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冀0403民初351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2016-12-12
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309國道代召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張建哨,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樹玲、張成軍,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
負責人薄世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芳,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軍,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
結。
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損54060元、施救費2500元、鑒定費2753元等共計5931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14時30分許,齊X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邢臺市十里鋪村口北側時,與對向行駛吳X駕駛的京N×××××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吳X死亡,齊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16年7月15日,邢臺市公安交通警察事故處理大隊對該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X、齊X分別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所有的冀D×××××(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冀D×××××車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冀D×××××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此次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給原告造成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59313元,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不成,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的司機齊X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實習期至2016年7月21日,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6月18日,齊X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仍在實習期內(nèi),其行為違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的規(guī)定,因此齊照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保險合同車輛損失險第五條第5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2.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D×××××/冀D×××××主掛車登記在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分別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主車還投保了交強險。主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32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掛車車損險保險金額為7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2016年6月18日14時30分,齊X駕駛冀D×××××/冀D×××××主掛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十里鋪村口北側時,與對向行駛吳X駕駛的京N×××××號小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吳X死亡、齊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邢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七里河大隊對事故責任認定,齊X、吳X分別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對涉案車輛施救支出拖車費2500元。訴訟中,經(jīng)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車損為50560元,鑒定費為2753元。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四)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齊X的駕駛證增駕車型A2,實習期至2016年7月21日,涉案事故發(fā)生在實習期內(nèi)。被保險車輛投保時,投保人邯鄲市晨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中聲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nèi)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該公司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處簽章確認。同時,被告就仔細閱讀條款事項對投保人進行了投保提示,邯鄲市晨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亦在投保提示單簽章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及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均不持異議,雙方現(xiàn)爭議的是被告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原告的司機齊X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已經(jīng)違反了前述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本案所涉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項,屬于將法律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盡到提示義務即可。被告在投保單及投保提示中已明確提示投保人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投保人也已簽章確認,應視為被告已盡到提示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59313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83元,減半收取計642元,由原告邯鄲市順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杜令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