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彭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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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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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初267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海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
法定代理人:李XX(系王XX丈夫),男,住浙江省臨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X,男,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浙江時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海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2MAXXXF9L5W。
主要負責人:尤XX。
原告王XX與被告彭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彭X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彭X賠償王XX各項損失829566.39元;2.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不足部分由彭X承擔;3.王XX后續(xù)治療的醫(yī)療費用、死亡傷殘費用等訴權予以保留。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06日19時02分,彭X駕駛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自西向東行駛至沿海大道橫樓村1-141號前路段時,與自北向南行駛,騎行自行車的王XX發(fā)生碰撞,造成王XX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彭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XX受傷后,被送至臨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左側額葉血腫、創(chuàng)傷性硬膜下出血、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出血、枕骨左側骨折、顱底骨折、肺部感染等。因病情嚴重,又先后轉院至浙江省臺州醫(y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yī)院、上海永慈康復醫(yī)院、上海市浦東醫(yī)院住院接受治療。住院、轉院期間,王XX長期處于昏迷、氣管造口狀態(tài),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專人專門看護,故家屬只得全程陪護、照料?,F(xiàn)王XX仍在接受進一步康復治療。彭X所駕駛的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尚處于保險期間內。王XX認為,彭X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其身體損傷,依法應予賠償王XX的各項損失。甲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保險人,應當在承保險種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F(xiàn)王XX主張,兩被告賠償自2018年10月6日計算至2019年3月12日期間,已造成王XX的損失包括醫(yī)藥費704723.19元、住院伙食費4770、誤工費26616.6元、護理費37456.6元、交通費3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共計829566.39元。訴訟過程中,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金華(正路)所對王XX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醫(yī)藥費合理性進行鑒定,并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XX評定為一級傷殘;2、王XX誤工期限評定為自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住院期間需要安排專人護理,出院后存在完全護理依賴;3、住院期間使用的左甲狀腺素鈉片(優(yōu)甲樂)非治療本次外傷所必需。王XX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彭X賠償王XX各項損失3286803.67元,第2、3項訴訟請求不變。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付。
甲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交通事故中彭X系同等責任,故事故免賠率為10%,商業(yè)險賠款不超過45000元,其他訴訟請求由法院判決。
彭X辯稱,事實部分包括事故認定、醫(yī)療及鑒定基本無異議,賠償清單有異議:醫(yī)療費具體由法院核實;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無異議;誤工費無異議;護理期20年過高,包括住院期間合計計算5年比較合適,即182元/天X365天X5年=332150元;交通費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由法院核定;殘疾賠償金王XX計算標準不對,不應按城鎮(zhèn)標準,應該按農村標準計算,即27302元/年X100%X20年=506040元。上述金額按同等責任50%分擔,扣除保險公司承擔部分后再由彭X承擔。對保險公司關于免賠率10%的問題由法院決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作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其陳述、答辯,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06日19時02分,王XX駕駛制動器、車鈴不完好的自行車在橫過道路時,因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與自西往東由彭X駕駛的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XX、彭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發(fā)生經過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確認,并出具臨公交認字[2018]第3310821201800004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王XX駕駛制動器、車鈴不完好的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及彭X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并認定王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彭X承擔同等責任。王XX受傷后,被送至臨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后轉院至浙江省臺州醫(yī)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yī)院、上海永慈康復醫(yī)院、上海市浦東醫(yī)院、臺州恩澤醫(yī)療中心(集團)路橋醫(yī)院等醫(yī)院進行治療。彭X駕駛的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訴訟過程中,因當事人的申請,王XX繳納了人身傷殘程度鑒定費1200元及現(xiàn)場勘驗相關費用3900元,彭X繳納了醫(yī)療費合理性及誤工、護理時限評定相關鑒定費用合計1400元。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金華(正路)所對王XX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醫(yī)藥費合理性進行鑒定,并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XX評定為一級傷殘;2、王XX誤工期限評定為自受傷之日至定殘前一日,住院期間需要安排專人護理,出院后存在完全護理依賴;3、送審的藥費中,上海新起點康復醫(yī)院2張門診收費票據所載費用的合理性無法審核;住院期間使用的左甲狀腺素鈉片(優(yōu)甲樂)非治療本次外傷所必需。
對王XX的各賠償項目及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王XX提供的醫(yī)療費相關票據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經核,王XX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扣除救護車費4280元、不合理的醫(yī)療費等(包括無正式票據、無醫(yī)囑佐證等)后為678793.47元(其中2019年3月12日后醫(yī)療費只計算了王XX訴請的120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王XX主張4770元且彭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營養(yǎng)費:王XX主張3000元且彭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誤工費:王XX主張78624元且彭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5、護理費: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及彭X的答辯意見,本院確認王XX的護理費合計暫算5年為182元/天X365天X5年=332150元。
6、交通費:王XX主張3000元且彭X無異議,另考慮救護車費4280元,本院確認交通費為728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王XX傷殘情況,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事故認定情況,本院確定王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8000元。
8、殘疾賠償金: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及王XX的戶籍所在地,本院確認王XX的殘疾賠償金為27302元/年X100%X20年=506040元。
上述王XX的各賠償項目合計經濟損失為1638657.47元。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經有關交警部門認定,事實清楚,定責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彭X因過錯侵害王XX的人身權益,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的內容,應對王XX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于彭X駕駛的浙J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鑒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且彭X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甲保險公司可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即甲保險公司應賠償王XX經濟損失120000+50000X90%=165000元。王XX經濟損失中仍不足部分由彭X按60%責任比例賠償王XX(1638657.47-120000)X60%-45000=866194.48元。因當事人申請鑒定,王XX繳納了鑒定費用合計5100元,彭X繳納了鑒定費用合計1400元,結合本案鑒定情況及事故責任,本院確定由王XX負擔2700元,由彭X負擔3800元。王XX的后續(xù)治療費用問題,因王XX本案未主張,本院不予處理。綜上,王XX合理的訴訟請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經濟損失165000元;
二、彭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經濟損失866194.48元;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42元,減半收取8471元,由王XX負擔5693元,由彭X負擔2778元;鑒定費6500元,由王XX負擔2700元,由彭X負擔3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王迎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書記員 沐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