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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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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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2民初55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
原告:宋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7308313631。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豐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于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7801064815。
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膠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1664513XXXX。
法定代表人:喬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職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863623XXXX。
負責人:于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職工。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15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
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32881.89元、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誤工費35490元(130元×273天)、護理費10500元(100元×105天)、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0元×10天)、殘疾賠償金223594.80元(50817元×20年×2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860元,共計328326.69元,主張266686.68元。
事實和理由
2019年3月2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于XX駕駛魯U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沿204路由東向北倒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駕駛魯BXXX1W號轎車由北向南直行時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于XX辯稱,肇事車輛車主為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我系該公司駕駛員,發(fā)生該事故期間系履行職務行為,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系肇事車輛車主,被告于XX系我公司駕駛員,發(fā)生該事故期間系履行職務行為,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fā)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1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9年3月2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于XX駕駛魯U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沿204路由東向北倒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駕駛魯BXXX1W號轎車由北向南直行時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于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qū)人民醫(yī)院、山東大學齊魯醫(yī)院(青島)治療,診斷為:1、左肱骨粉碎性骨折;2、左肩胛骨骨折;3、橈神經(jīng)損傷;4、腹部損傷5、頭外傷,皮下異物;6、隱匿性損傷待除外住院10天。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yī)療費32881.8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20%的自費藥。
2019年11月15日,原告之傷經(jīng)本院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
定所鑒定,其左手部分肌癱為傷殘九級;其左肩部損傷為傷殘十級;其誤工期限建議為180-365天;其護理期限建議為60-150天;其后續(xù)治療費建議為10000-12000元,支付鑒定費2860元。
魯U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魯UXXX2掛重型廂式半掛車車主為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于XX系該公司駕駛員,發(fā)生該事故期間系履行職務行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1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原告系青島姜山新城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職工,自2017年4月6日到該公司工作,交納養(yǎng)老保險,月工資為3900元,發(fā)生該交通事故后工資停發(fā)。原告護理人員系農(nóng)民。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訴醫(yī)療費32881.89元、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護理費10500元(100元×10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0元×10天)、殘疾賠償金223594.80元(50817元×20年×2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286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誤工費過高,本院核定為29380元[130元×226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所訴的交通費過高,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本院酌定為26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276594.80元,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超出限額的166594.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16616.36元(166594.80元×70%);原告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4881.89元,超出交強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限額的34881.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4417.32元(34881.89元×70%);對醫(yī)療費中的自費藥,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于XX系被告青島前宏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發(fā)生該事故期間系履行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
賠償原告各種經(jīng)濟損失261033.68元[交強險120000元(110000元+1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141033.68元(116616.36元+24417.32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宋XX在中國銀行即墨分行的6215696000006633793賬戶)。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5300元,減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負擔5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94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宋XX在中國銀行即墨分行的6215696000006633793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