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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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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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26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陽區(qū)。
訴訟代表人:范學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張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職XX,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縣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通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不服溫縣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25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XX,被上訴人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K掛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HB2713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2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2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1日24時止。2016年5月14日6時20分,原告車輛駕駛員王桂賓豫H×××××/豫HXXXK掛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宣君縣烈店路44Km+500M彎道處超車時與迎面駛來的發(fā)現(xiàn)情況自動剎車致車輛橫滑的由劉明科駕駛的陜E×××××/陜E×××××號掛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jīng)宣君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于當日作出2016年第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桂賓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明科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6800元,原告的豫H×××××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經(jīng)委托陜西銅川天思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評估為34095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22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太平洋公司應在原告瑞通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次事故中原告瑞通公司的車輛承擔主要責任,故原告瑞通公司在事故中的各項損失42115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原告瑞通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先行賠償后就其中的30%即12634.5元享有向三者車陜E×××××/陜E×××××掛半掛車追償?shù)臋嗬R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42115元。案件受理費852元,減半收取4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車輛損失鑒定結論依據(jù)不足,鑒定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和鑒定評定的相關規(guī)定。陜西銅川天思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嚴重違背事實,配件評估價格遠遠超過汽車的市場價格,超過了配件在4S店的報價,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申請重新鑒定?,F(xiàn)場照片事故輕微,損失較小,不需要施救,原告提供6800元施救費票據(jù),與現(xiàn)場事實不符,根據(jù)河南省交通廳和發(fā)改委文件,最高不超過1000元。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按責任承擔賠償,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3300元。2、撤銷陜西銅川天思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申請對車輛重新鑒定。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瑞通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理由,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確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被上訴人瑞通公司賠償42115元是否正確。
針對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上訴人出事故之后,我方積極出險并參與定損,但被上訴人一直不予配合,我方多次聯(lián)系均表示不讓定損,對方表示已經(jīng)委托物價部門進行定損,會直接起訴保險公司。鑒于被上訴人一直不予配合定損,其屬于惡意起訴,進行索賠。因此,我方申請對車輛進行二次鑒定。
瑞通公司認為,當時保險公司不予協(xié)商給的保險費也過低,于是我方在事故地的物價局進行的評估。車輛在出事故時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金額太少,無法彌補我的損失,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雖對陜西銅川天思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并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一審采信鑒定報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某保險公司在二審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同時,根據(jù)票據(jù)對施救費的認定也是正確的。因此,一審確認某保險公司向瑞通公司賠償42115元,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軍
審判員席東彥
審判員 米新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崔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