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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與黃XX等機動車交責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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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23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區(qū)。
負責人趙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權,四川銳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利,四川銳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
委托代理人周偉,四川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蒲XX。
上列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馮耀江,男,漢族,住西充縣。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公司(簡稱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2015)順慶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5月13日16時30分許,張XX駕駛川AXXXCQ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南充市順慶區(qū)瀠華南路一段時,與黃XX駕駛的電瓶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黃XX與搭乘電瓶車的乘客案外人馮碧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XX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XX即被送至川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進行救治,住院150天后于2014年10月10日出院。黃XX于同日又到南充市中醫(yī)醫(yī)院進行治療26天,于2014年11月5日出院。2014年12月8日,黃XX因“右髖部膿腫”再次至川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進行救治,在該院住院治療29天后于2015年1月6出院。黃XX住院期間共發(fā)生醫(yī)療費170,887.58元,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墊付了10,000元,張XX墊付了129,359.58元,并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期間150天的護理費18,900元,張XX另支付了拖車費300元、停車費690元、汽車檢測費2,000元、汽車維修費7,378元。2014年11月12日,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接受黃XX委托并出具鑒定意見為:1、黃XX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十級;2、續(xù)醫(yī)費約為25,500元;3、營養(yǎng)時限4個月(約3,600元);4、護理時限酌定為197日;5、誤工時限酌定為270日。黃XX支付了鑒定費2,500元。同時查明,黃XX系農村居民,居住在南充市順慶區(qū)。川AXXXCQ號車屬蒲XX所有,并在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限額的第三者保險,不計免賠率。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申請對黃XX的損害后果進行重新鑒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鑒定費用,相關鑒定機構以此為由未予鑒定。同時查明,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已經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本案另一傷者馮碧賠付了1,190元。
原審認為,張XX駕駛機動車與黃XX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黃XX受傷的事實,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據,予以確認。本次事故中,張XX承擔主要責任,黃XX承擔次要責任,且川AXXXCQ號車在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黃XX的損失,應由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在交強險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酌情由張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黃XX自行承擔。張XX承擔的部分,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由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予以賠付,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擔。
對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根據其訴請,確認如下:
1、醫(yī)療費170,887.58元,有相應的醫(yī)療發(fā)票為據,予以確認;
2、繼續(xù)治療費25,500元,黃XX的傷情確需繼續(xù)治療且有相應的鑒定意見為據,予以確認;
3、營養(yǎng)費3,600元,黃XX住院治療確需必要的營養(yǎng)補充且有鑒定意見為據,予以確認;
4、住院伙食補助費6,150元(30元/天×205天);
5、護理費,黃XX在前兩次住院后予以鑒定并確定的護理時限為197天,因其又第三次住院治療,酌情對第三次住院治療期間29天確定需要護理,護理時限即為226天,護理費酌定為22,600元(100元/天×226天);
6、交通費,酌定為600元;
7、殘疾賠償金,黃XX雖系農村居民,但生活居住和收入來源均在城鎮(zhèn),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賠殘疾賠償金,即為66,560元(24,381元/年×13年×0.21);
8、誤工費,黃XX的誤工時限經鑒定為270日,予以確認。其工資收入參照全省其它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1,642元/年予以確認,即為23,406元(31,642元/年÷365天×270天);
9、精神撫慰金,黃XX因傷致殘,其主張精神撫慰應予支持,酌定為10,500元;
10、財產損失10,368元,有相應的發(fā)票為據且已實際發(fā)生,予以確認;
11、鑒定費2,500元,有相應的發(fā)票為據,予以確認。
以上合計342,671.58元。上述損失中,鑒定費2,500元和財產損失費10,368元依照交強險規(guī)定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同時,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醫(yī)療費中應當扣除非醫(yī)保治療費用,根據本案實際酌情按15%扣除,即為25,633元(170,887.58×15%)。三項合計38,501元,酌情由張XX承擔80%即30,801元,其余部分由黃XX自行承擔。其余損失304,170.58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應由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8,810元(120,000-1190),超出交強險部分計185,360.58元由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80%即為148,288元,其余部分由黃XX自行承擔。
綜上,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應賠償黃XX267,098元(118,810+147,336),張XX承擔非保險賠償部分損失30,801元。品迭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張XX墊付的醫(yī)療費129,359.58元,第一次住院期間150天折算護理費15,000元(按100元/天計,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拖車費300元、停車費690元、汽車檢測費2,000元、汽車維修費7,378元及應承擔的訴訟費1,998元后,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應支付張XX121,928.58元(129,359.58+15,000+10,368-30,801-1,998),賠償黃XX135,169.42元(267,098-10,000-121,928.58)。判決如下:一、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賠償黃XX135,169.42元,支付給張XX121,928.58元;二、駁回黃XX的其它訴訟請求。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上述款項付至本院“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案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南充市商業(yè)銀行直屬支行05120013200000022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998元(黃XX已墊付并抵扣),由張XX承擔。
上訴人訴稱
太平洋保險成都支公司上訴稱,一、上訴人對本案被保險車輛的車損已經賠付完畢,一審再次將車輛的財產損失進行處理不當,上訴人不應再承擔財產損失。二、黃XX經過傷殘等級鑒定后再次住院產生的醫(yī)療費不應計算,應當直接認定為續(xù)醫(yī)費,且續(xù)醫(yī)費認定也過高。黃XX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計算誤工費,一審計算誤工費錯誤。對護理費計算超過標準。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黃XX、張XX、蒲XX均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XX承擔次要責任。該認定程序合法,客觀真實,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黃XX于2014年11月12日被評定為九級附十級傷殘,續(xù)醫(yī)費評定為25,500元。其續(xù)醫(yī)費的主要項目是定期復查DR片并在醫(yī)師指導下行康復功能鍛煉,同時待骨折愈合后需行多處內固定物取出術。2014年12月8日,黃XX因為右髖部膿腫再行住院治療,是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下肢骨折引起,其產生的醫(yī)療費不屬于續(xù)醫(yī)費范疇,應當予以認定。黃XX雖已年滿60周歲,但其提供了證據證明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前,黃XX一直在物管公司務工,具有固定收入,本次交通事故必然造成其誤工損失,一審計算其誤工費正確。一審確定其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均適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3,9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智慧
審判員樊俊
審判員曾小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趙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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