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郭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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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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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2民初52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鄧XX,女,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呂XX,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男,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qū)。
負責人:鄭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錢XX,公司員工。
原告鄧XX訴被告郭X、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XX的委托代理人呂XX,被告郭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財物損失費、鑒定費、評估費、交通費共計63451.3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5日13時30分,被告郭X駕駛車牌號為豫L×××××的小型轎車,沿銀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交通路與銀江路交叉口西50米左轉彎掉頭時,與由西向東直行的原告鄧XX騎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鄧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鄧XX被送往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2018年10月16日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交管巡防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無責。經(jīng)查,被告郭X所駕駛的豫L×××××的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谝陨鲜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等法律規(guī)定,依法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郭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超出部分合理合法損失由我自己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車主無免責情形下,我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并非直接侵權人,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5日13時30分,被告郭X駕駛車牌號為豫L×××××的小型轎車,沿銀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交通路與銀江路交叉口西50米左轉彎掉頭時,與由西向東直行的原告鄧XX騎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鄧XX受傷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共住院143天,看門診3次,又先后分別在漯河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漯河市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第二附屬醫(yī)院各看門診一次,醫(yī)療費共計16524.69元(287+355.6+100+15782.09)。2019年5月28日河南張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豫張估字(2019)0040號關于對事故中華承牌兩輪電動車損失的價格評估報告,載明華承牌兩輪電動車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圓整(¥1155元)。評估費300元。豫L×××××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2018年10月15日13時30分,被告郭X駕駛車牌號為豫L×××××的小型轎車,沿銀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交通路與銀江路交叉口西50米左轉彎掉頭時,與由西向東直行的原告鄧XX騎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鄧XX受傷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陳分局交管巡防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無責任。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卷作證,本院予以認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豫L×××××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鄧XX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6524.69元(287+355.6+100+15782.09),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為10010元(70元/天×143天),護理費為15483.96元(39522元/年÷365天×143天),誤工費為15483.96元(39522元/年÷365天×143天),車輛損失費1155元,評估費3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700元鑒定費,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可供本院采納的鑒定報告,對于該700元鑒定費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2860元(20元/天×143天),上述共計58957.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45282.92元(10000+15483.96+15483.96+2860+1155+300),由被告郭X在交強險限額外承擔16534.69元(16524.69+10010-10000),被告某保險公司稱原告存在掛床及過度醫(yī)療,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鄧XX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45282.92元;
二、被告郭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鄧XX支付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評估費共計16534.69元;
三、駁回原告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5元,已減半收取,被告郭X承擔645元,原告鄧XX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