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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陳X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云03民終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區(qū)。
負責人:慶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1,女,漢族,住會澤縣。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2,男,漢族,住會澤縣。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
法定代理人:陳XX(陳X1、陳X2之父),男,漢族,住會澤縣。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錫X,男,漢族,住會澤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女,漢族,住會澤縣。
四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云南省曲靖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1、陳X2、錫X、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馬龍區(qū)人民法院(2018)云0321民初3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錫有瓊為云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的被保險人,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者,不在交強險、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
陳X1、陳X2、錫X、李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陳X1、陳X2、錫X、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0557.1元,其中醫(yī)療費55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喪葬費39452元、死亡賠償金5722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32480.5元,上述費用合計884709.6元,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0557.1元;2.交強險賠付不足的款項774152.5元,由被告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20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2日,陳XX駕駛云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同車乘坐妻子錫有瓊)到杭瑞高速公路K2116+800M路段北側護欄外馬龍縣新隆達養(yǎng)雞廠收購塑料包裝袋。裝好收購的塑料包裝袋后,在馬龍縣面上的磅秤過磅稱重。稱重后,于13時14分許,陳XX在未觀察車輛后方的情況下駕駛云A×××××號車由西向東倒車駛下磅秤,在倒車過程中,將站于車輛后方的錫有瓊撞倒并碾壓,造成錫有瓊現(xiàn)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昆曲大隊云公交巡昆曲認字(2017)第1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錫有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支付搶救費557.10元。另查明,1.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馬龍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陳XX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為由,決定對陳XX不起訴;2.云A×××××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錫有瓊,該車輛在平安保險西山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2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0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10月21日24時止。3.錫X、李X生育子女錫有瓊、錫有萬二人。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責任大小及事故原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中,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陳XX駕駛登記在被害人錫有瓊名下,在被告公司購買過交強險的云A×××××號車將處在車外的投保人錫有瓊撞倒并碾壓致死,該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公司中免除投保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然提交了投保人聲明處為“錫有瓊”的簽名,庭審中法院責令原告方提交被害人錫有瓊生前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時的簽名及按印供法院審理時鑒定比對,但原告未能提交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簽名及按印供法院排查、比對。根據(jù)被害人錫有瓊生前也曾在被告公司為該肇事車輛購買過保險的事實,法院責令被告公司提交被害人錫有瓊之前在該公司購買保險時在投保人聲明處的簽名供法院核查、比對,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提供。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結合法院到昆明官渡農村合作銀行金馬支行調取的《昆明官渡農村合作銀行金馬支行自助發(fā)卡簽約審查表》上“客戶簽名”處“錫有瓊”的簽名字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推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處“錫有瓊”的簽名并非被害人錫有瓊本人所簽。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錫有瓊就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未盡到告知義務,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錫有瓊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對被告公司依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主張投保人暨本案被害人錫有瓊不是商業(yè)三者險的賠付對象,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目罐q理由不予支持,對被害人錫有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將駕駛員及其親屬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因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其前提應基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實際操縱車輛的情形予以判斷。本案中,已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馬龍縣(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此事故的駕駛員陳XX作出的免予起訴的決定書,已經(jīng)排除了故意、騙保等道德風險。對四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及計算標準和方法,除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不予支持外,其余費用予以確認。因四原告在訴稱部分就上述賠償費用的計算方法及標準已經(jīng)作了詳細的說明,在此不再贅述。被害人錫有瓊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557.1元;2、喪葬費:39452元;3、死亡賠償金572220元;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32480.5元,上述費用共計844709.6元。因被害人錫有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肇事車輛云A×××××號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覆蓋),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四原告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0557.1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四原告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0000元。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云A×××××號車輛交強險項下一次性賠償原告陳X1、陳X2、錫X、李X因錫有瓊死亡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10557.1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云A×××××號車輛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陳X1、陳X2、錫X、李X因錫有瓊死亡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00000元;三、駁回原告陳X1、陳X2、錫X、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免交。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陳XX駕駛云A×××××號車在未觀察車輛后方的情況下,在倒車過程中將站于車輛后方的錫有瓊撞倒并碾壓,造成錫有瓊當場死亡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并無爭議。爭議的焦點是錫有瓊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能否成為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中的被保險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才能確定。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中,當本車實際駕駛人不是投保人時,被保險人就不是投保人而是本車實際駕駛人,投保人與其他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的危險失去控制力,當然可以成為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shù)氖芎θ?。因此,投保人可以有條件地轉化為第三者,對第三者的認定,注重其位置性,而非身份性,也符合一般人對法律的認知。本案中,錫有瓊是涉案車輛與保險公司成立保險合同關系的投保人和記名被保險人。在事故發(fā)生時,陳XX作為錫有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就是無記名被保險人,錫有瓊在車外被保險車輛撞死,錫有瓊轉化成為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中的第三者。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錫有瓊為云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的被保險人,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者,不在交強險、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雙方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長  李連毅
審判員  畢麗萍
審判員  胡蓉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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