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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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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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1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孫XX,男,1981年生,漢族,住青縣。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1105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1336055XXXX。
負責人:董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系公司職員。
原告孫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354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7月26日,原告孫XX駕駛冀J×××××小型轎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青官線李營村東路口向北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許瑞雷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青縣公安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許瑞雷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賠償,被告均未履行,故依法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沒有拒賠免賠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另請法庭核實肇事方是否向原告墊付費用。對于超過交強險范圍以外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承擔30%的責任。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6日,原告孫XX駕駛冀J×××××小型轎車在青縣東路口處與許瑞雷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孫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許瑞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入青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經診斷為:1.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左額部頭皮裂傷;2.閉合性胸部外傷;3.右上肢軟組織損傷;4.或手中指皮膚擦傷;5.右膝內側皮膚擦傷,花醫(yī)療費4995.64元。原告孫XX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查勘評估,原告的車損數(shù)額評定為35000元。另原告為處理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費1000元。
另查明,許瑞雷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又查明,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天;上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為23461元/年;上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為39947元/年。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清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車損定損單、施救費票據(jù)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許瑞雷駕駛的冀J×××××號小型轎車與原告孫XX駕駛的冀J×××××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事故,許瑞雷負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30%的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
原告孫XX的損失情況如下:1.誤工費,對于誤工期原告未出具鑒定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誤工期30天,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參照上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461元/年標準計算30天,為1928.30元;2.護理費,按上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9947元/年標準計算住院期間9天,為984.99元,原告僅主張92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車損,原告按其本車車損險承保公司評估價值主張35000元,具備客觀性、合理性,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避免啟動司法鑒定造成的訴累,故本院應予支持;4.施救費1000元,系原告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實際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5.醫(yī)療費4995.64元,2018年8月4日開具的青縣人民醫(yī)院的住院收費票據(jù),客觀真實,本院應予認定,原告提供的其它醫(yī)療費票據(jù)系2017年的票據(jù),與本案不存在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100元/天標準計算住院期間9天,為900元。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損失中第1-2項合計2848.30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該項下承擔2848.30元;第3-4項合計36000元屬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該項下承擔2000元;第5-6項合計5895.64元屬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該項下承擔5895.64元。超出部分即34000元按30%比例計算為10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項下承擔。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共應賠付原告孫XX各項損失共計20943.94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孫XX誤工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及施救費損失共計20943.94元,于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至原告孫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青縣支行的62×××75賬戶中;
二、駁回原告孫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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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王 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