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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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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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終1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6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0694115XXXX(1-1)。
主要負責人:鮑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宿州市埇橋區(qū)祁縣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宿州市埇橋區(qū)蒿溝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安徽三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XX,安徽三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宿州市遠航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300MA2NOXXX9Y(1-1)。
法定代表人:周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安徽三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XX,安徽三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宿州市遠航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州遠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8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查明梁XX與劉XX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輛與其駕駛的車型不符,該事項屬于某保險公司免除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的事項。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梁XX加強未取得加強資格的車輛上路行駛,屬于法律禁止性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保險單副本、被保險人蓋章確認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書、保險條款,而保險單副本中重要提示部分加黑加粗字體明確記載“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其次,投保單中第四項投保人聲明部分和投保人聲明書中均記載已經“投保人已經收到保險條款,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宿州遠航公司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簽章處均加蓋了公章,依照上述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梁XX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車輛,該行為屬于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其僅需要盡到提示義務,而其不僅履行了提示義務,且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一審認定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沒有依據。
劉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梁XX、宿州遠航公司共同辯稱,1.保險公司所提的免責條款不屬于行政法律禁止性條款,不能是保險公司所稱僅是盡到提示而不需要解釋說明。2.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從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看,保險條款只在形式上向投保人告知了,但實質上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梁XX、宿州遠航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各項損失合計80871.9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各項損失為81508.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2日18時20分,梁XX駕駛皖LXXXXX號重型牽引車在南三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陳家路段向南右轉彎時,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與劉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XX受傷及電動車損壞的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梁XX未按照其準駕車型駕駛車輛,且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梁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涉事車輛車主為宿州遠航公司,梁XX與宿州市遠航公司存在從事運輸業(yè)務的掛靠關系。2018年7月25日,宿州遠航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劉XX進入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經醫(yī)院診斷處理后,劉XX要求到大醫(yī)院就診,當日,劉XX轉入徐州仁慈醫(yī)院。2019年7月16日,劉XX從徐州仁慈醫(yī)院出院。梁XX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劉XX墊付醫(yī)療費用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次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和承擔的問題。首先,公民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中,梁XX駕駛車輛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造成劉XX受傷的事實清楚,而且交警部門已經認定梁XX承擔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梁XX對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劃分沒有提出異議。故辯稱劉XX對本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不予支持。梁XX與宿州遠航公司系掛靠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二者應對劉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梁XX駕駛車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其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經交警部門認定,梁XX與劉XX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輛確與其準駕車型不符,該事項也確是保險公司免除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的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格式條款應向投保人盡到足夠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以達到投保人知曉并理解該免責格式條款的含義。某保險公司向宿州遠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宿州遠航公司予以蓋章確認,但最后的黑體字填寫部分沒有宿州遠航公司人員的簽字,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黑體字填寫部分是宿州遠航公司人員填寫。另,即使該黑體字填寫部分是宿州遠航公司人員填寫,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亦未盡到足夠的提示說明義務。其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不僅僅在于保險公司提供了相關的免責說明,然后讓投保人簽字蓋章確認其已盡到相關提示說明義務,而在于保險公司應確實就相關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解釋和說明。亦即太平洋保險公司僅提供了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所謂“結果”,但是否具有該“過程”并不明確。因為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并未實際真正盡到相關提示和說明義務,而僅僅是按照保險公司內部規(guī)定,要求投保人對該免責格式條款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僅從形式上完成了相關的提示和說明義務。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之所以要對保險公司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要求如此嚴格,是因為只有保險公司真正實際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才能使投保人在投保時知曉投保風險,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交通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從而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綜上,保險公司不能僅從形式上和結果上證明盡到了相關提示和說明義務,還要證明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過程。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足夠盡到上述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該免責格式條款無效,其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第二,關于是否應支持劉XX訴求的全部醫(yī)療費用。某保險公司、梁XX、宿州遠航公司辯稱劉XX擅自轉院,對轉院后的醫(yī)療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該項辯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劉XX舉證的其醫(yī)療費票據金額共計為111508.50元。其中636.60元是門診收費清單,無正式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梁XX、宿州遠航公司辯稱沒有正式發(fā)票的部分,應不予支持。雖然該部分票據不是正式發(fā)票,但是加蓋有醫(yī)院的收費專用章,理應成為劉XX醫(yī)療費的組成部分,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梁XX、宿州遠航公司的辯稱,亦不予支持。梁XX在事故發(fā)生后,為劉XX墊付醫(yī)療費30000元,劉XX的醫(yī)療費損失為81508.50元。綜合以上分析,劉XX的81508.50元醫(yī)療費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71508.50元。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一、太平洋保險宿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劉XX醫(yī)療費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劉XX醫(yī)療費71508.50元,共計81508.50元;二、駁回劉XX對梁XX、宿州遠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11元,由梁XX、宿州遠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供了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中國保險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約定:駕駛人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情況下,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內容字體上加粗加黑。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應否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險限額內對劉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梁XX未按其駕駛證的準駕車型駕駛案涉重型牽掛車,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條款。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將免責條款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免責條款內容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有效。故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不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劉X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認定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僅在形式上完成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不能證明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過程,沒有依據,以此為由認定免責條款無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梁XX駕駛其掛靠在宿州遠航公司名下的案涉肇事車輛與劉XX駕駛的電動車相撞,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梁XX與宿州遠航公司應對劉XX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各方對一審認定劉XX的醫(yī)療費損失為111508.5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XX的醫(yī)療費10000元,劉XX下余101508.50元醫(yī)療費損失,應由梁XX、宿州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扣除梁XX已墊付的30000元,還應賠償劉XX醫(yī)療費71508.50元。
綜上所述,太平洋財險宿州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875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劉XX醫(yī)療費10000元;
三、被上訴人梁XX在本判決生效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劉XX71508.50元;宿州市遠航運輸有限公司在上述賠償數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38元,減半收取9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由梁XX、宿州市遠航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9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58元,由梁XX、宿州市遠航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磊
審判員 姚強
審判員 趙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玉鳳
書記員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