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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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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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民終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
代表人:滿艷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甲,河南鳳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女,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系受害人陳××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系陳××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系陳××長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丙,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系陳××次子。
以上四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四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河南心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男,漢族,住河南省柘城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XX、陳X甲、陳X乙、陳X丙(以下簡稱董XX等四人),被上訴人**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柘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6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甲,被上訴人董XX等四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到庭參加訴訟,對**平本院依法予以書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0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不應承擔肇事逃逸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已查明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對該情形法律法規(guī)均明令禁止,是違法行為,也是公示的禁止行為,是每一個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均應當具備的相應常識,根據(jù)被保險車輛對應的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約定,屬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為由,不予支持上訴人的主張錯誤。根據(jù)合同公平原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保險賠償?shù)氖呛戏嘁?,而一審判決卻保護了違法利益,肇事逃逸如保險公司賠償?shù)脑?,明顯減少了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與立法精神相悖。因此,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顯失公平。補充理由:喪葬費標準、死亡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計算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董XX等四人辯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guī)定僅免除了保險人就違法事項作為免責事由的書面明確義務,并未免除其對投保人的提示義務,不是保險人免賠的法律依據(jù)。本案肇事司機**平肇事后逃逸的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但上訴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也無證據(jù)證明將保險條款交付給了投保人,投保人對免責條款內(nèi)容不知悉,該條款對投保人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證明就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義務為由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關于上訴人補充意見: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所提的異議不能成立。其中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均是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的賠償,并未超出合理范圍,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一審上訴人已經(jīng)發(fā)表了充分意見。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正確。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XX等四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平、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33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3日17時40分,**平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沿20210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柘城縣××樓村路段,在接看手機時與由北向南陳××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發(fā)生追尾碰撞,事發(fā)后**平逃逸。經(jīng)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當天受害人陳××入住柘城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1月4日,支付醫(yī)療費5404.74元,門診費10.5元;同日轉(zhuǎn)至柘城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4929.82元,門診費185元;當天又轉(zhuǎn)至商丘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14天,支付醫(yī)療費114526.62元。購買人血白蛋白、護理墊共計5320元。2019年1月18日受害人陳××搶救無效死亡。董XX等四人為處理涉案事故支付交通費1050.5元。豫N×××××號車輛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已賠付120000元),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1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平為受害人墊付64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財產(chǎn)權。當身體健康和財產(chǎn)遭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劃分責任適當,予以采納,**平應對董XX等四人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涉案肇事車輛分別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對董XX等四人損失,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超出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外的損失由**平承擔。另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案件受理費,因此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平負擔。關于**平肇事逃逸是否影響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商業(yè)三者險合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應履行明確提示義務,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對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免賠的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醫(y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由于本案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系其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而產(chǎn)生的必不可少的合理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自費部分和統(tǒng)籌醫(yī)療費用部分,受害人及其家屬對治療過程的用藥無法選擇,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指明非醫(yī)保用藥的范圍,因此對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的意見,不予采納。綜上,董XX等四人應得到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130376.6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3、營養(yǎng)費300元(20元/天×15天);4、護理費1877元(45677元/年÷365天×15天);5、誤工費1821元(44314元/年÷365天×15天);6、住院期間交通費300元(20元/天×15天);7、死亡賠償金276614.8元(13830.74元/年×20年);8、喪葬費31857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10、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1050.5元;11、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4856元(44314元/年÷365天×10天×4人),以上合計499803元,由于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已承擔12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100000元,下余部分由**平承擔,**平已墊付的64800元,在應付賠償款內(nèi)予以扣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XX、陳X甲、陳X乙、陳X丙賠償款100000元;二、被告**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董XX、陳X甲、陳X乙、陳X丙賠償款215003元;三、駁回原告董XX、陳X甲、陳X乙、陳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2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平負擔。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保險責任及數(shù)額的認定是否適當。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焦點均無異議和補充。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旨在減輕或免責己方責任的條款屬格式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北景干显V人一、二審均未提供證據(jù),其向投保人如何交付的保險條款及就免責情形向投保人如何進行的提示或明確說明不清,故上訴人主張商業(yè)三者險免賠依據(jù)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2018年河南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3174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4148元,喪葬費應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一審法院按63714元計算數(shù)據(jù)有誤,但未超過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4148元的標準,并無不當。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及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表述存在筆誤,一審法院已裁定補正,亦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一宇
審判員 高紀平
審判員 王穎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