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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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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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9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住河北省河間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民初21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被上訴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判決,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20000元;二、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張XX住院治療期間保守治療,未進行手術。病歷出院情況記載,被上訴人出院時四肢活動自如,但河間司法鑒定中心以右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29%為由作出了十級傷殘鑒定,與被上訴人的恢復情況不符。根據醫(yī)院意見,被上訴人的傷情不構成傷殘。2、鑒定費不屬于上訴人承保范圍,理應由直接侵權人周XX承擔。3、住院期間護理費判決標準沒有依據,根據法律規(guī)定,護理費是因為實際護理人員因為護理傷者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一審中,上訴人未提交住院期間的實際護理人員,一審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法院依法認定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損失20000元。
張XX辯稱,對于一審判決沒有意見,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58214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7日,被告周XX駕駛冀J×××××輕型貨車,沿京廣線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66公里7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原告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間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周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XX在河間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硬膜外血腫、頭皮裂傷等,花費醫(yī)療費19190.85元,經河間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張XX的損傷為十級傷殘,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60日。原告張XX支付鑒定費2100元。
被告周XX駕駛的冀J×××××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的規(guī)定,原告張XX的損失:醫(yī)療費19190.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50)、營養(yǎng)費3000元(60×50)、住院期間護理費7850元(71633÷365×20×2)、出院后護理費3857元(23461÷365×60×1)、殘疾賠償金14031元(140××××0×10%)、精神撫慰金一審法院酌定為5000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損失共計56528.85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周XX駕駛冀J×××××輕型貨車與前方同向原告張XX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間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周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責任。原告張XX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應參照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賠償義務人予以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因被告周XX駕駛的冀J×××××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故原告張XX的損失56528.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31238元(護理費11707元、殘疾賠償金14031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其余損失15290.85元(56528.85元-10000元-3123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間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56528.85元(將以上款項及訴訟費181元打入原告張XX的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欣中國工商銀行62×××99賬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張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28元,由原告張XX負擔1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1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殘疾賠償金,河間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2019】臨鑒字第118號,系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明顯依據不足,且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質證,一審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上訴人張XX構成十級傷殘并計算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關于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一審法院根據河間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確定護理期限,住院期間按照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出院后按照農林牧漁業(yè)進行計算護理費的標準,并無不當,亦符合司法實踐。關于鑒定費,是被上訴人張XX為確定因案涉保險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失而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令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負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悅
書記員趙夢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