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武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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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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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4民初1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柘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柘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XX,女,漢族,住柘城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園區(qū)、20號商鋪。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95714XXXX。
負責人:王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系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武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XX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暫定20000元,庭審中訴訟數(shù)額確定為90274.6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被告武XX駕駛豫N×××××小型轎車,沿S20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S206線柘城縣大仵韓村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原告未得到合法的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貴院,希望判如所請。
被告武XX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訴車輛在公司承保的有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險,公司愿意在駕駛員無醉酒、無證等無免賠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不是本案的實際侵權人,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7日,被告武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沿S20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S206線柘城縣大仵韓村時,與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雙方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柘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武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陳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柘城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68天,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5月6日,支付醫(yī)療費29114.3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在柘城縣慧慈大藥房有限公司支付生物化學藥品支具費用320.33元。經(jīng)商丘京九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護理以住院天數(shù)計。支付鑒定費1350元。經(jīng)商丘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的電動三輪車估損總值為1850元。支付評估費200元。豫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病歷、住院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武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陳XX無責任。豫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15年計算,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原告的定殘日是201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按照14年計算。
原告陳XX應得到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如下:1.醫(yī)療費29114.36元,2.營養(yǎng)費1360元(68天×2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68天×50元),4.護理費8509元(45677元÷365天/年×68天),5.交通費1360元(68天×20元),6.殘疾賠償金44624元(31874.19×14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鑒定費1350元,9.財產(chǎn)損失費1850元,10.評估費200元,11.殘疾輔助器具費320.33元,以上共計97087.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87087.69元(97087.69元-10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XX保險金87087.69元;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8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武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