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澄城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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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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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0755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澄城縣人民法院 2015-02-12
原告陜西澄城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縣。
法定代表人楊海盈,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海,男,陜西古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澄城縣。
負責人李慶芳,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俐君,女,陜西法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陜西澄城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淑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郭忠海、被告委托代理人閆俐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澄城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公司為陜EXXX56陜EXXX1掛貨車投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主車車損險保險金額3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金額100萬元,掛車車損險保險金額8.5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金額5萬元。保險期限一年。2014年10月4日,魏平均駕駛該車在富縣寺仙鎮(zhèn)黃延高速六標拌合站內(nèi)倒車時與陜BXXX77陜BXXX6掛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富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平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拖車花費4000元,修理車輛花費13600元,合計17600元。被告因該車司機所持駕駛證超過新證換領期限拒賠,后該車司機換領了新駕駛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2日,即魏平均的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并未失效。魏平均在事故發(fā)生時具備駕駛資格,被告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應按保險條款約定承擔被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應按保險條款約定賠償?shù)谌哕囕v損失,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支付的修理費13600元,拖車費4000元,共計176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jù)1、駕駛員魏平均身份證,換領的駕駛證,從業(yè)人員資格證,主掛車道路運輸證,證明魏平均具有駕駛資格,換領的新駕駛證與舊駕駛證時間連續(xù),駕駛證沒有失效。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駕駛證失效,沒有換領新駕駛證,沒有溯及力。2、投保單三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是合同關系,原告車輛投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應當賠付。合同條款第七條責任免除第二項沒有說明駕駛證超過期限換領不予賠付,原告駕駛員換領新證日期與舊駕駛證日期連續(xù),具有溯及力;駕駛證失效,是被告的觀點,原告已換領了新證,不屬于失效證件,被告對駕駛證失效沒有明確的說明,對有爭議的條款,應當對被保險人作出有利的解釋,被告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原告超過時限換領駕駛證,屬無效證件,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已送達被保險人。3、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魏平均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全責,陜BXXX77車損及施救費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由魏平均全部負擔。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駕駛員魏平均沒有駕駛資格,被告不予賠償。4、修車發(fā)票一張,證明陜BXXX77車修理費13600元,拖車費4000元。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駕駛員未換領駕駛證,不予賠付;如果賠付,被告核定施救費為3600元。5、證明一張,證明陜E8156實際車主劉建飛已支付修理費施救費17600元給第三者。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實際車主支付該款并不是原告支付,原告無權索賠。6、證人劉建飛出庭,證明其支付修理費施救費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追索該款,并將該款打入原告賬戶。被告對證人證言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無異議,因駕駛人駕駛證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前及時換領的新駕駛證駕駛員駕駛證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前及時換領的新駕駛證,駕駛證是失效證件,按保險法規(guī)定,不承擔保險責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公司為陜EXXX56陜EXXX1掛貨車投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主車車損險保險金額3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金額100萬元,掛車車損險保險金額8.5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金額5萬元,保險期限一年。2014年10月4日,駕駛員魏平均駕駛該車在富縣寺仙鎮(zhèn)黃延高速六標拌合站內(nèi)倒車時與陜BXXX77陜BXXX6掛貨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富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平均負事故全部責任,陜BXXX77車損及施救費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由魏平均全部負擔。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陜BXXX77車輛損失估損,修理費為13600元,施救費3600元,合計17200元。該車在富縣茶坊彭程汽車修理廠維修,修理費13600元,施救費4000元,合計17600元,該費用由實際車主劉建飛支付,劉建飛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追索該款,并將該款打入原告賬戶。
同時查明,2014年10月4日,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魏平均持駕駛證有效起始期是2008年8月12日,有效期限6年。2014年11月15日,魏平均換領駕駛證有效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2日。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簽訂的保險合同、發(fā)生交通事故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可。本案爭議焦點是駕駛員魏平均駕駛證未在規(guī)定期滿前換領新證是否是駕駛證失效。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駕駛證失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何為駕駛證失效保險條款第3655條保險合同術語規(guī)定中沒有解釋,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并且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被告更不能對原告做明確的解釋釋明。,根據(jù)保險合同第十七條(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且魏平均駕駛證在2014年11月15日已經(jīng)更換,有效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2日,日。該駕駛證并不是失效證件。,故被告以魏平均駕駛證未在有效期期滿前換領新證,屬失效證件不予賠付,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應按其核損數(shù)額在交強險內(nèi)賠付2000元,其余152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該修理費施救費雖是實際車主劉建飛支出,劉建飛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追索該款,并將該款打入原告賬戶,依法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三二款,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陜西澄城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保險金1720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淑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石煜萍