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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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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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終74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2
上訴人(原審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泰康鎮(zhèn)一道街龍源出租車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曉慧,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苑晟濤,黑龍江苑晟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qū)。
負責人焦宗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5)慶高新商初字第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晟濤,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1月23日,案外人楊東駕駛黑EXXXXX奧德賽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大廈崗向南左轉彎,與原告龍源公司駕駛員蓋立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黑EXXXXX號現(xiàn)代出租車相撞。經(jīng)大慶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認定,楊東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蓋立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黑EXXXXX號現(xiàn)代出租車在被告人保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焙贓XXXXX號現(xiàn)代出租車的維修費用經(jīng)鑒定為29438.45元,扣除交強險理賠部份2000元,剩余27438.45元?,F(xiàn)原告根據(jù)其與被告簽訂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賠償30%的維修費8231.65元。另查明,原告龍源公司駕駛員蓋立成未取得駕駛營運車輛的上崗證。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稜I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案中,原告駕駛員蓋立成未取得駕駛營運車輛上崗證而駕駛營運車輛,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的免責范疇。對于原告認為該免責條款無效,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剩余30%維修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送達后,原告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維修費8231.65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生效?!钡谑艞l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鄙显V人認為,上崗證的有無,是出租車行業(yè)行政要求,沒有上崗證屬于行政行業(yè)管理,駕駛人有駕駛證,就符合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的基本要求,所以,雙方訂立的合同中被上訴人的免責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應當認定無效。一審中被上訴人沒有舉證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對該條款向上訴人進行明確說明,一審法院對此沒有查明,直接影響該條款的效力,應為無效條款。本案所指的訴訟費是指因被上訴人不履行保險合同義務,雙方所發(fā)生的爭議,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機動車輛損失險,屬于商業(yè)保險性質,保險條款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確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以及損害第三人利益,保險條款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二、上訴人公司車輛駕駛人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出租車上崗證卻依然上道經(jīng)營,該行為已經(jīng)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并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沒有上崗證駕駛出租車進行營運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免責情形,上訴人稱駕駛員已經(jīng)取得駕駛證屬于合法駕駛,但是忽略了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為營運車輛,如果未取得上崗證進行營運則增加了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機率,因此保險條款將該情形列為免責條款;三、上訴人作為專業(yè)的出租車公司,應該對其駕駛員有義務進行相應的培訓,該車輛駕駛人未取得上崗證上路營運,上訴人應該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并且其作為專業(yè)的出租車公司有多年的營運經(jīng)驗及與保險公司合作的經(jīng)歷,對于保險條款的細節(jié)及免責條款本就應該清楚,并且上訴人在投保時候被上訴人已經(jīng)將所有免責條款對上訴人進行解釋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對于免責條款未進行解釋的情況,且由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應該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作為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經(jīng)審查,上訴人在原審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中的重要提示一欄中,明確寫明“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和附則”,能夠證實保險人已經(jīng)向投保人作出明確提示并說明,故對上訴人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無上崗證是否屬于免賠情形的問題。本院認為,出租車系營運車輛,作為一種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必須符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需要,對駕駛員技能、素質、安全要求,明顯要高于一般駕駛員。《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駕駛經(jīng)營道路運輸車輛的職業(yè)駕駛員、客運乘務員、汽車修理技術人員、危險品運輸人員、汽車駕駛學校教員、教練員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必須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薄稜I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C上,本案上訴人將經(jīng)營車輛交由無上崗證的駕駛員駕駛,不僅違反相關規(guī)定,明顯增加車輛的交通風險,且屬于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質證書的責任免除情形,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并無不當。故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龍源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志晶
審判員劉放
審判員徐榮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美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