損失15850元。事故造成的豫HXXXN掛車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訴前委托鑒定,2019年11月18日,焦作市恒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車輛豫HXXXN掛車車輛損失價值扣除更換配件殘值后為31610元。
原告第一次庭審提交了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九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一次庭審被告提出異議后,原告發(fā)現(xiàn)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時間錯誤,原告又找到作出認定書的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九大隊,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九大隊又給原告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電話聯(lián)系處理事故的交警,核實第二份事故認定書真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單、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的道路運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的車損鑒定和路產(chǎn)損失票據(jù)及路產(chǎn)案件移送函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糾紛。事故車輛豫H×××××/豫HXXXN掛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原告為被保險人,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關(guān)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九大隊出具的第二份事故認定書,載明了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8年3月17日”,可以確認第一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時間系誤寫,故本院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3月17日。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豫HXXXN掛車的施救費18400元,有施救費發(fā)票印證,且系原告因該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河南高速公路的路產(chǎn)設施損失15850元,有河南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路產(chǎn)案件移送函和高速公路路產(chǎn)賠償專用收據(j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事故造成的豫HXXXN掛車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為31610元,鑒定機構(gòu)和鑒定人員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鑒定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確認。因第一份事故認定書錯誤的將事故發(fā)生時間誤寫為2018年3月4日,導致鑒定所引用的材料將事故發(fā)生時間也寫為2018年3月4日,被告認為事故車輛鑒定的車損與本案并非同一事故,本院不予支持。
施救費屬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訴訟費依法屬于訴訟敗訴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費用,被告辯稱施救費、訴訟費屬于間接費用不予承擔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豫HXXXN掛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施救費18400元、路產(chǎn)損失1585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1610元,合計6586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武XX和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施救費、路產(chǎn)損失、車輛損失合計65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7元,減半收取計72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保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柴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