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與某保險公司,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陜0112民初165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孟XX,女,漢族,住西安市蓮湖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陜西恒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陜西恒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XX,女,漢族,住西安市未央?yún)^(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男,漢族,住西安市未央?yún)^(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XXXXXXXXXXXXXX。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該公司員工,住該公司。
原告孟XX與被告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南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均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按缺席處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9129.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誤工費13333元、護理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2400元、鑒定費860元,共計37122.2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1日,被告南XX駕駛陜AXXXXX小型客車,沿北二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明宮立交橋,右轉下橋駛入太華路時,適逢其騎電動自行車沿太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發(fā)生剮蹭,致其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后經交警認定,南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無責任。
事發(fā)后其被送往西安唐城醫(y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南XX辯稱,其向原告轉賬5000元作為醫(yī)療費的賠償,有原告給其出具的收條和醫(yī)療費票據(jù)為證。
其對交通事故過程和責任劃分無異議。
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后進行答辯稱,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額50萬元,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認可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提出其公司前期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應從醫(yī)療費中扣除。
伙食補助費認可29天,每天30元;營養(yǎng)期認可60天,每天20元;護理期限認可30天,每天100元;誤工費,因原告超過退休年紀,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財產損失已定損,認可2100元。
不同意賠償鑒定費、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1日21時30分,被告南XX駕駛陜AXXXXX小型客車,沿北二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大明宮立交橋,右轉下橋行駛進入太華路時,適逢原告孟XX騎電動自行車沿太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發(fā)生剮蹭,致原告孟XX受傷,造成交通事故。
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認定,被告南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孟XX無責任。
原告孟XX受傷后于同年4月22日零時在西安唐城醫(yī)院住院治療,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共計29日,被診斷為:中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內積氣、頭皮血腫、頭皮挫傷;右側恥骨下肢骨折;胰腺損傷;皮膚挫傷(右肘)。
共花費醫(yī)療費24129.23元(其中孟XX支付9129.23元,南XX墊付5000元,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
經孟XX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陜中金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37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孟XX外傷后誤工期為10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
花費鑒定費860元。
另查,陜AXXXXX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額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南XX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南XX負事故全部責任。
因被告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并購買有不計免賠險,故原告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100%承擔,如有不足,由被告南XX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經核實確認,原告損失為:醫(yī)療費,按照票據(jù)計算為24129.23元(其中孟XX支付9129.23元,南XX墊付5000元,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9天,每天80元共2320元;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期參照鑒定結論為60天,每天按30元計算共1800元;護理費,護理期參照鑒定結論為30天,按一人護理每人每天100元計算共3000元;交通費酌情計算為300元;誤工費,誤工期參照鑒定結論為100天,月工資參照2018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40783元計算,誤工費共計11173元;財產損失原告主張2400元,未提交證據(jù),被告保險公司定損為2100元,本院予以采納。
原告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28249.23元,已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給原告承擔醫(yī)療費1萬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再支付原告,剩余損失18249.23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10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原告的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4473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
原告的財產損失2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100元。
上述費用共計34822.23元,扣減被告南XX已經墊付的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29822.23元。
被告南XX墊付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被告南XX。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孟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9822.23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南XX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500元、鑒定費860元,共計1360元,由被告南XX承擔。
(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南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迎珍
審判員 齊明明
審判員 張博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